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80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函頒)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9/05 - 14:34 發佈
法規名稱: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80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函頒)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落實野生 動物保護工作,特依據「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推行要點」第三條 規定,設且「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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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之組織及成員如左: (一) 督導小組:本小組以 縣長召集人,本府主任祕書為副召典人,督 導員三人,分別由本府農業局長、本縣警察局局長、暨本府秘書室 副主任兼任。 (二) 聯合執行小組:分設兩組、每組設組長、副組長各一人,組員若干 人分別由各鄉鎮市公所主管課長、本縣各警察分局長、分駐所、派 出所主管及本府農業局有關人員兼任。其幕僚業務由本府農業局負 責,各組人員得相互支援。 1.第一組:組長由本府農業局畜產課課長兼任、副組長由本縣警察 局保安課承辦警官兼任。執行區域包括羅東鎮、蘇澳鎮、冬山鄉 、五結鄉、三星鄉、南澳鄉等鄉鎮。 2.第二組:組長由本縣警察局保安課課長兼任,副組長由本府農業 局技士一人兼任,執行區域包梧宜蘭市、頭城鎮、礁溪鄉、壯園 鄉、員山鄉、大同鄉等市鄉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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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之任務: (一) 督導小組:督導聯合執行小組及本府農業局、本縣警察局及所轄單 位切實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 (二) 聯合執行小組: 1.山產店之抽查取締。 2.河川電、毒、炸魚之查核取締。 3.山區違法獵捕案件之查核取締。 4.處理各項檢舉案件。 5.加強對非法宰殺、買賣野生動物等之行為,進行計畫性之積極蒐 證、查緝、取締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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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小組及聯合執行小組應於每年度開始時,研訂工作目標及出動次 數,每次出動皆應有完整之工作及執行成果紀錄,其表格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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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視業務需要隨時召開會議。 | ||
六、聯合執行小組成員於執行任務時應佩帶本府核發之識別證。 | ||
七、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行文時,以本府名義行之。 | ||
八、督導及聯合執行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 ||
九、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