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新竹市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獎勵辦法(民國98年7月15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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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府行法字第0980076097號令發布修正第四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民眾於發現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以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之方式敘
明違規事實或檢具證據資料,向新竹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檢舉。
檢舉人應具名並留下聯絡電話、住址及身分證字號;匿名、不以真實姓名檢舉或檢舉無
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
第三條 對於檢舉人之身分應予保密。
第四條 檢舉案件,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應依實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至六十為獎金。獎
金核撥比例,依舉發參與程度及採證過程難易度明訂如下:
一、舉發案件僅提供證據者為百分之二十。
二、舉發吐檳榔渣(汁)案件、或亂丟煙蒂案件之攝影證據者為百分之三十。
三、舉發案件並協助採證查證行為人者為百分之五十。
四、舉發案件,所協助採證過程照片、錄影帶或其他證據資料,其採證過程須耗費較長
時間,或嚴重污染地點需守候蒐證,或經環保局認定為重大情節之污染案件或對整
體環境維護有極大助益者,為百分之六十。
前項第四款案件包括:
一、縱疏犬隻排便
二、亂丟垃圾包
三、非法棄置大量廢棄物(一車以上者)
按日連續裁罰之案件,獎金以該案件首次裁處之實收罰鍰為計算標準。
第五條 前條檢舉獎金環保局應依規定納入預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