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花蓮縣農業用地填土管制規則第2條( 民國 93 年 01 月 28 日公發布)

作者: 
花蓮縣政府

http://glrs.hl.gov.tw/glr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35141&KeyWordHL=%e5%8b%95%e7%89%a9&StyleType=1 

第 2 條
依本規則得申請填土之農業用地,係指都市計畫農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之農
牧用地。但下列各款之區域除外:
一、特定水土保持區。
二、其他經政府機關公告為自然生態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自然保留
區。
三、經本府及相關機關會勘後認定,屬低窪地區或不適合填土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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