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北市政府野生動物保育聯合執行小組作業要點(民國一百年一月五日修正)
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4E2001-20110105&RealID=04-05-2001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野生動物保育工作,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二十四條規定,特設本府野生動物保育聯合執行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由本府警察局、消防局、衛生局、教育局、觀光傳播局、臺北市立動物園及臺北
市動物保護處等機關派員組成之。各組成成員,最少應置聯絡員一人,負責幕僚作業及
協調連繫等事宜。
三、本小組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四、本小組由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視實際需要,召集小組成員,執行查緝工作,必要時得邀請
有關機關及民間保育組織派員參加。
五、本小組之任務為執行稽查取締及保育宣導工作。
六、本小組各成員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北市動物保護處:
1.負責蒐集取締對象資料,予以建檔,排定取締時間、地點,並安排交通工具。
2.負責製作取締工作之執行紀錄,據以對違法者處以罰鍰或送請當地警察分局製
作偵訊筆錄移送法辦。
3.查扣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並予拍照或錄影存證。
4.協調無主或流蕩野生動物之收容及救傷事宜。
5.負責保育類野生動物罹患或疑患傳染病之檢查事宜。
6.依法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屍體之銷燬。
(二)本府警察局:
1.負責對違法者訊問及製作筆錄,並併執行紀錄移送法辦,或移請當地警察分局
製作偵訊筆錄移送法辦。
2.負責小組成員安全維護,並對涉及刑責或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等案件依法查處
。
3.協助調查野生動物保育相關業者及其有關資料調查。
4.協助宣導野生動物保育。
5.協助巡邏野生動物保護區及取締違反公告管制事項。
(三)本府消防局:
1.無主或流蕩野生動物之捕捉、暫養。
2.協助宣導野生動物保育。
(四)本府衛生局:協助宣導野生動物保育。
(五)本府教育局:
1.協助保育類野生動物教育宣導工作。
2.依法沒收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配合臺北市
動物保護處協調送交學術研究機構及社教機構等機關處理。
(六)臺北市立動物園:
1.負責野生動物物種之鑑定及野生動物之捕捉、運送、保管、飼養等,如有死亡
時,應出具解剖書;其涉及傳染病者,並應會同臺北市動物保護處處理。
2.負責依法沒收保育類野生動物之運送、收養。
3.對查扣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如涉有危險者,得連同獸籠一併運送至飼養場所。
(七)本府觀光傳播局:負責有關野生動物保育之宣導活動。
七、本小組處理違法案件,必要時得查明動物或產製品之來源,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八、本小組每月執行抽查取締一次,並視時實際需要,隨時出勤。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各組成單位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小組之執行,依小組成員績效,予以小組成員適當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