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虐犬致死刑事裁定【裁判字號】 100,竹東簡,271(因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更正)
由 guest 在 週四, 2012/06/14 - 03:21 發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100,竹東簡,271
【裁判日期】 1010113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字第27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禮煥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本院於100 年12月30日所為之 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李念龍犯動物保護法第三 十條第二項前段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死亡罪,累犯,處有期徒 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 姜禮煥犯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前段之違反保護規定致動物 死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前揭主文所示之誤 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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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動物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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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動物保護規定致動物重傷或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