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嘉義市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9條( 民國 100 年 06 月 15 日修正)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8/29 - 17:19 發佈
http://law.chiay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22772&KeyWordHL=%e5%af%b5%e7%89%a9&StyleType=1#
第 9 條
公共飲食場所應保持清潔,有良好之通風、採光,不得有病媒或其出沒之
痕跡,且定期實施有效之防治,禽畜及寵物應予管制,並有適當措施以避
免污染食品。
第 19 條
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情節輕微者,輔導限期改善。
二、情節重大或逾期不改善者,依食品管理法第卅三條及其他有關法令處
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