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花蓮縣流浪犬減量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公發布)
法規名稱:花蓮縣流浪犬減量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04 日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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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減少流浪犬數量,尊重流
第 二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花蓮縣動植物防 第 三 條 本所執行流浪犬減量措施如下: ㄧ、犬口普查。 二、教育宣導。 三、寵物登記。 四、推廣絕育。 五、加強稽查。 六、其他事項。
第 四 條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家犬犬口普查(以下簡稱犬口普查)
犬口普查辦理方式、調查方法、內容及普查人員酬金支
第 五 條 本所應製作相關教材及運用各類媒體宣導本縣流浪犬減
第 六 條 犬口普查之實施區域,應同時辦理犬隻寵物登記及植入晶
具狂犬病感受性之特定寵物每年應施打一劑疫苗,或配合
前二項犬隻寵物登記、植入晶片及狂犬病預防注射所需費
第 七 條 本縣實施犬口普查區域內,對於雌性犬隻寵物得推廣絕
第 八 條 對於違反第六條規定者,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
前項檢舉,經查證屬實,得由本府適當獎勵檢舉人;其獎
第 九 條 飼主因遺失或棄養飼養家犬及其繁殖後代,於送交公立動
第 十 條 為加強本縣流浪犬之源頭管制,每季得不定期稽查全縣特
為執行前項稽查,本府得公開甄選義務動物保護員,協助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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