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新竹市立動物園動物認養辦法(民國99年12月20日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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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9年12月20日府行法字第0990140884號令發布
第一條 新竹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凝聚社會資源,以落實野生動物保育、研究及教育工
作,提昇新竹市立動物園(以下簡稱本園)飼養動物福祉,並增進全民保育觀念,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認養係指下列二種:
一 一般認養:指認養者捐贈一定金額,自由選擇認養本園內之動物。
二 專案認養:指動物園針對動物典藏、展場更新、保育研究及教育等業務,擬具專
案計畫,提供認養。
個人、企業、機構及團體均得自由參與認養。
第三條 動物認養活動計畫及認養金額基準,由本園擬定,報本府核定後實施。
前項動物認養活動計畫應明定認養經費用途及其運用優先順序,並公告周知。
第四條 本園依照動物認養計畫發給認養者認養卡。
認養者享有自繳款日起一年內免費入園之優待。
第五條 認養者得由本園邀請參與動物認養相關活動。
專案認養者,得由本園於展示場前樹立感謝牌。
第六條 本園應定期發表認養活動之成果,或將成果融入活體展示及推廣教育計畫。
第七條 認養活動所得捐款由本園設置認養專戶,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運用之。
本園應定期將認養專戶收支及使用情形公開。
第八條 認養活動之捐贈款項,由本園優先針對認養物種之飼養管理、保育、教育及研究工作
妥善運用。
指定認養之捐款總額超出實際需求,本園得彙整其賸餘款項,推動相關物種之保育教
育工作。
未指定一般認養或專案認養之捐款,得納入認養專戶統籌運用。
第九條 認養專戶之經費用途如下:
一 改善認養物種既有圈養環境之軟、硬體。
二 因辦理認養計畫所生之費用。
三 辦理具人文關懷視野之野生動物保育及環境教育工作。
四 推動野生動物域內、域外保育及相關學術研究工作。
五 結合國內外相關機構辦理動物園專業人才養成及訓練。
六 參與國際野生動物保育相關事務及會議。
七 更新野生動物基本資料庫。
八 其他與認養活動相關費用。
第十條 認養活動之推廣與執行,必要時得委外辦理。
第十一條 認養活動經費收支管理情形應設置帳簿記載。
第十二條 認養專戶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