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花蓮縣政府野生動物救傷、運送、緊急公共危難及收容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5 月 09 日發布/函頒)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野生動物救傷、運送及收容業務分工,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分工執行(受理)機關為花蓮縣動植物 三、本要點用辭定義如下:
(一)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 (二)救傷:係指對傷病之野生動物進行醫療救治。
(三)野生動物緊急公共危難:係指野生動物出沒造成公共及公眾安 四、野生動物救傷作業程序及流程:
(一)野生動物經民眾拾獲或相關單位通報,由本縣動植物防疫所抵
(二)本縣動植物防疫所獸醫師針對野生動物狀況詳細檢查,評估其
(三)保育類野生動物經本縣動植物防疫所獸醫師檢查治療後,如有
(四)野生動物經本縣動植物防疫所獸醫師檢查治療後,仍因重病無
(五)野生動物經本縣動植物防疫所獸醫師檢查治療後,復原狀況良
五、野生動物緊急公共危難作業程序及流程:當野生動物出沒產生緊急
六、鯨豚、海龜海岸擱淺救傷救援部分作業程序及流程:因事涉保育類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縣動植物防疫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對於處理績優優良者,得予以獎勵;對於違反本要點各點規定者, 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發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
|
圖表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