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家犬積欠醫藥費二【裁判字號】 94,岡小,151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1/01/19 - 00:00 發佈
岡山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4,岡小,151
【裁判日期】 940406
【裁判案由】 給付醫療費用
【裁判全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岡小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
八十六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攜帶一隻名為小彬彬之吉娃
娃公犬至原告之診所就醫,其因為胸腹壁多處破裂併側腹疝氣,須進行急診手術
,惟被告簽署急救同意書、手術麻醉同意書後,未待原告進行手術治療即藉故離
去,且遲至該犬因腹膜炎進行第二手術後,方於同年八月四日前來探視,同時,
原告亦告知繼續治療之費用,可能超過同種犬隻之市價,但被告表示仍同意繼續
治療,嗣原告於同年八月九日通知被告結清治療費用,即以治療費用過高為由拒
絕給付,甚至表示不願再養該犬,基此,原告以被告有棄養寵物之虞,於同年八
月十一日向五股分局報案,而該局值班員警聯絡被告後,表示被告願於次日中午
十二時以前至診所清償治療費用並帶回該犬,然被告未依約前來,又該犬已無法
再繼續治療及維生,於是原告遂於當日十二時將該犬安樂死並火化,從而,扣除
前繳之治療費新臺幣(下同)壹萬元,爰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醫
療費用九萬七千三百二十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估價單、病歷表、急救及醫療同意書
、手術及前置檢查同意書、照片各一份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醫療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九萬七千三百二十
元,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十萬元,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認訴訟費用額。
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
第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四百三十六條之二
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本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提起上訴時,須於上訴狀表明依民事訴訴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二十五所規定之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六 日
書記官 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