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之惰?家禽屠宰公告的變與不變

作者: 
Chen
法令分類: 

          禽流感病毒變異,非禽鳥之過;未確實防治禽流感,則是行政之惰。防治禽流感的「家禽屠宰公告」[1]迭經變更,藉此回顧與展望,對禽鳥與國人具有重大影響的公告。

謀事在「人」-合法列管攤商的補助

        因應變異中禽流感病毒,關閉活禽市場是最有效的[2]。農委會公告三種免於屠宰場內屠宰情形[3]中,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限縮為經當地政府列入管理「山地原住民鄉/區」,生計受波及「合法列管」攤商,執政當局配套有「轉型獎補助金[4]」、「電宰費補助[5]」。衛生署亦依傳染病防治法同時公告「活禽陳列、展示及買賣之場所、人員限制措施」,5月17日起徹底關閉活禽市場。

不如少一「事」-為口感,不怕禽流感?

        對照民國(以下略)97年與99年公告免於屠宰場屠宰的情形,從「自宅內[6]」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放寬至經當地政府列入管理「於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內」及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著實大開方便之門,給某些認定現宰活禽口感最佳的民眾與攤商。即便已有部分地區爆發H5N2疫情[7],執政當局似有不如少一事的邏輯思維,遲遲未更新公告免於屠宰場屠宰的情形。無怪乎,今年4月監察院提案糾正行政院[8]

喧騰一「時」-怕歷史總是一再重演?   

        販售超過4年的攤商,對於得否免於屠宰場屠宰的情形並不陌生。未生效過的97年公告,考量硬體設施尚未完備,才不得不延後[9],有些攤商揣測執政當局的決心,果然99年跳票。如今,頗有當年喧騰一時的態勢。誠所謂「上下交相賊」,誰知疫情趨緩,執政當局會不會又失守淪陷呢?害怕歷史總是一再重演,何不明文列入畜牧法[10]

必爭之「地」-營業場所的防疫缺口

        土雞城、休閒觀光農場、民宿,這類「營業[11]」場所,原本就不屬免於屠宰場屠宰的情形。農委會、衛生署、經濟部,別再推拖拉,跨部會整合管理這類營業場所,防疫不能憑運氣,快補上缺口吧!然而沒有買?哪有賣?來客何苦為了口腹私慾,非讓店家暴露在禽流感病毒的風險呢[12]   

一視同「物」-供食用家禽人道屠宰

        現行畜牧法定義[13]家禽有「雞、鴨、鵝、火雞、鴕鳥[14]」,家禽屠宰公告卻只限於「雞、鴨、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依動物保護法訂定之「畜禽人道屠宰準則」[15],亦以家禽屠宰公告定義家禽,則火雞、鴕鳥理當一視同「物」[16]。更別漏了鵪鶉,或是鴿、斑鳩,均為我國常見被屠宰供食用活禽,同列入家禽屠宰公告[17],防治禽流感與實踐人道屠宰,不就一箭雙鵰?

        作家侯文詠曾為文,幼時長輩罰他用筆畫個圈,在圈內反省,頑皮的他把圈畫在身上。法律[18]授權農委會「家禽屠宰公告」,就如侯文詠畫圈,可進可退,可攻可守。誤用禍國殃民,善用功德無量,家禽屠宰公告的變與不變,決定防治禽流感的執法場所,與被人道屠宰的活禽物種。操之在手的執政當局,請畫個長治久安的圈吧!

相關連結與延伸閱讀:

1、民國92~至今「家禽屠宰公告」全文

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056

2、家禽屠宰公告相關罰則,請參見「全民防治禽流感,家禽禁現買活宰-活禽政策Q&A」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article/3914

3、家禽違法屠宰裁罰基準(民國100 年01 月06 日發布)」

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069

4、今年屠宰公告變更前,家禽屠宰刑事處罰統計與人道屠宰分析

請參見「殺生之罰-家禽篇」https://www.lca.org.tw/law/article/3401



[1]係指農委會依畜牧法第29條第1項公告「屠宰供食用之雞、鴨及鵝,應於屠宰場內屠宰及該等家禽免於屠宰場屠宰之情形」。附表一

[2]世界衛生組織(WHO)秘書長,於第66屆世界衛生大會開幕致詞中明確指出,「今年三月底,中國呈報了首例人類感染H7N9禽流感病毒。在三個星期內,超過一百個新增病例被確診。雖然還未能充分瞭解人類感染病毒的源頭,新病例的數量隨著(中國)關閉活禽市場戲劇性地下降了。」原文及連結:「At the end of March this year, China reported the first-ever human infections with the H7N9 avian influenza virus. Within three weeks, more than 100 additional cases were confirmed. Although the source of human infection with the virus is not yet fully understood, the number of new cases dropped dramatically following the closing of live bird markets.」http://www.who.int/dg/speeches/2013/world_health_assembly_20130520/en/index.html

[3]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免於屠宰場內屠宰:

(一)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其家庭成員或賓客食用者。

(二)於附件所列山地原住民鄉(區)之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雞、鴨及鵝,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者。

(三)於離島建設條例所稱之離島內屠宰雞、鴨及鵝,其屠宰場所為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者。

[4]「因應H7N9防疫傳統市場實施禁宰活禽政策,經濟部將針對配合政策的現有列管活禽攤商提供每攤新台幣10萬元轉型獎補助金」,請參見附檔一。

[5]「農委會針對攤商販售合格禽肉及屠宰場媒合自即日起至6月17日實施第二階段獎勵措施」請參見附檔二。

[6]若於自宅「外」屠宰,恐違反動物保護法(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不得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第13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第30條第1項第5款),而五年內違反同法第30條第1款至第8款情事二次以上者(第30條第1項第5款),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看不見的病毒,一般民眾自是無感。我國部分地區家禽爆發H5N2的禽流感疫情,主流媒體未轟炸機式地報導,沒有輿論壓力的執政當局,H5N2仍極少數機會傳播至密切接觸者,請詳見附檔三或連結衛生署疾病管制局http://www.cdc.gov.tw/qa.aspx?treeid=5784355bfd011a1c&nowtreeid=801e889fff8ee714&tid=1D256E6C8B243C1D附檔三

[8]監察院「行政院未落實既定家禽屠宰管理之政策目標,致主管機關檢查制度一再反覆,斲喪政府公信力,更衍生防疫檢疫隱憂,洵有怠失,爰依法提案糾正乙案」(102財正0024)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932

[9]依據「行政院禽流感防治聯繫會議」第34次會議決議,故公告定自99年4月1日生效,請參見http://gaz.ncl.edu.tw/detail.jsp?sysid=E0835244

[10]禽流感病毒,與時俱進的變異,疫苗製作緩不濟急,不可等閒視之,最新H7N9通報病例統計(至2013/5/31,請參見附檔四或連結疾病管制局http://www.cdc.gov.tw/131H7N9禽流感確診病例中,有37人不治,若以此推算死亡率,直逼3為了防治禽流感,在審慎評估今年公告「三種免屠宰場屠宰家禽的情形」後,直接修法明文列入畜牧法條文,使其法律位階從「實質法規命令」成為「法律」,以免疫情趨緩,媒體不關注,民眾無所覺,攤商現宰活禽歷史重演,實有待各界,盡速研討後定奪。附檔四

[11]無論家禽屠宰公告如何改變,全台土雞城、休閒觀光農場、民宿餐飲或複合式「營業」場所,均不適用於「自宅內」屠宰雞、鴨及鵝供賓客食用之免於屠宰場屠宰情形。惟地處偏鄉查緝不易,現宰雞、鴨、鵝,店家可少支出額外的冷凍電費與低溫運費,加上長期未經列管,某些明知故犯的違規店家,心存僥倖,家禽屠宰公告,形同虛設,堪稱法外之境。但若是「營業場所」位於「山地原住民鄉(區)」(各地區請參見附表一),按最新家禽屠宰公告,可於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零售市場、攤販臨時集中區(段/場)內零售屠宰;或是位於「離島」(係指與臺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屠宰場所為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入管理之集中屠宰處所並符合清潔衛生者。

[12]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農委會、衛生署、經濟部,盡快整合建置標準作業準則,確實立案管理全台營業場所!而來客就愛活禽現宰,店家以客為尊,便投其所好,民眾公共衛生教育更有待加強宣導!

[13]畜牧法(民國99 年11 月24 日 修正)第3條第1項第2款:「家禽:係指雞、鴨、鵝、火雞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

[14]公告指定人工飼養鴕鳥為家禽與人工飼養鴕鳥應辦理畜牧場登記之規模及主要畜牧設施設置標準等事項(民國93 年03 月24 日發布),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057。由於與鴕鳥乍看相似的鳥類尚有鴯鶓、美洲鴕、美洲小鴕,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與資訊,請詳見附檔五。

[15]動物保護法(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 修正)第13條第2項,訂定的「畜禽人道屠宰準則」(民國97 年09 月25 日發布)第3條第1款:「畜禽:指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應於屠宰場進行屠宰之家畜或家禽。」

[16]農委會97年因應推動傳統市集禁止活禽販售及屠宰之行政措施,亦曾補助鴕鳥屠宰場每場補助之上限為新臺幣三百二十萬元,火雞屠宰場每場補助之上限為新臺幣三百萬元。(參見「輔導設立家禽屠宰場申請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97 年04 月11 日修正)第三點補助標準:(七)」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071),矛盾的是,家禽屠宰公告竟未列入鴕鳥與火雞應於屠宰場屠宰?火雞、鴕鳥並非我國民眾嫻於料理的食材,並沒有現宰口感需求,以「交易現況」來看,體型龐大的鴕鳥與火雞,多經加工後販售,更易於透過輔導成立之「中華民國養火雞協會」與「台灣區人工飼養鴕鳥協會」,實踐屠宰場內人道屠宰,並與原有「國產火雞肉辨識標誌」或「鴕鳥產銷履歷驗證」機制結合,有助於合格業者行銷時之市場區隔。近年來我國火雞與鴕鳥產業發展,相關資訊請參見「我國火雞產業推動現況及輔導成果」請連結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445344;「我國鴕鳥產業輔導成果與展望」請連結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3054

[17]鵪鶉(經農委會歷年畜牧類農情調查統計)、斑鳩、鴿為我國常見食用經濟禽類,任其於屠宰場外被屠宰,亦有礙於禽流感疫病防治!實應如雞、鴨、鵝被人道屠宰。99年度畜禽人道屠宰作業講習手冊家禽篇,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438

[18]畜牧法(民國99 年11 月24 日 修正)第29條第1項中段及但書:「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編按:農委會)指定之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以及依動物保護法(民國100 年06 月29 日 修正)第13條第2項,訂定的「畜禽人道屠宰準則」(民國97 年09 月25 日發布)第3條第1款:「畜禽:指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應於屠宰場進行屠宰之家畜或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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