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推行要點( 民國 80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函頒)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9/05 - 14:29 發佈
法規名稱:宜蘭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推行要點( 民國 80 年 04 月 02 日發布/函頒)
一、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貫徹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 落實推動本縣野生動物保育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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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重點及實施要領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有 關規定辦理。 (一) 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審核及定期調查追蹤: 由本府農業局依照規定受理全縣有關進出口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申請 文件審核、層報中央主管機關,並定期調查追蹤進口保育類野生動 物之飼養流向。 (二)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養登記及查核: 依規定辦理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飼養登記及查核業務,建立完整資料 擋,隨時掌握各類野生動物飼養情形,若有飼養不當或虐待行為, 即予依法嚴辦。 (三) 非法獵捕、宰殺等案件之處理: 對非法宰殺、獵捕、進出口、買賣、陳列、加工、騷擾、虐待野生 動物等違法行為及違反管制事項、評估案件等隨時查明立即處理, 屬於經常性、一般性案件由本府農業局畜產課洽同相關單位處理, 重大檢舉及違法案件以及主動性、計畫性之查核取締工作由聯合執 行小組執行。 (四) 建立狩獵、電毒魚者、山產店、山產業者基本資料: 為有效防止濫捕、濫獵,以鄉鎮市為單位,掌握目前從事狩獵、電 毒魚、山產店及山產業者名冊及動物來源並進行查緝及督導,杜絕 違法情事。 (五) 重點他區、人員之宣導座談: 針對狩獵人、電毒魚人、山產店.山產業者、鳥店及其他寵物店經 營者,野生動物養殖場、動物展覽場,動物展覽場所定期舉辦座談 、講習、觀摩等活動,宣導相關法令及正確保育觀念。 (六) 野生動物棲息地的保護: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及漁業法之規定,選定縣內亟需保護之地區劃 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或擇定適當淡水河川做為重點,加強上、中、 下游全線之巡邏取締,宣導及資源調查,棲地改善等經營管理工作 。 (七) 保育觀念之宣導及人員培訓: 由本府農業局規畫辦理野生動物保育巡迴演講及展覽,製作適合中 、小學及社會人士觀賞之野生動物保育宣導影片、錄影帶、印製各 類宣導摺頁、書冊、製設各種解說牌、警示牌,舉辦以生態保育為 主題之親子教育活動,並定期調訓各級工作人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