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條例-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民國101年7月2日公布)
http://210.69.115.31/GLRSout/NewsContent.aspx?id=2617
臺中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111316號令制定公布
第一條 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尊重動物生命、增進動物福利、維護公共安全及加強飼主管理寵物責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動防處)。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二、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
三、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第四條 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依其寵物之體型及種類,使用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之寵物,必要時得由動防處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其指定之場所。
任何人對遊蕩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之犬隻,得予以捕捉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之場所,並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衛生者,應即予人道方式處理之。
二、具身分標識者,應儘速通知飼主認領、無身分標識者應公告招領, 經通知或公告逾十二日未認領者,得視動物健康狀況給予絕育、疫苗注射、開放認養或人道方式處理之。
第五條 農業局接獲通報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時,應予以救援、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得協請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機關支援或委託獸醫診療機構、民間團體(機構)辦理。
第六條 使用獸鋏捕捉動物,依其他法律規定辦理。
第七條 民眾認養或認領本市動物收容處所之犬貓,得免負擔下列費用:
一、認養流浪犬貓者:寵物晶片費、植入手續費、寵物登記費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費。
二、飼主認領家犬、家貓者:寵物登記費及狂犬病預防注射費。
為鼓勵本市市民為其飼養之寵物辦理寵物登記、絕育及植入晶片,農業局得補助相關費用。
前項補助登記及絕育之寵物種類及費用,由農業局公告之。
第八條 動防處應置動物保護檢查員,負責轄區動物保護案件、虐待傷害動物案件及使用獸鋏取締等事項。
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前項職務時,得請警察人員協助。
第九條 農業局得輔導、協助及委託民間機構或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必要時,由本府協調相關單位提供公有土地充作流浪犬隻收容處所。
各級學校、民間機構或團體得檢具計畫書向農業局申請補助或受委託辦理動物認養、絕育、救援、收容管理及動物保護教育宣導等有關動物保護防疫工作事項。
接受補助或委託辦理前項工作績效優良者,農業局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農業局定之。
第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應依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規定向本府取得許可,並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
前項業者應於營業後一個月內加入本市寵物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前項公會應配合農業局並輔導所屬會員推動動物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本府應設動物福利基金,以提升本市動物福利。
前項基金之設立及管理辦法由本府另定之。
第十二條 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勸導並令其限期改善;逾時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十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