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犬傷人之刑事判決2【裁判字號】99,交簡,2602
由 guest 在 週四, 2011/03/31 - 01:25 發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交簡,2602
【裁判日期】 991209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裁判全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交簡字第26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ooo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調偵字第1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ooo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應於證據欄補充:「木棉牙醫診所診斷證明書、天心
中醫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紙、證人歐美珍受傷照片3張」外,
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
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
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刑法第15條
第1項及動物保護法第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上過失不
純正不作為犯之成立要件,係居於保證人地位之行為人,因
怠於履行其防止危險發生之義務,致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
,即足當之(最高法院83年度臺上字第4471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從而,動物飼主對於其所飼養之動物,既屬負有監
督及看管義務之人,自負有防止其飼養之動物對他人發生危
害的保護義務,即是所謂居於保證人地位之人。查本件被告
既為該黃金獵犬之飼主,於上開時、地,本應對該黃金獵犬
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以避免該黃金獵犬因一時失控而造成
他人之傷害,且衡諸當時情狀,被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惟被告卻未繫狗鍊,亦未採取其它足以管束該黃金獵犬活動
之適當防護措施,以致告訴人歐美珍因該黃金獵犬突然竄出
而人車倒地並受有傷害,自應負過失傷害之責任。是核被告
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爰審酌被
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復
參酌被告因疏未看管飼養犬隻導致告訴人受傷之過失程度、
告訴人所受傷勢、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迄今尚未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及其經濟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狀,並敘述具體理由(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
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
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調偵字第1522號
被 告 ooo 男 27歲(民國72年7月6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路41巷9號之3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 罪 事 實
一、ooo於民國99年4月6日晚上10時許,帶其所飼養之黃金獵
犬,至臺南市○區○○路36巷口活動,本應注意犬隻之活動
地點若屬公眾往來之道路,應防止犬隻侵害他人生命、身體
、自由、財產或安寧,以免發生危險,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而未將上開黃金獵犬繫上練條或為其他安全
防護措施,任由上開黃金獵犬在上址巷口道路上活動,適有
歐美珍騎乘車牌號碼NIA-096號重型機車型行經上址巷口道
路,上開黃金獵犬突然竄出而衝撞上開機車,致歐美珍人車
倒地並因而受有右側顴骨骨折及右肩鈍挫傷等傷害。
二、案經歐美珍訴由臺南市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 據 並 所 犯 法 條
一、證據:(一)被告ooo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供述;(二)證人歐美珍於警詢及本署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
證述;(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四)道路交通事故調
查報告表(一)、(二);(五)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
判表;(六)照片9張;(七)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診
斷證明書。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ooo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檢 察 官 李 駿 逸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 仕 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