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163.29.36.23/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P05H1004-20020716&RealID=05-08-1004
第 一 條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透過動物認養活動凝聚社會資源,以落實野
生動物保育、研究及教育工作,提昇臺北市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動物園)
圈養動物福祉,並增進全民保育觀念,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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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 動物園辦理動物認養活動之方式,分為一般認養活動及專案認養活動,開放
個人及團體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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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 一般認養活動,指認養者得以物種為單位,捐贈一定金額,自由選擇認養動
物園內之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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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 專案認養活動,指動物園針對動物典藏、展場更新、保育研究及教育等需求
較大金額之特殊業務,擬具專案計畫,開放由個人、團體或共同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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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 動物認養活動計畫及認養金額基準,由動物園擬定,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前項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應明定認養經費用途及其運用優先順序,並公告周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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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條 動物園應發給認養者認養卡。
認養者享有下列優待:
一 一年免費入園。
二 獲贈一年份動物保育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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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條 認養者得由動物園邀請參與動物認養相關活動。
專案認養活動認養者,得由動物園於展示場前樹立感謝牌(碑),並得於媒
體上宣傳參與之認養活動與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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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條 動物園應定期發表認養活動之成果,或將成果融入活體展示及推廣教育計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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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條 認養活動所得捐款由動物園設置認養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運用之。
動物園應定期將專戶收支及使用情形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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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條 認養活動之捐贈款項,由動物園優先針對認養物種之飼養管理、保育、教育
及研究工作妥善運用。
特定認養物種之捐款總額超出實際需求,動物園得彙整其賸餘款項,推動相
關物種之保育教育工作。
未具名不等金額之捐款,動物園得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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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一 條 認養專戶之經費用途如下:
一 改善認養物種既有圈養環境之軟、硬體。
二 因辦理認養計畫所生之費用。
三 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四 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五 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 參與國際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七 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八 其他相關費用。
辦理認養活動前,應以書面告知認養人認養經費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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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條 認養活動之推廣與執行,必要時得委外辦理或委託民間機構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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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三 條 認養活動之入園門票費用,應由認養專戶之經費支應,核實依規定悉數繳
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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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四 條 認養活動經費收支管理情形應設置帳簿記載,並按月編製報表,陳報本府
教育局,轉送本府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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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條 動物園停止辦理認養活動時,專戶經費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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