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違反動物保護法刑事判決【裁判字號】 97,中簡,1683

作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中簡,1683
【裁判日期】 970521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中簡字第1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7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死亡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處刑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
    段,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
    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慧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30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四款規定,使其所飼養動物遭受惡意或
    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
    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而未致有破壞生態之虞。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
    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
    ,屆期未改善。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宰殺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
    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七、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
    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
    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
    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四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
    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路及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
    ,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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