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外籍人虐傷犬刑事判決【裁判字號】 98,審簡,4

作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8,審簡,4
【裁判日期】 980115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28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違反任何人不得惡意傷害動物規定,惡意傷害動物
致動物重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 ○○○ ○○○○○所為,係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 項、
    第1 項第3 款之惡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傷罪。本院審酌被告
    不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任意虐待犬隻,行為實不足
    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依所犯情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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