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無故致犬死亡刑事判決【裁判字號】 97,簡,1542

作者: 
台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7,簡,1542
【裁判日期】 970530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3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任何人不得無故傷害動物規定,無故傷害動物致動物
死亡,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如附件(即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犯罪事實第四列之「犯意,」增為「犯意,違反任何
    人不得無故傷害動物規定,無故」外,餘均引用附件之記載
    。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本次係一時失慮,致罹刑
    章,現業向告訴人道歉,獲得告訴人原諒,與告訴人成立調
    解,告訴人並請求法院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有本院調解筆
    錄一份在卷可憑,本院認被告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
    再犯之虞,併宣告緩刑二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款(修正前)、第
    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
    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鳳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姁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第2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者,或五年內違反前項各款規
定之一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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