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契約 枉顧動物與消費者權益

作者: 
李軍漢(關懷生命協會專員)
法令分類: 

93.9.10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在農委會及寵物同業公會積極合作推動之下,擬於本月十五日公告實施。本來,讓糾紛頻傳的寵物買賣市場趨向合理公平發展,訂約之立意或可謂良善。然而,該定型化契約卻引起動保團體、消基會、獸醫師公會等群起抗議,箇中原委,值得社會大眾關切。   

首先,該契約由「賣方」寵物同業公會所擬定,並未廣詢消費者或飼主團體之任何意見,這讓該契約在「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煙慕之下,掩蓋完全背棄消費者利益的真相,成為寵物業的「自保條款」。

而理應在買賣市場中力持「公平中立」的農委會,並未善盡替「資訊弱勢」的消費飼主把關的責任。  

除了單方面傷害消費者權益之外,該契約亦直接傷害交易動物之權益,例如:一、要求飼主必須「遵從」寵物業者的指示飼養寵物,諷刺的是,寵物業本身之飼養照料久已為人所詬病,違反獸醫師法自行醫療、安樂死淘汰動物,連最基本的尊重生命都無法做到,遑論教導民眾如何正確飼育寵物。  

二、飼主必須於寵物業公會之「特約」醫院進行醫療,受限於契約,飼主不能選擇至其他醫院給予寵物更好的醫療,侵害寵物之受醫自由,無異於草菅生命。  

三、契約中所定之多種疾病當中,有些在國內僅有少數醫院能正確檢驗,大多數所謂的「特約」醫院,並無法提供專業診斷。最讓獸醫師詬病的是,契約所訂的檢驗期多所不足,因而強烈反對獸醫師公會替此惡法背書,以免獸醫專業尊嚴淪為寵物業私慾的祭品。   

四、契約中並未要求晶片註記、血統書證號等以供辨識,容易產生爭議。又,血統與家族病史為另一重要資料,以資確保寵物健全與消費者權益,但契約書中亦付之闕如,使業者得以繼續販賣來歷不明的「血統」寵物,繼續在黑箱中任意繁殖牟利。   

一份好的定型化契約,可以保障交易前母犬待遇、交易中幼獸所受照料,與幼獸適齡後才上市交易、幼獸交易後之照養問題…等等,我們不否認定型化契約對保障動物與消費者權益之功能。參考許多國外寵物買賣契約,其不外乎要求消費者應善待動物,以及業者可以回收寵物作為保障動物福祉的最終手段。  

反觀農委會大力補助寵物同業公會所推廣的「寵物買賣定型化契約」,不但棄動物權益如敝屣,更成為業者逃避交易責任之最佳保障。國內寵物業道德淪喪至此、官僚與利益團體糾葛若此,叫社會大眾如何相信寵物業是愛護生命的優良業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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