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虐犬致死刑事裁定【裁判字號】 100,竹東簡,271(因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更正)

作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0,竹東簡,271
【裁判日期】 1010113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禮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本院於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李念龍犯動物保護法第三
十條第二項前段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死亡罪,累犯,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
姜禮煥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前段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
死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前揭主文所示之誤
    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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