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違反動物保護法刑事判決【裁判字號】 97,中簡,1683
由 guest 在 週四, 2012/06/14 - 00:39 發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中簡,1683
【裁判日期】 970521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7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死亡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 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 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 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 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 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 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 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 ,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