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宜蘭縣演藝事業輔導管理自治條例第10條( 民國 97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作者: 
宜蘭縣政府

http://glrslaw.e-land.gov.tw/(X(1)S(oleagxi0nffigu55d5umye55))/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3607&KeyWordHL=%e5%8b%95%e7%89%a9&StyleType=1# 

 

第 10 條
  演出活動所涉之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防
動物保育、稅捐、外國演藝人員及簽證,應依各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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