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外籍人虐傷犬刑事判決【裁判字號】 98,審簡,4
由 guest 在 週曰, 2011/03/20 - 02:54 發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8,審簡,4
【裁判日期】 980115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審簡字第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 統一編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28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違反任何人不得惡意傷害動物規定,惡意傷害動物 致動物重傷,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 ○○○ ○○○○○所為,係犯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 項、 第1 項第3 款之惡意傷害動物致動物重傷罪。本院審酌被告 不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任意虐待犬隻,行為實不足 取,惟念及被告並無前科,素行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依所犯情節,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 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2 項、第1 項第3 款,刑法第11條 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王品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動物保護法第6條 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動物保護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第2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75000元以下罰鍰: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致動物重傷或死亡,或五年內違反前項 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二次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