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宜蘭縣鯨豚擱淺救援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發布/函頒)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9/05 - 14:14 發佈
法規名稱:宜蘭縣鯨豚擱淺救援作業要點( 民國 89 年 08 月 28 日發布/函頒)
一、宜蘭縣政府為搶救轄內擱淺鯨豚並宣導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要點。 | ||
二、發現鯨豚擱淺時,爭取救護第一時間,宜蘭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除應具備救護醫療器材,並協調相關單位支援外,應成立救援指揮中 心、行動小組 (如附件) ,採行必要措施,其具體作法如下: (一) 指揮中心: 本府接獲通報後,應即成立救援指揮中心,協調救護、聯繫與指揮 工作,救援指揮中心係一臨時任務編組。由本府農業局及宜蘭縣家 畜疾病防治所派員組成,並由農業局長擔任總指揮,畜產課長擔任 副指揮,負責擱淺現場處置與應變事宜,並應向總指揮報告救援執 行情形。 (二) 行動小組: 由指揮中心依通報情形聯繫有關單位支援人力、器材趕赴現場救護 ,並依任務分派執行。 海岸巡防署北部地區巡防局:支援人力監控及鯨豚釋回大海後續監 視。 宜蘭縣警察局:負責現場安全維護。 宜蘭縣消防局:支授橡皮艇。 宜蘭縣家畜防治所:派請獸醫人員協助鯨豚診斷、檢驗、醫療與復 健工作。 中華搜救總隊宜蘭分隊:支援人力、救援器材。 宜蘭縣救雖協會:支援人力、救援器材。 宜蘭縣蘭陽潛水協會:支援人力、救援器材。 生態保育團體:支援義工協助救護與後送看護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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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狀況處理要領如下: (一) 活體: 1.現場不喧嘩,扶正鯨豚避免壓迫身體與各鰭部位並注意保濕及防 止日曬。 2.紀錄鯨豚種類、體長、性別與外觀徵候,並由獸醫師進行初步診 斷及醫療必要處置。 3.依獸醫師診治結果及建議,採取釋回大海,運送急救站或就地人 道安樂死亡。 4.釋回大海時工作人員應注意水中自身安全,且搬運、護送過程要 避免鯨豚受傷,必要時採用擔架或船筏運送,放流時應先於復健 池觀察適應後並觀察海況及讓動物適應湧浪,始予慢慢鬆脫釋放 ,並作後續監視,如有二集以上,做結伴方式釋放。 5.運送急救站時其吊遷、載運過程應避免巔簸並保顯,放養急救池 醫療過程應派員輪值照護,倘鯨豚游泳平衡尚有困難時,須採行 保定措施,經醫療救護後,應選擇自然環境進行復健並依項方式 釋放。 6.於現場經專業獸醫師診斷後,若情況不樂觀則以人道方式採行安 樂死,以減少其痛苦。 (二) 死體:由獸醫人員作解剖檢驗,必要時其骨骼委託製成標本,供學 術研究或教育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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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救援講習與教育宣導: (一) 配合野生動物保育年度計畫,召集有關單位人員,實施鯨豚擱淺救 護講習及演訓,充實救護人員專業技能及實務經驗。 (二) 有鯨豚擱淺情事發生時,主動聯絡記者、媒體採訪,藉由大眾媒體 傳播正確救護及保育觀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