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研究生虐待網路收養貓隻案再審裁定駁回【裁判字號】 99,聲再,457

作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庭

 

編輯者就本裁定摘要說明:本案為知名之社會事件,犯罪者上訴二審後,確定判決之刑期就由一年六個月改判六個月,且得易科罰金!仍向法院提出再審,但因為程序不符所以被法院以裁定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書 -- 刑事類

【裁判字號】 99,聲再,457
【裁判日期】 991108
【裁判案由】 違反動物保護法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再字第457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0
00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5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98年度易字第287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
年度偵字第944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
    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
    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
    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
    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
    違背,應予駁回。雖再審聲請狀請求本院列印原判決,此不
    足以認定已依法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否則,刑事訴訟法第42
    9 條規定,將形同具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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