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南投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自治條例第4條( 民國 92 年 06 月 30 日公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2/08/29 - 16:28 發佈
第 4 條
第二條之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但其他有利該計畫使用之設施,
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者,不在此限。
一、農地重劃區。
二、保安林地。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
五、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
六、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之地區。
七、其他法規規定禁止或經本府公告不適宜使用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