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嘉義市公園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第10條( 民國 95 年 12 月 16 日公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8/29 - 17:16 發佈
http://law.chiayi.gov.tw/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41744&KeyWordHL=%e7%8a%ac&StyleType=1#
第 10 條
認養者應負責下列維護工作:
一、垃圾、樹葉及廢棄物之清掃。
二、灑水、雜草拔除、樹木扶正。
三、流浪犬畜驅離,家犬畜大、小便違規通報。
四、設施物、樹木遭受損壞或天然災害損毀通報。
五、其他經認養者與本府協商同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