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不是一天造成之二

作者: 
Chen
法令分類: 

「偷竊他人的同伴動物,嗣後加以宰殺並烹煮食」的行為,在我國法律體系如何認定與評價,以下暫先就刑法體系,略為說明之。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並沒有以「犬」為保護的法益,無「傷犬罪」或「殺犬罪」可論。雖不是權利主體,但為人所飼養之犬係權利客體,即為「財產」的概念。若「所有之犬」被他人所的侵害,屬涉及財產法益之罪。更進階的動物保護法(特別刑法)則將犬之身體、生命視為獨立之法益,而與人之權利客體予以區分並加以尊重。若「犬」被他人所侵害,係具有感受創傷、痛苦之獨立動物生命法益,應以人類之生命、身體法益加以「類比」,而非侵害一般人類財產法益所得比擬,而規定有「虐待或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罪。

不告而取謂之偷

    典型的謀殺案推理小說中,作者最擅長營造的,就是每個角色對死者的犯罪動機陸續浮現,藉以混淆讀者對真兇的猜測,然後結局來個意外性的大逆轉。不過,必須釐清的是,刑法論罪關鍵並非「動機」。

    出於偏好狗肉的口腹之慾,先偷竊然後宰殺為他人所有之同伴動物,讓行為人動心起念去執行偷狗的初衷是:「想」吃狗肉。然而「為何」偷別人的狗?「為何」殺別人的狗?與此人是否被認為涉有重嫌而發動偵查有所相關;也與日後檢察官具體求刑,及法官審酌量刑,具有關鍵性的影響(科刑容後補述),卻與犯罪是否成立無關。僅有「想吃狗肉」的動機存在內心,沒有後續的犯罪行為決意,是不會侵害中華民國刑法所保護的「財產」法益,與動物保護法特別刑法所保護的「獨立動物生命」法益。

    行為人對竊盜行為有所認識,也有嘴饞起竊心的意欲,更有為了讓自己實現享用狗肉之「取得意圖」(已經不只是存著「想」吃狗肉的動機層次而已了),故意未經飼主同意(或違反飼主意願),破壞飼主與同伴動物的持有支配關係(也包含飼主讓其同伴動物,在其附近四處走動,較鬆弛的過渡期間支配監督關係),將飼主之同伴動物移到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的構成要件。由於(非親屬間)普通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是以警方將人贓俱獲的任何外籍人士,以「竊盜」罪嫌將其法辦,於法有據。

不告不理有期間

    「犬」是動物界中,人類公認具備最多樣化功能的職場行家了!通過訓練能從事高度專業的各種工作類型,在醫療輔助方面:療養犬(Facility Dogs)、技能伴侶犬(Skilled Companion Dogs)、治療伴侶犬(Therapeutic Companion Dogs)、對行動不便之服務犬(Service Dogs for the Mobility Impaired)、服務犬(Service Dogs)、助聽犬(Hearing Dogs)、糖尿病警示犬(Diabetes Alert)、癲癇警示犬(Seizure Alert)、動物協助治療(Animal Assisted Therapy)、導盲犬(Guide Dogs)等等(若移除請見諒,請連結http://yam.yomopets.com/news/?p=6573),有效的改善與提升人類的生活品質。除此之外,身在公共部門的警犬、檢疫犬、海關犬、救難犬,更是使人類免於陷入或脫離危險處境的主要功臣。

    即使是養在一般人家中,未受專業訓練過的狗,還是會發揮人類最好的朋友的天性,陪伴、守衛、娛樂等功能。比起其他動物,狗狗還真是天生勞碌命啊!詎料,行為人僅出於一時嘴饞,枉顧刑法所保護「物的保全利益」,知其宰殺必剝奪飼主所有之同伴動物生命,仍決意加以殘殺肢解,具備毀滅他人之犬的故意與行為,從完好活生生的同伴動物,變成殘存冷冰冰的部分屍塊,從此無法隨伺飼主左右、相互為伴、幫忙看家等等,發揮心理與實質兼具上的功能,足生無法彌補的損害於飼主,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的構成要件。

    按中華民國刑法第357條:「第三百五十二條、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五十六條之罪,須告訴乃論。」法有明文。據此,慘遭愛犬被分屍的飼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應自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提出刑事告訴。「偷竊他人的同伴動物,嗣後加以宰殺並烹煮食」是同一案件,殺狗的犯罪事實一部分為「毀損罪」,係告訴乃論之罪,可能檢察官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分「竊盜罪」起訴,但已經飼主合法告訴「毀損罪」,依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法院仍應就「全部」之犯罪事實予以審認判決,以免疏漏。「毀損罪」是否為「竊盜罪」之不罰的後行為,只成立裁判上一罪,或屬實質競合之複數犯罪,二罪併罰,仍需就犯罪事實與證據交由法官再做審理定奪為妥。

得附帶民事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487條:「Ⅰ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Ⅱ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是以飼主可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時,就被告所犯刑事罪名(竊盜罪與毀損罪),記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在民法就該違法行為所規定的要件與範圍之內,請求被告應回復損害的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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