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新竹市演藝事業及演藝人員管理規則第7條(發文字號:府行法字第94866號)註

作者: 
新竹市政府

http://administration2.hccg.gov.tw/LawSearch/LawDetail.asp?lid=51

  5j4註

註1:新竹市法制科連結頁面之沿革未提供公布/修正日期 ,ru/

 註2: 經查政府公報發文字號為府行法字第94866號(89.12.30)  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928221 

第七條  演出活動涉及公共安全、交通管制、臨時建物搭建、衛生、環保、消防、動物保育、稅捐及簽證等事項,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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