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不是一天造成之一
近一個月以來,新北市土城、桃園蘆竹、彰化和美等地區,頻傳疑似外籍人士偷抓民眾飼養的犬隻,再宰殺供食用的新聞報導。
(若遭移除請見諒http://petfun.nownews.com/2012/08/07/11713-2842379.htm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20903/140634)
其中報載新北市的嫌疑犯之一,被警方於住處冰箱內查獲剩餘屍塊後,表示在其國家殺狗來吃,是合法的,因為剛來台灣,不知會犯法,以後不會再犯。警方認說法可疑,並懷疑已抓過其他狗來吃,依竊盜罪嫌法辦,也呼籲家中小狗無故不見的主人出面指認。(若移除請見諒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ug/31/today-so19.htm;http://petfun.nownews.com/2012/08/31/11713-2850270.htm;http://news.chinatimes.com/society/11050301/112012083100120.html)
人人平等
若外來者以不知法律為託詞,就想規避「刑事責任」與「行政罰責任」,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心存著「不知者不罪」的僥倖想法,就未免太過一廂情願了。在我國刑法第16條本文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行政罰法本文第8條亦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
我國刑法第16條本文規定反面解釋,當行為人知其所為,但不知所為與法律秩序敵對(即欠缺不法認識),必須同時是無可非難的,也就是無法避免的不知法律,才能排除罪責(民國2005年修法)。況且,在司法實務運作,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判例,所謂不知法律,係指對於刑罰法律有所不知,且其行為不含惡性者而言(裁判字號:20 年非字第11 號及36 年特覆字第1678 號)。
承前述,若報載屬實,任何外籍人士,以「其本國殺狗來吃合法」與「剛來台灣」作為理由,仍毫無顧忌地將他人所有之家犬,加以「偷竊」與「宰殺」之,如此理由無任何正當性可言(就不需討論是否為無可避免),料想在其本國「偷竊」與「毀損」他人之物,亦是法所不容的,自是不能免除中華民國刑法的刑事「責任」的。我國行政罰法的規定,條文已明確指出不得因不知行政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也就是說,我國行政法所規範的行為,真的是完全不知法有明文的行為人,也不得免除其行政處罰的「責任」的。(至於刑「罰」與行政「罰」的有關規定,容後補述)。
Quod ad jus naturale attinet, omnes homines aequales sunt.(拉丁文)「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任何外籍人士在我國檢察機關進行偵查後,凡證據足以證明犯罪事實,違反我國刑事法規所定罪名的嫌疑犯,檢察官具狀提起公訴,交由法院依法論罪科刑(或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證據能否證明行為人的犯罪事實,端賴檢警單位之專業能力與法院明察秋毫的心證認定。
入境隨俗
我國動物保護法包含有刑法與行政法二大法領域,偷狗宰殺食之,除了應負起偷竊、毀損之刑事責任、動物保護法行政罰責任,是否有屬於可以避免不知與動物保護法相關刑罰的規定,而排除其在此一特別刑法之罪責,則需視個案情況而定。
難免每個國家文化上的差異,會違反了其他國家的法律。即便是在同一國家之內,不乏各自治區域內約定成俗的習慣,透過民主制度機制,訂定為自治條例。一般來說,地方性的自治條例,屬行政法層次。當不法行為嚴重到觸犯刑事法,而不是只是行政法時,顯然就是該行為的被評價為惡性、危險性程度過高,和發生次數、頻率過多,需要動用國家刑事制裁,才能威嚇與預防,處罰方式相對就會較行政裁處嚴厲。
衡諸常理,謹慎的外來者事先「問」俗,爾後「隨」俗,以示對當地居民尊重。誠所謂:「When in Rome, do as the Romans do.」入境隨俗是最基本的國際守則,更遑論是涉及處罰的法律層級規定。多數東南亞外籍人士來台工作,經由專業經營人力仲介公司辦理,兩國間都有「長期」嫻熟於兩國文化、法律差異之承辦人員,特別是前揭外籍人士所屬國家,與我國交流更是密切頻繁。行為人既是初來乍到我國,離鄉背井出外之人,理應更會意識到應向承辦人員徵詢有關兩國之法律規範之差異,以免不慎誤蹈法網。行為人自己負有「查詢義務」,不可恣意地自我判斷才是。同前所述,仍舊需由司法機關(檢察官及法官)參考證據與實際情狀加以審酌,行為人是否為「不可避免的不知法律」,若認定確屬於「能夠避免而竟沒能避免的不知法律」,依法是不能排除罪責的(至於如何處「罰」,容後補述)。
山不辭石
「羅馬浴場」係由曾旅居義大利的日本漫畫家山崎麻里所繪製的人氣作品翻拍為電影,日本當地創下驚人票房,甚至於義大利播放時,也受到熱烈迴響,主角是身處於公元130年古羅馬帝國的建築師,穿梭古今來到現代的日本,被「扁臉族」(五官輪廓較深的羅馬人認為日本人臉部特徵較不立體)的生活型態與風土民情深深震撼,回到原生時空便見賢思齊地貢獻創意。
(若移除請見諒http://www.nownews.com/2012/08/07/340-2842213.htm)。
台灣過去奠定的經濟實力,如同當年的羅馬帝國,吸引不少來自東南亞與大陸各地的外籍人士,他們有些是基礎建設與工業的重要人力資源,也有些是長期需要安養與照護的老人、慢性病患者的家庭裡,不可或缺的一分子。此外,為數眾多全球新住民們與國人通婚聯姻後,一同定居在台灣孕育出新世代。感謝有這群人並肩打拼,造就出兼具深度與廣度的美麗之島。(夜市裡常見的越式河粉、泰國月亮蝦餅、沙嗲等庶民小吃,即為適例之一。)卻也不能任由少數外籍人士,假借其本國固有文化之名,在我國行違法亂紀之實!
古諺有云:「Rome wasn't built in a day!」羅馬不是一天造成的!無論羅馬或是台灣,任何東西方文明能夠蓬勃發展達到巔峰,除了保留原有的核心價值,更山不辭石地日積月累多元的觀點,從而截長補短、去蕪存菁的再造與融合。羅馬帝國留給世人最重要的資產,莫過於羅馬法,是大陸法系架構的原型。源自大陸法系的我國法律體系,亦是廣納來自四面八方的精隨,從未排擠或貶抑他國之固有傳統價值。時至今日,或有足以供其他國家引用效法,或不足尚需自行檢討改進之處,以下以「偷竊他人的同伴動物,嗣後加以宰殺並烹煮食」事例,略探我國相關的法律規範與法制實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