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臺北市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 訂定 )

作者: 
台北市政府

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5H1004-20020716&RealID=05-08-1004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動物認養活動凝聚社會資源,以落實野
              生動物保育、研究及教育工作,提昇臺北市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
              圈養動物福祉,並增進全民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動物園辦理動物認養活動之方式,分為一般認養活動及專案認養活動,開放
              個人及團體參與。
第  三  條    一般認養活動,指認養者得以物種為單位,捐贈一定金額,自由選擇認養動
              物園內之動物。
第  四  條    專案認養活動,指動物園針對動物典藏、展場更新、保育研究及教育等需求
              較大金額之特殊業務,擬具專案計畫,開放由個人、團體或共同認養。
第  五  條    動物認養活動計畫及認養金額基準,由動物園擬定,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前項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應明定認養經費用途及其運用優先順序,並公告周知
              。
第  六  條    動物園應發給認養者認養卡。
              認養者享有下列優待:
              一  一年免費入園。
              二  獲贈一年份動物保育通訊。
第  七  條    認養者得由動物園邀請參與動物認養相關活動。
              專案認養活動認養者,得由動物園於展示場前樹立感謝牌(碑),並得於媒
              體上宣傳參與之認養活動與成果。
第  八  條    動物園應定期發表認養活動之成果,或將成果融入活體展示及推廣教育計畫
              。
第  九  條    認養活動所得捐款由動物園設置認養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運用之。
              動物園應定期將專戶收支及使用情形公開。
第  十  條    認養活動之捐贈款項,由動物園優先針對認養物種之飼養管理、保育、教育
              及研究工作妥善運用。
              特定認養物種之捐款總額超出實際需求,動物園得彙整其賸餘款項,推動相
              關物種之保育教育工作。
              未具名不等金額之捐款,動物園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認養專戶之經費用途如下:
              一  改善認養物種既有圈養環境之軟、硬體。
              二  因辦理認養計畫所生之費用。
              三  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四  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五  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  參與國際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七  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八  其他相關費用。
              辦理認養活動前,應以書面告知認養人認養經費之用途。
第 十二 條    認養活動之推廣與執行,必要時得委外辦理或委託民間機構共同辦理。
第 十三 條    認養活動之入園門票費用,應由認養專戶之經費支應,核實依規定悉數繳
              庫。
第 十四 條    認養活動經費收支管理情形應設置帳簿記載,並按月編製報表,陳報本府
              教育局,轉送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備查。
第 十五 條    動物園停止辦理認養活動時,專戶經費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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