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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用捕獸鋏 保護你我牠
Submitted by lca-editor on Tue, 2011/06/21 - 14:45
禁用捕獸鋏 保護你我牠
今年度丁守中委員於立法院提出動物保護法修正案第十四條之二:「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任何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及第三十條罰則增修條文違反者「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終於6月13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案通過代表從源頭管理,制定限制製造、販賣法令,利用易於查緝管理的方法,可以有效杜絕濫用,改善現況。
今年本會與農委會合作製作宣導,一系列禁用罰則的捕獸鋏的海報、DM以及貼紙也正好趕上這個最佳時機點,歡迎社會大眾向本會索取向販賣的五金行宣導非經農委會許可,禁止販賣獸鋏的法條,五金行若願意合作下架就在門口張貼宣導貼紙。相信有大家持續的關注、監督與努力,每一個點滴的改善對動物都是福音,販賣捕獸鋏兇器的店家會慢慢減少,並終完全禁止。
此款海報DM及貼紙歡迎民眾下載轉發,另印製A2海報、A4DM以及貼紙可跟協會索取,請將需要之份數、寄件地址及收件人資料EMAIL至avot@lca.org.tw。誠摯邀請關心動物的朋友一起來宣導「禁用捕獸鋏 保護你我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