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發布/函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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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中華民國95年5月8日臺中市政府府授動保字第0950090429號函頒發全文12點 |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推展動物保護工作,特設本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委員會之任務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動物保護措施之諮詢及建議。
三、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府農業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十九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四、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請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再行推薦補聘(派),出缺委員之推薦機關(團體)未推薦者,得由本府視需要另行補聘(派)動物保護相關機關(團體)、學者、專家出任委員,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幕僚業務;置幹事二人,由本處派員兼任。 六、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或經二分之一以上委員之連署亦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七、 本委員會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並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八、 本委員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委員無故連續缺席二次以上者,視同辭職。 九、 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 本委員會委員在行政程序中,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規定應行迴避之事由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本府得請其迴避。 十一、 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二、 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處編列預算支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