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家犬遭撞死請求賠償一【裁判字號】 98,店小,416

作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新店簡易庭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8,店小,416
【裁判日期】 980508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貳佰元,由原告負擔新台幣捌佰元。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甲○○於民國97年6月18日上午8時許,駕駛自
  用小客車行經台北市○○路○段109巷40號附近,欲駛入明道國
  小側門時,不慎將原告所有之博美犬輾死,原告要求被告留在
  現場處理,被告表示要先送小孩上課,僅交付名片與原告後離
  去,原告因而報警處理,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台北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文山第一分隊警員會同原告前往事發地點測
  繪並製作談話紀錄表,被告接獲通知抵達現場時,在明道國小
  馬路旁,辱罵原告「神經病」,使原告名譽、精神上受到傷害
  。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及損毀賠償
  金共10萬元。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10 萬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以:案發當時,被告已三次向原告鞠躬道歉,提醒原告
  妥為安葬小狗,並二次交付名片予原告,怎會有辱罵被告神經
  病的犯意?原告所稱辱罵其神經病的起因,是員警在處理的過
  程中,人多口雜,聲音混亂,忽然有「神經病」的聲音傳出,
  原告即認定是被告說的,隨即拿著錄音機指著被告的鼻子,咆
  哮說:「你說,你罵我神經病... 」,經警員勸說,原告仍堅
  持要告被告,被告並沒有公然侮辱原告,事發當時被告或有口
  出「神經病」等語,惟其並非針對原告,純屬無針對任何人之
  宣洩情緒的口頭禪。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被告甲○○於97年6月18日上午8時許,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台
  北市○○路○段109巷40號附近,欲駛入明道國小側門時,不慎
  將原告所有之博美犬輾死,原告要求被告留在現場處理,被告
  表示要先送小孩上課,僅交付名片與原告後離去,原告因而報
  警處理,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
  隊文山第一分隊警員會同原告前往事發地點測繪並製作談話紀
  錄表,被告接獲通知抵達現場時,在明到國小馬路旁,辱罵原
  告「神經病」,被告妨害名譽罪之刑事責任部分,經本院97年
  度易字第2917號判決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有該卷宗可稽。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在台
  北市○○路40號附近明道國小門口之公共處所,以「神經病」
  等言語公然侮辱原告,而該等詞語寓含有輕蔑侮辱他人之意思
  ,足以貶損原告之人格、名譽,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非財產上
  之損害即精神慰藉金。而此慰撫金之核給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
  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歷與加害程度,及其
  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有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
  判例意旨可供參照。本件原告56歲、大學畢業、目前退休賦閒
  在家調養身體;被告51歲、大學畢業、經營蒙特梭利-班尼恩
  文理補習班,參酌上開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
  ,原告請求賠償之金額10萬元,尚嫌過高,本院認以賠償2萬
  元為適當公允,且已足資為逞口舌之快者之警惕。
五被告之過失行為致原告所有之博美犬死亡,由於寵物不可復得
  ,屬回復原狀之不能,既然回復原狀係為不可能,則加害人不
  再有賠償完整利益的義務,其賠償範圍限於被害寵物財產上價
  值,即被害寵物之市價。本件原告未舉證證明其所有博美犬於
  97年6月18日事故時之市價,故原告損毀賠償請求部分不能准
  許。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即98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
  第2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
八本件判決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
  結果無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九本件訴訟費用金額為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兩造敗訴比例
  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
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8   日
                      法院書記官  吳建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 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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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判決文,想請問,如果是對方逆向行駛導致我家狗狗被撞死,

看完"新店家犬遭撞死請求賠償二"的判決文,想請問,如果是對方逆向行駛導致我家狗狗被撞死,我當時並未以繩子繫上狗狗。法律上是否會要求對方全額(狗狗當初購買價值)賠償我,還是跟這個事件一樣,各付一半的責任呢?對方態度很不好,我可否進一步要求交通警察罰款對方逆向行駛呢?非常感謝回答。

檢舉與索賠

芒果您好
分二部分回覆您
(一)檢舉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
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
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
民眾得以言詞或其他方式,
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
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七條之一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十條)
詳細規定請連結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違規檢舉專區
http://www.tcpd.taipei.gov.tw/ct.asp?xItem=40453033&CtNode=62861&mp=108001
提醒您
檢舉交通違規與汽車駕駛人侵權行為後態度無關
(二)索賠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
被害人與有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
或免除之(民法第二一七條第一項)
原告及被告
過失形成損害原因力之大小
及過失程度比例
由法院依個案審酌事實形成心證
以下列出數則
犬隻遭撞死涉及與有過失認定之判決
台南家犬遭撞死請求賠償http://www.lca.org.tw/law/book/1412
台北家犬遭撞死請求賠償http://www.lca.org.tw/law/book/1411
鳳山家犬遭撞死請求賠償http://www.lca.org.tw/law/book/1418
提醒您
在鳳山家犬遭撞死請求賠償一案
法院雖認定原告並無「與有過失」
無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但被告應給付由法院審酌之犬隻交易價格二萬元(非原告主張之犬隻價額四萬六千元)
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另列出
犬隻遭撞傷涉及與有過失認定之判決
新店家犬遭撞傷請求賠償http://www.lca.org.tw/law/book/1413
潮州家犬遭撞傷請求賠償http://www.lca.org.tw/law/book/1417
撞傷犬隻醫藥費
亦按與有過失比例
核算賠償金額
以上供您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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