自治規則-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收容管理收費標準(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作者: 
宜蘭縣政府

http://glrslaw.e-land.gov.tw/(X(1)S(oleagxi0nffigu55d5umye55))/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3630&KeyWordHL=%e5%8b%95%e7%89%a9&StyleType=1# 

法規名稱: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收容管理收費標準( 民國 90 年 08 月 27 日修正)

  第 1 條
  宜蘭縣流浪動物中途之家 (以下簡稱本中途之家) 為落實動物保護精神,
收容管理流浪動物,強化動物防疫工作,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
之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 2 條
  本中途之家收費標準如下:
一 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寵物,送交本中途之家,每頭應繳交七日飼料及
場所管理費新台幣一千四百元、身體檢查費暨人道處理費新臺幣六百
元。
二 飼主寄養寵物,應繳交每日飼料及場所管理費新臺幣二百元。
三 鄉鎮市公所或其他機關依法捕捉之流浪動物送交本中途之家收容,免
繳交飼料及場所管理費用。
四 設籍本中途之家所在地區之五結鄉民,送交動物至本中途之家收容者
,各項規費優惠減收二分之一。
五 動物遭受危難經送交本中途之家,依動物保護法得為必要之處置,以
解除或減少動物傷病之痛苦,不另收取處置費用。
 
  第 3 條
  本標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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