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 物 多 樣 性 」 與 「 護 生 」 — — 佛 法 與 時 代 思 潮

作 者 : 釋 昭 慧

          一 、 「 生 物 多 樣 性 」 

                    — — 由 「 實 然 」 的 觀 察 到 「 應 然 」 的 反 省

    擾 攘 的 二 十 世 紀 , 終 於 劃 下 了 休 止 符 。 回 顧 過 去 , 展 望 未 來 , 吾 人 不 妨 以 佛 法 的 智 慧 , 思 考 人 類 所 面 臨 的 主 要 問 題 及 其 因 應 之 道 。

    當 前 台 灣 討 論 得 最 為 劇 烈 的 , 是 「 統 獨 議 題 」 ; 而 世 界 各 國 基 於 民 族 主 義 或 種 族 主 義 , 互 相 欺 壓 掠 奪 , 戰 亂 頻 仍 , 死 傷 無 數 , 這 比 起 迄 今 還 停 留 在 「 外 交 戰 」 與 「 口 水 戰 」 的 台 灣 統 獨 議 題 , 更 為 慘 烈 。 但 是 這 些 都 還 是 區 域 性 的 危 機 , 放 眼 二 十 一 世 紀 , 未 來 全 人 類 所 共 同 面 臨 ( 而 且 一 定 要 共 同 解 決 ) 的 , 就 是 生 態 環 境 深 受 摧 殘 , 無 以 永 續 發 展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的 困 境 。

    首 先 , 自 然 資 源 (Natural resources) 因 過 度 開 採 而 日 益 枯 竭 , 人 類 面 對 前 所 未 有 的 能 源 危 機 , 全 球 已 有 四 分 之 三 的 人 口 , 處 在 饑 荒 狀 態 或 饑 餓 邊 緣 。

    其 次 , 大 自 然 無 法 承 荷 無 休 無 止 的 摧 殘 , 已 在 局 部 地 區 與 局 部 時 段 , 展 現 了 驚 人 的 反 撲 力 — — 以 台 灣 為 例 : 台 灣 原 擁 有 最 濃 茂 的 原 始 森 林 , 但 因 為 開 路 、 濫 墾 、 濫 耕 、 濫 葬 , 導 致 水 土 保 持 遭 到 嚴 重 破 壞 , 此 所 以 八 十 五 年 的 賀 伯 颱 風 與 八 十 六 年 的 溫 尼 颱 風 來 襲 之 時 , 會 出 現 巨 大 的 土 石 流 ; 八 十 八 年 的 九 二 一 大 地 震 , 更 是 粗 暴 地 揭 開 山 林 植 被 層 , 讓 更 巨 大 的 土 石 流 隨 著 今 ( 八 十 九 ) 年 初 春 的 豪 雨 , 淹 沒 房 舍 、 吞 噬 村 落 、 沖 垮 橋 樑 與 路 基 , 造 成 重 大 傷 亡 與 財 物 損 失 。 這 些 固 然 是 無 可 避 免 的 天 災 , 但 亦 可 說 是 人 禍 加 劇 了 天 災 的 殺 傷 力 。

    三 者 , 地 球 對 染 污 源 與 廢 棄 物 的 消 化 量 也 已 達 到 飽 和 — — 垃 圾 氾 濫 成 災 ; 高 染 污 性 工 業 廢 料 導 致 職 業 傷 害 乃 至 社 區 災 害 的 消 息 , 時 有 所 聞 ; 核 災 變 與 核 幅 射 廢 料 , 更 是 跨 國 公 害 。 環 境 被 嚴 重 污 染 , 有 毒 物 質 進 入 生 物 體 後 , 伴 隨 著 能 量 轉 移 , 通 過 食 物 鏈 而 逐 漸 累 積 , 不 但 導 致 物 種 的 大 量 滅 絕 , 而 且 常 使 人 體 分 解 毒 物 的 負 荷 超 量 , 導 致 怪 疾 叢 生 , 乃 至 中 毒 死 亡 。

    熱 帶 雨 林 疾 速 消 逝 、 石 化 燃 料 大 量 開 採 、 野 生 動 植 物 瀕 臨 絕 種 、 氟 氯 碳 化 物 導 致 臭 氧 層 破 壞 、 二 氧 化 碳 增 加 導 致 溫 室 效 應 與 酸 雨 危 害 、 生 物 難 分 解 物 質 ( 如DDT與 保 麗 龍 ) 廣 泛 流 布 、 海 洋 污 染 … … , 全 球 面 對 一 連 串 棘 手 的 問 題 , 每 一 項 問 題 都 攸 關 人 類 的 永 續 生 存 。 時 至 如 今 , 即 便 是 吾 人 所 視 為 理 所 當 享 , 而 且 一 時 不 可 或 缺 的 水 資 源 和 新 鮮 空 氣 , 都 已 遭 到 嚴 重 染 污 , 甚 或 產 生 嚴 重 匱 乏 了 。 人 類 是 否 有 可 能 因 大 自 然 的 總 反 撲 而 一 朝 絕 滅 ? 地 球 會 不 會 回 到 「 侏 儸 紀 公 園 」 的 時 代 ? 吾 人 實 不 敢 寄 予 太 大 的 樂 觀 !

    佛 家 說 : 「 諸 法 無 我 。 」 一 切 現 象 ( 諸 法 ) 之 存 續 , 端 賴 眾 多 因 緣 之 制 約 , 故 永 恆 不 變 、 獨 立 自 存 而 真 實 不 虛 的 現 象 自 體 , 了 不 可 得 ( 無 我 ) 。 做 為 現 象 界 存 續 體 之 一 的 人 類 也 不 例 外 , 依 賴 生 境 所 提 供 之 種 種 資 源 以 生 存 , 也 依 賴 生 境 以 吸 收 其 所 製 造 、 所 排 除 之 染 污 原 , 以 維 持 其 健 康 舒 適 之 身 心 。 於 是 對 自 然 生 態 的 關 切 與 保 護 , 就 成 了 人 類 所 賴 以 存 續 的 不 二 法 門 。

    自 然 的 生 態 系 統 , 在 成 分 多 樣 、 能 量 流 動 和 物 質 循 環 途 徑 複 雜 的 正 常 情 況 下 , 其 結 構 與 功 能 , 是 互 相 協 調 、 相 對 穩 定 的 。 然 而 由 於 客 觀 的 人 口 增 加 、 社 會 生 產 發 展 等 因 素 , 以 及 主 觀 方 面 , 人 類 貪 得 無 厭 以 掠 奪 環 境 , 瞋 惱 無 邊 以 摧 毀 生 態 等 因 素 , 於 是 人 們 過 度 利 用 並 嚴 重 破 壞 生 物 資 源 , 而 面 臨 了 資 源 枯 竭 的 厄 運 , 復 帶 來 了 全 球 性 的 染 污 問 題 。 這 兩 者 都 導 致 生 態 系 統 失 衡 , 而 使 得 更 多 動 植 物 加 速 絕 種 。 然 則 , 如 何 保 持 「 生 物 多 樣 性 」 (Biological diversity, 簡 稱Biodiversity) , 以 維 持 生 態 系 統 的 穩 定 ? 就 成 了 當 務 之 急 。

    生 物 多 樣 性 , 是 指 所 有 來 源 的 形 形 色 色 生 物 體 ( 這 包 括 物 種 內 部 、 物 種 之 間 和 生 態 系 統 ) 的 多 樣 性 。 至 於 這 些 生 物 體 的 來 源 , 則 包 括 陸 地 、 海 洋 和 其 他 水 生 生 態 系 統 , 以 及 其 所 構 成 的 生 態 綜 合 體 。

    由 政 府 部 門 與 國 際 環 保 團 體 作 政 策 之 修 訂 、 土 地 的 綜 合 規 劃 管 理 、 物 種 與 生 境 的 保 護 , 以 及 反 污 染 的 防 治 工 作 , 是 確 保 生 物 多 樣 性 所 必 不 可 少 的 努 力 。 依 照 聯 合 國 憲 章 和 國 際 法 原 則 , 各 國 具 有 按 照 其 環 境 政 策 以 開 發 其 資 源 的 主 權 , 同 時 亦 負 有 責 任 , 以 確 保 在 它 管 轄 或 控 制 範 圍 內 的 活 動 , 不 致 對 其 他 國 家 的 環 境 ( 國 家 管 轄 範 圍 以 外 地 區 的 環 境 ) 造 成 損 害 。

    總 的 來 說 , 二 十 世 紀 下 半 葉 , 「 生 物 多 樣 性 」 的 議 題 之 所 以 逐 漸 獲 得 重 視 , 在 於 人 類 社 會 對 生 態 環 境 「 永 續 利 用 」 的 期 盼 。 此 一 動 機 , 原 不 脫 「 人 類 本 位 」 的 思 維 方 式 , 只 是 從 現 實 觀 察 , 發 現 了 「 務 必 要 兼 顧 利 他 方 得 自 利 」 的 法 則 , 於 是 , 面 臨 著 人 類 全 體 的 存 亡 大 計 , 從 實 務 工 作 著 手 , 以 改 變 惡 化 的 生 態 環 境 。 然 而 就 在 同 時 , 西 方 生 態 學 家 與 倫 理 學 家 也 開 始 反 省 人 類 在 意 識 形 態 上 所 犯 的 過 失 ( 因 為 那 才 是 人 類 行 為 過 失 的 根 源 ) , 並 向 東 方 宗 教 ( 特 別 是 佛 教 ) 思 想 中 吸 取 養 分 , 而 提 出 許 多 諸 如 「 揚 棄 人 類 本 位 , 重 視 萬 物 平 等 」 之 類 的 針 砭 。 易 言 之 , 這 已 從 陳 述 「 實 然 」 的 生 態 學 , 進 程 到 建 立 「 應 然 」 的 生 態 倫 理 學 了 。

    二 、 生 態 失 衡 的 主 要 原 因

    如 前 所 述 , 生 態 環 境 的 失 衡 , 來 自 於 人 類 對 地 球 資 源 貪 得 無 饜 的 掠 奪 與 瞋 惱 無 邊 的 摧 毀 , 而 這 無 一 不 是 根 源 於 自 我 本 位 的 無 明 ( 我 癡 ) 作 祟 。 貪 瞋 癡 的 心 念 , 具 體 表 現 在 兩 種 意 識 形 態 上 :

    第 一 , 人 類 沙 文 主 義 (Anthropocentrism) : 原 來 西 方 的 主 流 宗 教 思 想 是 希 伯 來 宗 教 , 其 創 造 論 賦 與 人 類 「 管 理 萬 物 」 的 殊 榮 ; 下 焉 者 挾 「 管 理 」 之 天 職 以 為 特 權 而 為 所 欲 為 , 上 焉 者 卻 還 能 稟 持 「 善 為 管 理 」 的 敬 虔 態 度 , 不 敢 造 次 而 言 「 勝 天 」 。 然 而 迄 至 十 九 世 紀 , 理 性 主 義 抬 頭 , 科 學 發 展 一 日 千 里 , 這 就 出 現 了 「 人 定 勝 天 」 的 驕 傲 思 想 。 後 者 顛 覆 了 傳 統 創 造 論 宗 教 的 敬 虔 , 在 驕 慢 之 餘 , 要 人 類 對 生 態 環 境 調 整 其 「 人 類 本 位 」 的 態 度 , 也 就 倍 復 困 難 。 正 因 如 此 , 在 科 技 突 飛 猛 進 的 同 時 , 人 類 更 是 肆 無 忌 憚 地 掠 奪 或 摧 殘 自 然 , 以 滿 足 更 大 的 享 受 欲 與 控 制 欲 。

    人 類 沙 文 主 義 , 使 得 人 類 以 「 萬 物 主 宰 」 自 居 , 把 地 球 的 生 態 環 境 , 乃 至 於 其 它 非 屬 人 類 的 地 球 伙 伴 — — 動 物 , 都 作 為 人 類 所 支 配 、 使 用 的 對 象 。 它 們 被 當 作 是 附 屬 於 人 類 的 「 客 體 」 , 而 不 是 「 主 體 」 性 的 存 在 。 這 種 驕 慢 的 態 度 , 不 但 荼 毒 了 無 以 計 數 的 生 靈 , 而 且 也 已 使 人 類 自 貽 伊 戚 。 回 顧 過 往 , 許 多 對 生 態 環 境 所 造 成 的 破 壞 , 業 已 無 可 挽 救 , 只 能 阻 止 其 繼 續 惡 化 。 人 類 自 認 為 可 以 用 人 的 能 力 來 操 控 一 切 , 殊 不 知 物 種 生 態 環 環 相 扣 的 複 雜 程 度 , 遠 非 吾 人 有 限 的 感 官 與 知 識 , 所 可 窺 其 全 豹 。 粗 魯 對 待 或 濫 加 干 預 , 其 後 果 實 不 可 逆 料 ( 全 球 矚 目 的 複 製 人 科 技 與 基 因 工 程 即 是 近 時 顯 例 ) 。

    科 技 掛 帥 的 現 代 社 會 , 往 往 將 宗 教 視 為 「 迷 信 」 , 殊 不 知 其 已 陷 入 另 一 種 迷 信 — — 相 信 科 學 可 以 解 決 所 有 的 問 題 , 吾 人 姑 名 之 曰 「 科 學 迷 信 」 。 筆 者 猶 記 得 : 多 次 在 討 論 「 核 四 建 廠 與 否 」 的 公 聽 會 上 , 當 社 運 團 體 與 良 心 學 者 質 疑 人 類 現 有 科 技 無 法 處 理 核 能 廢 料 時 , 一 些 親 政 府 的 專 家 學 者 與 技 術 官 僚 , 竟 強 詞 奪 理 說 道 : 「 現 在 不 能 解 決 並 不 是 問 題 , 相 信 將 來 一 定 會 獲 得 解 決 的 。 」 他 們 這 種 沒 有 根 據 的 自 信 , 又 與 「 迷 信 」 何 異 ? 萬 一 將 來 一 反 其 所 預 期 , 核 廢 料 處 理 問 題 竟 不 能 獲 得 解 決 , 屆 時 核 廢 料 的 大 量 存 在 已 成 事 實 , 又 該 如 何 是 好 ? 那 與 宗 教 信 徒 認 定 自 己 一 定 可 以 上 生 天 國 或 往 生 淨 土 , 還 不 是 一 樣 來 自 信 仰 ? 只 不 過 是 「 科 技 信 仰 」 與 「 宗 教 信 仰 」 不 同 罷 了 , 又 憑 甚 麼 責 人 以 「 迷 信 」 ?

    第 二 , 「 以 消 費 來 促 進 生 產 」 的 凱 因 斯 經 濟 理 論 。 一 九 三 ○ 年 代 , 從 美 國 華 爾 街 股 市 崩 盤 , 引 發 世 界 性 經 濟 衰 退 , 號 稱 「 經 濟 大 恐 慌 」 。 英 國 的 凱 因 斯 一 針 見 血 地 點 出 : 「 消 費 不 足 」 為 主 要 原 因 。 其 因 應 策 略 有 兩 個 核 心 要 點 :

    一 、 擴 大 公 共 建 設 , 以 製 造 就 業 機 會 。

    二 、 鼓 勵 消 費 ( 浪 費 ) 以 刺 激 生 產 , 增 加 就 業 機 會 。

    凱 因 斯 經 濟 學 理 論 解 救 了 第 一 次 全 球 經 濟 危 機 , 至 今 已 席 捲 全 球 。 可 是 要 注 意 : 這 個 經 濟 理 論 , 前 提 必 須 是 : 地 球 的 資 源 是 無 限 的 , 可 以 源 源 不 絕 地 供 給 人 類 採 集 、 製 作 、 消 費 ; 地 球 承 載 污 染 原 的 能 力 也 是 無 窮 的 , 可 以 消 化 掉 大 量 生 產 與 大 量 消 費 所 製 造 出 來 的 大 量 垃 圾 。

    過 去 五 十 年 來 , 人 類 總 體 經 濟 活 動 已 擴 大 了 四 十 倍 , 也 就 是 說 : 資 源 消 耗 和 污 染 製 造 的 速 度 , 比 二 次 大 戰 前 都 擴 大 了 四 十 倍 。 新 的 原 料 、 技 術 、 商 品 , 持 續 開 發 出 來 , 支 撐 了 凱 因 斯 經 濟 理 論 — — 極 盡 浪 費 能 事 的 生 產 與 消 費 觀 念 。

    依 凱 因 斯 的 經 濟 學 理 論 — — 「 以 消 費 刺 激 生 產 」 , 在 市 場 機 制 的 自 然 運 作 下 , 消 費 量 增 加 , 則 生 產 量 必 然 相 對 增 加 ; 於 是 提 供 更 多 的 就 業 機 會 , 也 就 等 於 提 供 了 更 多 有 能 力 購 買 消 費 品 的 就 業 人 口 , 從 而 消 費 量 得 以 增 加 。 這 套 理 論 看 來 言 之 成 理 , 但 卻 無 法 解 釋 為 何 全 球 性 經 濟 大 衰 退 會 一 而 再 、 再 而 三 地 出 現 。 其 實 凱 因 斯 的 經 濟 學 理 論 犯 了 前 提 的 錯 誤 — — 生 產 品 所 賴 以 製 成 的 原 料 , 這 是 地 球 的 有 限 資 源 , 絕 對 不 是 「 取 之 不 盡 , 用 之 不 竭 」 的 。

    不 但 是 地 球 的 資 源 有 限 , 地 球 對 污 染 原 的 承 載 消 化 量 , 也 有 一 定 限 度 , 當 人 類 在 做 無 限 度 的 消 費 , 而 產 生 大 量 而 非 屬 必 要 的 染 污 源 與 廢 棄 物 時 , 我 們 其 實 已 在 暴 殄 天 物 , 而 且 將 貧 瘠 與 毒 害 , 遺 留 給 人 類 的 子 子 孫 孫 !

    飽 受 教 訓 之 後 , 昔 時 被 視 作 迂 腐 的 , 佛 教 的 「 惜 福 」 觀 念 , 重 新 被 環 保 人 士 奉 為 圭 臬 。 當 代 的 環 境 倫 理 與 佛 法 不 謀 而 合 — — 經 濟 繁 榮 的 表 象 下 隱 藏 的 是 他 時 或 異 地 資 源 被 巧 取 豪 奪 的 罪 惡 , 而 過 度 消 費 不 再 是 刺 激 經 濟 成 長 的 手 段 , 卻 是 一 種 揮 霍 福 報 的 愚 行 — — 雖 然 這 種 觀 念 , 在 面 對 消 費 廣 告 頻 繁 而 無 遠 弗 屆 的 強 力 誘 惑 時 , 顯 得 有 心 無 力 。

    三 、 時 代 思 潮 的 佛 法 化

    慘 痛 的 教 訓 , 使 得 「 環 境 保 護 」 與 「 生 態 保 育 」 , 成 為 二 十 世 紀 末 的 新 道 德 觀 。 近 數 十 年 來 , 環 保 人 士 極 力 提 倡 「 三E」 , 亦 即 經 濟 (Economy) 、 環 境 (Environment) 與 生 態 (Ecology) 三 者 面 面 兼 顧 , 平 衡 發 展 , 以 免 互 為 惡 性 因 果 循 環 。

    再 者 , 整 個 世 界 的 潮 流 業 已 有 由 重 視 「 生 態 保 育 」 而 跨 越 到 「 動 物 保 護 」 的 趨 勢 , 以 華 盛 頓 公 約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of Endangerous Species, 簡 稱CITES) 為 例 , 這 是 全 球 性 瀕 臨 絕 種 野 生 動 植 物 國 際 貿 易 公 約 , 限 制 野 生 動 植 物 及 產 製 品 的 貿 易 行 為 。 它 開 宗 明 義 即 肯 定 「 生 物 多 樣 性 」 (Biologicaldiversity, 簡 稱Biodiversity) 的 重 要 , 因 為 野 生 生 物 的 生 存 與 否 , 影 響 到 全 地 球 連 鎖 性 的 生 態 環 境 , 也 攸 關 人 類 的 永 續 生 存 。 尤 有 甚 者 , 環 境 權 (environment right) 與 動 物 權 (animal right) 的 基 進 主 張 , 甚 至 已 經 把 生 態 環 境 與 動 物 自 身 當 作 存 在 的 「 主 體 」 , 而 不 再 看 作 是 依 附 於 人 類 的 「 客 體 」 了 。

    新 的 道 德 觀 念 慢 慢 在 形 成 之 中 , 而 這 無 一 不 是 在 趨 向 佛 法 。 我 們 也 可 以 將 這 樣 的 反 省 當 作 是 「 時 代 思 潮 的 佛 法 化 」 — — 縱 使 接 受 這 種 思 想 的 人 還 不 曾 接 觸 過 佛 經 , 但 類 似 「 物 種 多 樣 化 」 、 「 動 物 權 」 的 觀 點 , 已 在 不 覺 中 蘊 涵 佛 法 的 思 考 向 度 了 。 此 下 以 佛 法 的 根 本 道 理 「 緣 起 」 為 主 軸 , 依 「 生 物 多 樣 性 」 與 「 動 物 權 」 的 時 代 思 潮 , 分 析 其 與 佛 法 相 異 相 同 的 脈 絡 。

    四 、 緣 起 、 護 生 與 惜 福 — — 佛 教 之 生 態 哲 學

    佛 教 有 一 套 善 待 生 態 環 境 , 並 重 視 動 物 生 存 權 的 生 態 哲 學 , 這 源 自 佛 法 基 本 道 理 — — 「 緣 起 論 」 。 它 向 「 人 類 中 心 主 義 」 (anthrocentrism) 積 習 已 久 的 社 會 , 提 供 迥 然 不 同 的 宇 宙 視 野 — — 「 眾 生 平 等 論 」 。 這 可 給 予 當 代 的 「 生 態 中 心 主 義 」 (ecocentrism ) 鋪 陳 縝 密 有 力 的 哲 學 基 礎 , 徹 底 從 根 源 改 變 人 們 「 環 境 侵 略 」 的 思 想 與 生 活 方 式 。

    再 者 , 從 「 生 物 多 樣 性 」 的 國 際 共 識 來 看 , 佛 法 所 提 示 「 緣 起 世 間 相 依 相 存 」 的 道 理 , 也 已 跨 越 「 佛 教 倫 理 」 的 範 圍 , 突 破 「 人 類 沙 文 主 義 」 者 的 心 防 , 而 逐 漸 成 為 現 世 建 立 生 態 倫 理 規 範 的 根 本 原 理 。

    「 眾 生 平 等 論 」 與 「 相 依 相 存 論 」 , 都 來 自 於 佛 法 「 緣 起 論 」 的 邏 輯 推 演 。 所 以 此 下 還 是 簡 要 敘 述 一 下 「 緣 起 論 」 。

    佛 教 不 談 「 本 體 論 」 , 不 談 「 形 上 學 」 (Metaphysics) , 但 依 然 有 其 依 經 驗 法 則 而 開 展 出 來 的 基 本 原 理 — — 「 緣 起 」 ( 梵pratItya-samutpAda, 巴paTicca-samuppAnna) , 這 也 是 佛 陀 依 現 實 經 驗 而 作 思 維 抉 擇 所 體 悟 的 原 理 。

    「 緣 起 」 的 定 義 是 : 宇 宙 萬 象 , 不 論 是 人 、 事 或 物 、 景 ( 佛 法 中 統 稱 為 法 」 — — 梵dharma; 巴dhamma) , 一 切 不 脫 「 因 緣 和 合 」 的 法 則 。 「 因 緣 」 (nidAna) 二 字 , 可 以 沒 有 太 大 的 區 別 , 都 是 指 「 原 因 」 而 言 , 若 分 言 之 , 「 因 」 是 構 成 一 法 的 主 要 原 因 , 「 緣 」 是 此 外 的 次 要 原 因 。 大 凡 人 事 物 態 的 成 就 、 變 化 與 損 毀 , 都 是 因 緣 條 件 制 約 的 結 果 , 所 以 「 緣 起 」 , 不 但 指 出 了 萬 法 生 起 的 真 象 , 也 究 明 了 萬 法 還 滅 的 底 理 。

    在 這 裡 , 我 們 要 強 調 : 「 緣 起 」 是 諸 法 通 則 , 生 物 非 生 物 、 動 物 植 物 都 不 例 外 。 但 是 由 於 無 生 物 並 無 生 命 現 象 , 植 物 雖 有 生 機 , 卻 不 如 動 物 之 有 情 識 與 情 愛 ( 故 名 「 有 情 」 , 梵sattva) , 感 受 苦 樂 的 敏 銳 度 高 , 所 以 佛 法 的 重 心 是 放 在 動 物 為 主 的 「 有 情 」 生 命 問 題 的 解 決 上 , 緣 起 法 的 中 心 議 題 , 仍 是 針 對 生 命 的 種 種 苦 迫 , 探 究 它 們 發 生 的 因 緣 與 解 除 的 辦 法 。 由 此 佛 法 展 示 了 以 「 護 生 」 為 實 踐 主 軸 的 生 態 哲 學 。

    但 是 另 一 方 面 , 由 於 生 命 仍 須 依 賴 有 機 或 無 機 的 物 資 以 活 命 , 為 了 避 免 揮 霍 有 限 的 公 共 資 源 或 個 人 福 報 , 造 成 窮 困 與 匱 乏 , 所 以 即 使 是 對 待 無 生 命 的 環 境 與 物 資 , 佛 法 仍 強 調 「 惜 福 」 的 觀 念 。

    「 惜 福 」 的 原 理 即 是 : 每 個 人 福 報 有 限 , 所 能 獲 得 的 資 源 , 受 到 因 緣 條 件 的 限 制 , 絕 無 可 能 無 窮 供 應 。 吾 人 如 不 珍 惜 現 有 的 條 件 因 緣 , 而 任 意 揮 霍 物 質 , 終 究 會 有 窮 困 匱 乏 之 期 。 一 個 人 暴 殄 天 物 , 該 人 現 生 或 後 世 就 有 感 得 貧 窮 果 報 的 可 能 ; 假 使 整 個 社 會 都 養 成 奢 侈 浪 費 的 共 同 習 性 , 那 麼 共 業 所 感 的 器 世 間 , 也 早 晚 會 有 資 源 枯 竭 的 一 天 。 「 惜 福 」 這 兩 個 字 , 原 是 佛 教 術 語 , 在 強 調 「 消 費 主 義 」 的 當 代 社 會 , 原 被 視 作 迂 腐 之 言 , 但 如 今 已 再 度 被 重 視 、 推 廣 , 大 聲 疾 呼 , 成 了 新 時 代 的 美 德 。

    依 佛 法 而 言 : 「 緣 起 」 是 生 態 環 境 之 生 成 、 變 化 與 毀 滅 之 原 理 , 這 是 「 實 然 」 的 一 面 , 由 此 導 出 的 「 應 然 」 結 論 , 就 是 「 護 生 」 與 「 惜 福 」 , 這 可 說 是 依 於 「 緣 起 」 之 原 理 , 而 在 生 態 環 境 方 面 倫 理 實 踐 的 大 綱 了 。

    五 、 「 護 生 」 之 三 大 原 理

    「 惜 福 」 的 觀 念 比 較 好 理 解 , 因 為 這 也 攸 關 個 體 利 益 , 但 是 「 護 生 」 的 觀 念 往 往 就 會 被 質 疑 , 因 為 這 與 人 性 之 私 背 道 而 馳 。 但 是 在 佛 法 看 來 , 「 護 生 」 卻 是 每 一 個 做 為 倫 理 實 踐 主 體 的 人 應 盡 的 義 務 。 原 因 有 三 :

    ( 一 ) 自 通 之 法

    「 護 生 」 最 素 樸 的 理 由 , 就 是 「 自 通 之 法 」 , 《 法 句 經 》 「 刀 杖 品 」 (Dandavaggo) 說 :

    「 一 切 懼 刀 杖 , 一 切 皆 畏 死 , 以 自 度 〔 他 情 〕 , 莫 殺 教 他 殺 。

    一 切 懼 刀 杖 , 一 切 皆 愛 生 , 以 自 度 〔 他 情 〕 , 莫 殺 教 他 殺 。

    於 求 樂 有 情 , 刀 杖 加 惱 害 , 但 求 自 己 樂 , 後 世 樂 難 得 。

    於 求 樂 有 情 , 不 加 刀 杖 害 , 欲 求 自 己 樂 , 後 世 樂 可 得 。 」

    「 護 生 」 , 從 最 庸 俗 的 自 利 觀 點 出 發 , 牽 涉 到 因 果 報 應 的 問 題 : 如 是 因 , 如 是 果 , 自 己 愛 生 畏 死 , 就 要 在 消 極 方 面 避 免 傷 殺 眾 生 , 以 免 招 感 與 被 害 者 同 樣 的 果 報 時 , 自 己 痛 苦 不 堪 ; 另 外 還 要 積 極 愛 護 眾 生 , 以 感 得 與 受 施 者 同 樣 的 樂 果 — — 這 就 是 「 於 求 樂 有 情 , 不 加 刀 杖 害 , 欲 求 自 己 樂 , 後 世 樂 可 得 」 的 原 理 。

    但 這 還 是 典 型 的 「 自 利 」 式 護 生 行 為 , 卑 之 無 甚 高 論 。 若 進 一 步 存 念 利 他 , 這 才 是 「 自 通 之 法 」 的 崇 高 精 神 : 用 自 己 的 心 情 , 揣 度 其 他 眾 生 的 心 情 , 而 珍 重 他 趨 生 畏 死 , 趨 樂 避 苦 的 天 性 。 站 在 體 貼 眾 生 的 立 場 , 我 們 也 就 不 要 隨 意 去 惱 害 其 他 的 生 命 , 並 體 貼 他 受 傷 時 的 痛 苦 , 這 「 以 自 度 他 情 」 的 同 理 心 , 就 是 護 生 第 一 步 。 佛 教 從 最 基 本 的 道 德 規 範 「 五 戒 」 到 最 高 的 菩 薩 心 行 — — 「 與 樂 拔 苦 」 的 慈 悲 , 莫 不 從 「 以 自 度 他 情 」 出 發 , 將 心 比 心 以 克 制 自 己 的 情 欲 , 同 情 他 人 的 苦 樂 。

    當 然 , 我 們 也 似 乎 可 以 為 個 人 本 位 主 義 找 到 理 由 : 神 經 長 在 每 一 個 人 的 身 上 , 他 的 牙 痛 縱 使 在 客 觀 上 超 過 我 的 腹 痛 , 但 在 我 的 感 覺 上 , 他 的 牙 痛 就 不 比 我 的 腹 痛 來 得 逼 切 。 生 理 的 感 受 如 是 , 心 理 的 感 受 亦 復 如 是 。 然 則 「 以 己 度 他 情 」 顯 然 有 其 極 限 , 利 己 優 於 護 生 豈 不 就 是 宇 宙 眾 生 生 存 的 法 則 ? 所 以 進 一 步 為 自 己 的 利 益 而 不 得 不 侵 犯 他 人 利 益 , 似 乎 也 同 樣 是 眾 生 的 生 存 法 則 。

    但 是 , 實 然 並 不 表 示 應 然 , 「 弱 肉 強 食 , 物 競 天 擇 」 , 這 是 宇 宙 眾 生 存 在 的 「 實 然 」 現 象 , 但 吾 人 在 此 找 尋 不 到 任 何 道 德 上 的 理 由 , 也 不 宜 以 此 實 然 現 象 做 為 道 德 上 的 「 應 然 」 藉 口 。 姑 不 論 這 會 如 何 妨 害 其 他 眾 生 , 就 以 最 本 位 的 自 利 觀 點 來 看 , 這 樣 也 會 在 每 一 個 人 無 限 制 擴 充 私 欲 私 利 時 , 帶 來 更 多 的 殺 戮 與 掠 奪 , 終 至 於 自 己 也 活 在 一 個 充 滿 不 安 全 狀 態 的 社 會 裡 , 連 「 利 己 」 也 都 成 了 奢 望 !

    更 何 況 , 眾 生 界 ( 動 物 也 不 例 外 ) 仍 有 在 族 群 內 「 互 助 友 愛 、 相 濡 以 沫 」 的 「 實 然 」 層 面 , 又 怎 能 單 從 相 互 爭 競 的 一 面 , 來 看 待 萬 物 生 存 的 實 相 呢 ? 「 護 生 」 的 「 應 然 」 面 , 難 道 就 沒 有 「 實 然 」 作 為 基 礎 嗎 ? 故 以 下 要 談 「 護 生 」 的 兩 點 「 實 然 」 原 理 — — 亦 即 「 自 通 之 法 」 之 所 以 會 自 然 產 生 的 原 理 。

    ( 二 ) 緣 起 法 相 的 相 關 性

    這 可 從 時 空 兩 方 面 來 看 :

    一 、 同 為 空 間 內 的 一 切 法 — — 物 質 、 心 識 、 生 命 , 看 似 各 別 獨 立 , 而 其 實 都 是 相 依 相 成 的 緣 起 法 。 既 然 必 須 依 託 因 緣 , 才 能 產 生 現 實 的 存 在 , 這 就 使 得 人 與 世 界 、 人 與 人 、 人 與 動 植 物 , 乃 至 人 與 無 生 物 之 間 , 結 成 一 個 綿 密 的 網 絡 。 這 種 「 關 係 的 存 在 」 , 使 得 人 雖 看 似 在 營 為 個 體 的 獨 立 活 動 , 其 實 卻 受 著 關 係 的 決 定 、 條 件 的 制 約 。 既 然 人 與 人 間 , 與 眾 生 間 , 都 如 此 密 切 相 關 , 自 然 會 生 起 或 多 或 少 的 同 情 。 同 情 , 依 於 「 覺 得 彼 此 間 有 一 種 關 係 」 的 共 同 意 識 , 由 此 而 產 生 親 愛 或 關 切 之 情 , 甚 至 擴 充 而 為 與 樂 或 拔 苦 的 慈 悲 心 行 。 這 就 是 為 什 麼 儘 管 神 經 長 在 各 人 身 軀 之 中 , 他 人 痛 癢 在 生 理 上 本 不 相 關 , 但 推 己 及 人 的 「 自 通 之 法 」 卻 依 然 有 效 的 原 因 。

    二 、 從 時 間 的 三 世 ( 過 去 世 、 現 在 世 、 未 來 世 ) 來 說 , 一 切 眾 生 因 我 見 不 捨 , 所 以 愛 著 身 心 聚 合 的 生 命 ; 死 已 復 生 , 生 生 不 已 。 在 這 永 無 休 歇 的 生 命 旅 程 中 , 每 個 人 與 一 切 眾 生 , 從 無 始 以 來 , 都 有 著 非 常 密 切 的 關 係 , 過 著 共 同 而 密 切 的 生 活 , 現 在 雖 然 未 必 相 親 相 識 , 但 過 去 未 來 的 無 數 生 中 , 他 們 都 很 有 可 能 曾 為 「 我 的 父 母 , 我 的 兄 弟 姊 妹 , 我 的 夫 婦 兒 女 」 。 由 此 以 觀 , 一 切 眾 生 對 我 都 有 恩 德 。 所 以 從 菩 薩 的 心 境 看 來 , 一 切 眾 生 都 如 父 如 母 , 如 兄 如 弟 , 如 姊 如 妹 , 理 應 與 他 們 和 樂 相 向 。 佛 陀 「 等 視 眾 生 如 羅 喉 羅 」 ( 佛 陀 之 子 ) , 就 是 這 個 道 理 。

    從 這 兩 方 面 考 察 , 小 至 個 人 身 心 , 大 至 生 態 環 境 , 所 有 現 象 界 的 事 物 , 莫 不 是 相 依 互 存 , 環 環 相 扣 的 。 由 於 物 種 與 物 種 之 間 , 有 相 生 相 倚 、 相 輔 相 成 之 效 , 也 有 互 相 撲 殺 、 互 相 抵 制 的 可 能 。 在 這 樣 的 複 雜 結 構 中 , 任 何 一 法 , 包 括 人 類 的 每 個 個 體 , 那 永 恆 不 變 、 單 獨 形 成 、 真 實 不 虛 的 自 性 並 不 存 在 。

    然 而 個 體 的 相 對 穩 定 , 卻 使 得 吾 人 極 易 對 自 己 的 獨 立 恆 存 , 抱 以 錯 誤 的 期 待 , 從 而 忘 失 對 其 他 人 、 其 它 地 球 伙 伴 ( 各 種 動 物 ) 乃 至 地 球 環 境 所 應 有 的 尊 重 與 愛 護 ; 也 由 於 這 種 素 樸 而 堅 固 的 自 我 感 ( 「 自 性 見 」 或 「 我 見 」 ) , 使 得 人 在 生 存 的 本 能 活 動 中 , 容 易 以 自 我 為 中 心 而 漠 視 「 相 與 成 就 」 的 因 緣 , 甚 至 產 生 對 自 然 環 境 加 以 征 服 、 支 配 , 對 其 他 動 植 物 加 以 宰 控 、 侵 犯 的 自 大 心 理 。

    與 佛 法 不 謀 而 合 的 是 : 當 代 生 態 學 家 提 供 了 「 生 物 多 樣 性 」 的 觀 點 , 精 確 而 言 , 這 也 就 是 「 生 物 之 間 的 多 樣 性 與 變 異 性 , 物 種 生 態 的 複 雜 性 」 。 一 個 健 康 的 生 態 環 境 , 應 該 是 資 源 豐 富 , 萬 物 並 育 , 不 但 種 類 繁 多 , 而 且 遺 傳 基 因 的 演 化 與 突 變 能 力 旺 盛 。 由 於 生 物 資 源 提 供 地 球 上 的 生 命 基 礎 , 所 以 保 護 生 物 資 源 成 為 人 類 對 自 然 界 的 責 任 與 義 務 。

    只 有 具 足 緣 起 智 慧 的 人 , 從 「 諸 法 緣 生 無 自 性 空 」 的 透 視 之 中 , 才 能 跳 脫 自 我 本 位 , 見 到 生 態 環 境 中 諸 法 相 依 互 成 的 法 則 , 從 而 尊 重 所 有 不 同 形 式 生 命 的 生 存 價 值 , 形 成 「 無 我 」 的 人 生 觀 , 互 助 的 人 生 觀 , 感 恩 而 謙 卑 的 人 生 觀 , 慈 悲 為 本 的 人 生 觀 。 這 也 可 以 說 就 是 大 乘 佛 法 的 所 謂 「 無 緣 大 慈 」 , 因 為 這 種 共 同 意 識 , 並 非 鎖 定 某 種 特 別 條 件 才 能 生 起 的 ( 故 名 「 無 緣 」 ) , 它 不 是 由 於 狹 隘 的 自 我 認 同 , 族 群 認 同 , 單 位 認 同 — — 它 不 預 設 家 庭 、 國 族 、 人 類 或 是 族 群 的 範 疇 。 所 以 「 護 生 」 為 道 德 的 根 源 , 為 道 德 的 最 高 準 繩 , 這 是 人 心 映 現 緣 起 法 則 而 流 露 的 — — 對 自 體 以 外 其 他 眾 生 的 關 切 同 情 。

    ( 三 ) 緣 起 法 性 的 平 等 性

    眾 生 既 然 都 是 因 緣 和 合 而 生 , 也 自 然 會 因 緣 離 散 而 滅 。 大 家 都 是 條 件 性 ( 或 關 係 性 ) 的 存 在 , 由 於 因 緣 條 件 變 動 不 居 , 有 時 充 分 , 有 時 匱 乏 , 於 是 呈 現 出 貧 富 、 貴 賤 、 壽 夭 、 窮 通 之 個 別 差 異 。 雖 然 情 態 有 種 種 差 異 , 但 既 然 都 是 因 緣 生 法 , 則 差 異 高 下 也 不 過 都 是 暫 時 性 的 , 不 是 不 變 的 、 獨 立 的 、 實 體 的 存 在 。 所 以 從 緣 起 法 而 深 入 到 底 裡 , 即 可 通 達 一 切 法 的 無 自 性 , 而 體 現 平 等 一 如 的 法 性 。 這 平 等 一 如 的 法 性 — — 無 自 性 , 才 是 一 一 緣 起 法 的 本 性 。

    從 這 法 性 一 如 去 了 達 緣 起 法 時 , 不 再 單 是 從 相 依 相 成 的 關 係 產 生 共 同 意 識 , 而 是 進 一 步 體 悟 自 他 無 二 無 別 的 平 等 。 大 乘 法 說 : 眾 生 平 等 ; 不 但 如 此 , 連 眾 生 與 佛 也 都 平 等 , 因 為 一 切 眾 生 都 有 成 佛 的 可 能 性 — — 「 佛 性 」 。 這 也 就 是 為 什 麼 佛 陀 生 在 古 印 度 階 級 意 識 如 此 嚴 酷 的 社 會 裡 , 卻 堅 決 抗 拒 社 會 壓 力 , 而 反 對 階 級 意 識 的 原 因 。

    因 緣 生 法 的 法 性 平 等 , 在 此 一 「 諸 法 實 相 」 的 基 礎 上 , 導 出 了 「 眾 生 平 等 」 的 結 論 。 既 然 眾 生 平 等 , 那 麼 , 吾 人 實 應 體 念 : 眾 生 與 我 有 相 同 的 強 大 本 能 : 趨 樂 避 苦 、 貪 生 畏 死 。 從 消 極 的 不 惱 害 眾 生 , 到 積 極 的 「 護 生 」 ( 而 不 祇 是 「 救 人 」 ) , 這 正 好 對 治 了 驕 慢 的 「 人 類 沙 文 主 義 」 。

    一 切 眾 生 , 特 別 是 人 類 , 不 但 由 於 緣 起 相 的 相 依 相 存 而 引 發 共 同 意 識 , 而 且 每 每 是 無 意 識 地 , 直 覺 得 對 於 眾 生 或 人 類 的 苦 樂 有 共 同 感 , 無 論 對 自 對 他 , 都 有 平 等 和 同 的 傾 向 , 這 只 是 從 法 性 平 等 的 現 觀 中 得 來 的 — — 人 心 契 當 於 緣 起 法 性 的 自 然 流 露 。 自 己 與 宇 宙 萬 有 同 體 一 如 的 「 同 體 大 悲 」 , 就 是 依 此 而 起 : 只 要 有 眾 生 尚 在 苦 迫 中 , 或 是 尚 未 圓 成 佛 道 , 這 就 彷 彿 是 發 生 在 自 己 身 上 的 苦 迫 , 彷 彿 自 身 的 功 德 不 能 圓 滿 。 大 乘 菩 薩 慈 悲 利 濟 眾 生 的 心 行 , 盡 未 來 際 而 不 休 止 , 即 由 此 一 「 同 體 大 悲 」 而 來 。 「 同 體 大 悲 」 的 生 態 哲 學 , 遠 比 時 下 所 常 稱 道 的 ( 區 域 內 且 以 人 為 本 位 的 ) 「 生 命 共 同 體 」 , 所 見 更 加 深 徹 !

    在 「 眾 生 平 等 」 的 前 提 之 下 , 提 倡 「 動 物 權 」 有 了 更 高 的 正 當 性 — — 否 則 就 會 淪 入 義 務 論 或 契 約 論 的 陷 阱 — — 從 人 類 所 獨 具 的 「 理 性 」 或 「 權 利 與 義 務 對 等 」 的 觀 念 來 質 疑 「 動 物 權 」 的 正 當 性 。 「 動 物 權 」 的 基 礎 不 來 自 於 牠 們 盡 了 甚 麼 義 務 , 而 只 單 純 來 自 於 「 牠 們 與 人 同 是 生 命 」 此 一 事 實 。 有 了 「 眾 生 平 等 」 的 理 論 基 礎 , 「 救 護 動 物 」 就 再 也 不 祇 是 出 發 於 維 持 「 物 種 多 樣 性 」 之 生 態 平 衡 的 考 量 , 從 而 讓 為 數 更 龐 大 , 境 況 更 悲 慘 的 非 「 野 生 」 , 非 「 瀕 臨 絕 種 」 之 動 物 , 也 有 了 獲 得 人 道 對 待 的 正 當 性 。

    六 、 佛 法 與 當 代 的 生 態 哲 學

    如 上 所 述 的 「 緣 起 論 」 , 肯 定 了 宇 宙 間 千 因 萬 緣 的 環 環 相 扣 , 相 依 相 存 , 這 與 當 代 生 態 哲 學 的 基 本 論 調 是 一 致 的 ; 而 當 代 各 種 生 態 哲 學 之 間 的 最 大 差 異 , 則 在 於 對 「 眾 生 平 等 」 理 論 之 接 受 與 否 。 以 下 陳 述 環 境 主 義 與 生 態 主 義 兩 大 生 態 主 張 , 並 與 佛 法 的 生 態 哲 學 作 一 比 較 研 究 。

    人 類 在 大 自 然 中 所 製 造 的 生 態 失 衡 , 所 危 及 者 已 不 僅 是 動 植 物 的 生 存 , 而 連 帶 的 是 人 類 永 續 (sustainable ) 的 危 機 。 探 究 其 原 因 , 無 非 是 人 類 自 命 為 「 萬 物 之 靈 」 而 以 「 轄 制 自 然 」 當 作 榮 耀 的 思 想 , 與 過 度 追 逐 物 質 享 受 的 貪 婪 有 以 使 然 。 這 顯 示 人 類 的 環 境 倫 理 亟 待 重 建 。 從 這 個 角 度 出 發 , 有 兩 類 關 切 環 境 問 題 的 學 說 出 現 : 一 類 是 生 態 主 義 (Ecologism ) , 一 類 是 環 境 主 義 (Enviromentalism ) 。

    這 兩 者 都 因 為 他 們 所 觀 察 到 的 環 境 日 益 隳 敗 , 進 而 激 起 運 動 。 但 他 們 的 拯 救 策 略 卻 有 所 不 同 。 環 境 主 義 者 認 為 : 對 環 境 問 題 , 人 類 依 然 可 以 居 於 「 管 理 」 優 位 。 他 們 確 信 不 須 更 改 現 有 的 價 值 觀 , 也 不 須 在 人 類 的 生 產 與 消 費 等 經 濟 活 動 上 作 出 根 本 的 改 變 , 科 技 將 可 以 解 決 它 本 身 所 造 成 的 所 有 問 題 。 此 外 , 他 們 也 未 必 會 肯 定 人 類 以 外 動 物 與 環 境 的 內 部 價 值 。 生 態 主 義 者 則 認 為 : 單 是 以 科 技 的 方 法 , 解 決 不 了 地 球 的 生 態 危 機 ; 關 懷 環 境 須 要 從 吾 人 和 環 境 的 關 係 去 作 基 進 性 改 變 , 同 時 也 要 改 變 我 們 的 人 際 社 交 與 政 治 生 活 。

    生 態 主 義 的 綠 色 政 治 學 , 首 先 打 破 「 經 濟 與 環 保 並 重 」 的 迷 思 , 主 張 : 經 濟 成 長 和 人 口 成 長 都 有 自 然 的 限 制 ; 經 濟 成 長 不 是 被 社 會 的 理 由 所 妨 礙 , 而 是 因 為 地 球 本 身 的 攜 帶 容 量 ( 對 人 口 而 言 ) , 生 產 能 力 ( 就 資 源 的 有 限 而 言 ) , 以 及 吸 收 的 限 度 ( 對 污 染 而 言 ) , 都 有 所 限 制 。 換 句 話 說 , 地 球 的 有 限 性 , 是 使 無 限 人 口 及 經 濟 的 成 長 無 有 可 能 的 基 本 原 因 ; 因 此 , 我 們 的 社 會 及 政 治 行 為 , 須 要 做 深 層 的 、 根 本 的 改 變 。

    佛 法 的 生 態 哲 學 , 較 為 接 近 生 態 主 義 者 — — 基 於 「 緣 起 法 相 的 相 依 存 性 與 緣 起 法 性 的 平 等 性 」 之 向 度 而 作 思 考 , 人 類 毋 寧 要 更 謙 遜 地 面 對 大 自 然 , 而 不 宜 再 有 轄 制 自 然 的 優 越 感 。 環 境 問 題 的 改 善 , 不 但 是 技 術 性 的 工 作 , 更 牽 涉 到 人 的 價 值 觀 。 比 如 : 「 以 消 費 刺 激 生 產 」 的 經 濟 學 理 所 導 致 的 鼓 勵 消 費 行 為 , 與 「 福 報 不 容 揮 霍 」 的 觀 念 所 導 致 的 節 約 行 為 , 面 對 同 樣 的 自 然 生 態 , 會 造 就 迥 然 不 同 的 人 文 景 觀 。 誠 如 生 態 主 義 者 之 所 見 : 這 必 然 要 牽 涉 到 「 人 際 社 交 與 政 治 生 活 」 , 甚 至 也 牽 涉 到 每 個 人 對 待 自 己 生 命 的 態 度 ( 比 如 : 淡 泊 自 甘 或 即 時 行 樂 的 人 生 觀 , 會 展 現 出 對 生 態 環 境 的 不 同 態 度 ) 。

    另 一 方 面 , 環 境 主 義 者 倘 若 不 改 變 「 人 類 中 心 」 的 思 考 方 式 , 則 縱 使 關 心 到 生 態 保 育 , 卻 常 會 是 「 為 德 不 卒 」 的 。 在 此 舉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 為 例 :

    當 生 態 環 境 遭 到 人 類 過 度 開 發 的 摧 殘 , 以 至 於 許 多 動 植 物 紛 紛 絕 種 , 連 帶 地 出 現 生 態 失 衡 現 象 , 也 嚴 重 影 響 到 人 類 對 地 球 資 源 的 「 永 續 利 用 」 , 這 時 學 界 、 官 方 、 民 間 , 都 開 始 意 識 到 要 做 好 保 育 工 作 。 因 此 , 立 法 保 護 「 瀕 臨 絕 種 」 的 野 生 動 物 , 以 維 持 物 種 的 多 樣 化 , 已 成 國 際 共 識 ; 而 華 人 社 會 也 開 始 反 省 「 藥 補 食 補 」 文 化 之 不 當 。 我 們 甚 至 欣 見 : 依 「 華 盛 頓 公 約 組 織 」 (CITES) 的 約 束 力 量 , 對 瀕 臨 絕 種 的 野 生 動 物 已 有 極 大 的 生 命 保 障 ; 摧 殘 其 生 存 權 的 國 家 , 往 往 遭 到 「 貿 易 制 裁 」 的 國 際 性 報 復 。

    我 們 一 方 面 慶 幸 人 類 終 於 開 始 認 真 思 考 人 與 其 他 眾 生 「 相 依 相 存 」 的 原 理 , 而 調 整 人 與 生 態 環 境 的 關 係 , 另 一 方 面 , 我 們 還 是 可 以 發 現 其 倫 理 思 考 的 若 干 盲 點 。 表 面 上 看 來 , 其 倫 理 實 踐 已 饒 富 仁 心 , 比 如 : 看 到 非 洲 犀 牛 在 血 泊 中 倒 下 , 會 產 生 很 大 的 心 靈 痛 楚 。 但 與 佛 教 倫 理 的 價 值 觀 相 較 , 仍 是 「 差 之 毫 釐 , 失 之 千 里 」 , 因 為 如 果 同 樣 在 血 泊 之 中 倒 下 的 , 換 做 是 大 量 生 產 的 肉 牛 , 環 境 主 義 者 就 不 會 有 罪 惡 或 痛 苦 的 感 受 了 。

    普 世 的 傳 播 媒 體 , 對 非 洲 犀 牛 在 血 泊 中 倒 下 的 鏡 頭 , 予 以 放 大 特 寫 , 卻 以 「 血 腥 鏡 頭 兒 童 不 宜 」 為 理 由 , 將 肉 牛 與 乳 牛 的 屠 宰 場 , 隱 在 人 煙 罕 至 的 角 落 , 假 裝 什 麼 也 不 曾 發 生 。 於 是 , 人 類 極 其 素 樸 的 , 本 能 而 強 大 的 「 自 通 之 法 」 , 因 資 訊 不 足 , 而 無 法 發 揮 全 面 的 作 用 ; 為 犀 牛 處 境 而 痛 哭 流 涕 的 人 , 同 時 也 可 以 每 天 大 啃 牛 排 而 面 無 愧 色 。

    這 種 情 境 相 同 而 處 境 迥 異 的 處 理 方 式 , 是 何 等 地 扭 曲 與 作 弄 著 人 類 的 心 志 ! 生 態 反 省 若 止 此 而 已 , 當 然 不 足 以 完 整 說 明 生 命 的 價 值 與 尊 嚴 , 而 依 然 只 是 站 在 「 人 類 本 位 」 的 立 場 , 把 野 生 動 物 當 做 人 類 利 用 的 「 資 源 」 之 一 。 若 依 資 源 「 永 續 利 用 」 的 觀 點 , 只 要 該 項 野 生 動 物 已 非 「 瀕 臨 絕 種 」 , 則 對 其 保 護 自 可 撤 消 ; 一 旦 某 類 物 種 繁 衍 數 量 過 多 , 人 類 甚 至 用 人 工 方 式 將 一 定 數 量 的 「 多 餘 者 」 加 以 撲 殺 , 以 維 持 自 以 為 是 的 「 生 態 平 衡 」 。 這 種 人 工 操 作 是 不 是 真 已 掌 握 宇 宙 生 態 的 奧 秘 ? 是 否 會 帶 來 無 從 預 知 的 另 一 種 生 態 失 衡 之 後 果 ? 其 實 還 有 待 歷 史 檢 驗 。

    今 ( 八 十 九 ) 年 三 月 十 二 日 , 筆 者 因 公 至 高 雄 , 夜 宿 福 華 飯 店 , 偶 而 看 到 一 則 電 視 新 聞 ( 已 忘 記 是 哪 一 台 的 新 聞 ) : 「 獵 狐 」 一 直 是 英 國 貴 族 的 高 尚 娛 樂 。 由 於 狐 狸 受 到 人 為 保 護 , 數 量 增 多 , 為 維 持 理 想 的 保 育 數 量 , 英 國 乃 開 放 「 獵 狐 」 以 為 生 態 制 衡 。 許 多 獵 狐 者 踏 著 輕 快 的 馬 蹄 , 帶 著 嗅 覺 敏 銳 的 獵 犬 , 尋 找 狐 狸 的 蹤 跡 。 由 於 獵 犬 撕 咬 狐 狸 的 一 幕 幕 , 過 於 血 腥 殘 忍 , 引 來 保 育 人 士 的 抗 議 。 他 們 不 是 反 對 獵 狐 以 減 少 數 量 , 而 是 認 為 : 用 槍 殺 會 比 較 人 道 。 而 獵 狐 者 則 說 : 槍 殺 不 易 一 槍 閉 命 , 有 的 狐 狸 受 傷 之 後 , 往 往 要 痛 苦 地 拖 延 數 日 才 死 亡 。 相 形 之 下 , 獵 犬 一 躍 而 上 , 咬 斷 其 喉 管 的 方 式 , 反 而 更 為 人 道 。

    拜 讀 這 則 新 聞 , 真 是 啼 笑 皆 非 ! 保 育 人 士 與 獵 狐 者 , 這 兩 種 原 應 站 在 兩 端 的 人 , 竟 然 「 五 十 步 笑 一 百 步 」 , 都 有 「 數 量 管 理 」 的 共 識 , 觀 點 之 不 同 , 只 在 於 「 殺 」 的 方 式 而 已 ! 這 還 是 帶 著 濃 厚 的 人 類 沙 文 主 義 , 意 圖 用 人 為 的 方 式 , 來 決 定 那 些 種 類 、 那 些 數 量 的 動 物 該 活 還 是 該 死 ? 死 又 是 個 什 麼 死 法 ?  然 而 , 又 有 誰 可 以 證 明 : 人 類 在 地 球 這 個 生 態 競 技 場 , 不 祇 是 個 球 員 , 而 且 還 身 兼 裁 判 之 權 ?

    「 野 生 動 物 保 育 」 若 不 能 過 渡 到 全 面 的 「 動 物 保 護 」 , 則 充 其 量 只 是 以 「 人 」 為 中 心 , 企 圖 擁 有 這 「 地 球 原 有 的 一 切 」 之 欲 望 。 它 並 沒 有 跳 開 「 人 」 的 格 局 , 純 從 動 物 本 身 的 生 存 權 益 來 看 待 問 題 。 也 因 此 , 和 藥 的 假 使 不 是 犀 牛 角 , 而 是 乳 牛 角 ; 不 是 熊 膽 , 而 是 豬 膽 ; 不 是 虎 骨 , 而 是 羊 骨 ; 被 射 殺 的 倘 若 不 是 全 球 僅 剩 三 百 餘 隻 的 黑 面 琵 鷺 , 而 是 麻 雀 或 烏 鴉 ; … … 吾 人 就 如 釋 重 負 — — 人 類 的 思 維 邏 輯 與 情 感 導 向 , 竟 被 如 此 加 以 訓 練 , 這 決 不 是 佛 法 中 「 護 生 」 的 正 見 所 能 同 意 的 結 論 。

    特 別 是 : 如 果 以 「 瀕 臨 絕 種 」 為 理 由 , 而 對 少 數 動 物 才 施 以 「 關 愛 的 眼 神 」 , 那 難 免 會 有 把 生 命 的 價 值 加 以 「 量 化 」 的 危 機 。 換 句 話 說 : 不 但 是 「 物 以 稀 為 貴 」 , 就 是 生 命 的 血 肉 之 軀 , 也 依 然 是 依 人 類 的 供 需 關 係 , 而 決 定 其 存 在 價 值 。 然 而 生 命 的 價 值 真 可 以 這 般 量 化 嗎 ? 那 些 和 人 類 一 樣 有 痛 苦 、 有 歡 樂 , 會 哭 泣 、 會 哀 愁 的 生 命 , 真 的 就 只 是 人 類 企 圖 「 永 續 利 用 」 的 「 資 源 」 而 已 嗎 ? 當 生 命 價 值 量 化 之 後 , 遭 到 浩 劫 的 將 不 會 只 是 禽 畜 , 而 終 將 是 全 體 人 類 ! 此 所 以 政 治 或 軍 事 上 的 獨 夫 , 在 發 展 核 武 器 的 時 候 , 會 荒 謬 地 認 為 : 既 有 數 以 億 計 的 人 口 , 一 場 戰 爭 下 來 , 死 個 幾 千 萬 也 算 不 得 什 麼 !

    然 則 , 在 「 資 源 永 續 」 的 考 量 之 外 , 吾 人 倘 依 「 自 通 之 法 」 設 身 處 地 感 受 動 物 的 整 體 處 境 , 進 一 步 思 考 「 眾 生 平 等 」 的 原 理 , 則 會 發 現 : 即 使 是 野 生 動 物 , 基 於 「 瀕 臨 絕 種 」 的 理 由 , 而 受 到 人 類 的 青 睞 或 是 垂 憐 , 這 依 然 是 不 徹 底 的 ! 因 為 家 生 、 野 生 、 寵 物 、 非 寵 物 、 食 物 、 非 食 物 、 豢 養 動 物 、 流 浪 動 物 … … , 這 些 都 是 站 在 「 人 」 的 立 場 , 依 於 「 人 」 的 感 覺 與 「 人 」 的 利 益 而 貼 標 籤 的 。 若 站 在 動 物 本 身 的 立 場 , 他 們 的 生 存 意 志 是 等 同 的 , 面 臨 殘 虐 與 死 亡 的 恐 懼 與 痛 苦 也 是 相 同 的 。 然 則 護 生 惜 生 , 應 不 是 基 於 人 類 利 益 的 前 提 , 而 應 是 出 發 於 尊 重 「 牠 們 」 的 感 覺 , 而 非 「 我 們 」 的 感 覺 。 也 因 此 , 生 命 ( 不 管 是 任 何 一 種 形 式 的 生 命 ) 的 價 值 , 並 不 來 自 於 「 野 生 」 之 類 的 標 籤 !

    由 此 可 知 : 將 人 類 居 於 「 管 理 」 地 位 的 環 境 主 義 , 不 如 生 態 主 義 , 後 者 能 從 吾 人 和 環 境 的 關 係 去 作 基 進 性 改 變 , 更 切 近 緣 起 法 「 相 依 相 存 」 的 原 理 。 而 生 態 主 義 者 中 , 更 有 些 人 進 一 步 依 「 自 通 之 法 」 , 從 事 動 物 ( 不 祇 是 野 生 動 物 ) 的 救 護 了 。

    不 可 諱 言 的 是 : 西 方 現 代 的 環 保 運 動 和 生 態 哲 學 , 在 發 展 過 程 中 , 深 受 佛 教 ( 特 別 是 大 乘 佛 教 ) 教 義 的 影 響 — — 人 與 自 然 、 人 與 動 物 和 諧 相 處 的 觀 念 , 特 別 是 佛 教 以 有 情 為 本 的 , 「 緣 起 法 相 之 相 關 性 」 與 「 緣 起 法 性 之 平 等 性 」 的 觀 點 , 已 經 為 生 物 為 中 心 之 生 態 主 義 者 提 供 縝 密 的 哲 學 架 構 以 及 寬 廣 的 宇 宙 視 野 。

    七 、 思 想 與 制 度 的 促 成 — — 社 會 運 動

    綜 上 所 述 , 就 理 論 而 言 , 佛 法 已 有 了 前 瞻 性 的 思 想 , 肯 定 「 生 物 多 樣 性 」 的 重 要 , 並 引 領 人 類 以 更 寬 廣 的 胸 襟 , 更 人 道 的 「 護 生 」 精 神 , 來 面 對 宇 宙 人 生 與 一 切 有 情 。 但 是 這 並 不 表 示 佛 弟 子 在 生 態 保 育 或 動 物 保 護 方 面 的 努 力 是 完 美 無 缺 的 , 因 為 這 些 思 想 勢 必 要 抵 禦 人 類 沙 文 主 義 的 攻 擊 。

    還 有 , 思 想 必 須 要 形 成 制 度 、 法 律 或 政 策 , 才 能 提 供 生 態 環 境 與 弱 勢 動 物 以 實 質 上 的 保 障 , 口 頭 上 的 同 情 往 往 無 濟 於 事 。 而 偏 偏 這 類 基 進 主 張 , 一 定 會 牴 觸 許 多 人 的 既 得 利 益 , 於 是 , 形 成 一 種 社 會 運 動 , 透 過 教 育 與 說 服 ( 乃 至 示 威 、 遊 行 、 陳 情 、 抗 議 等 等 ) 的 努 力 , 凝 聚 強 大 而 不 容 忽 視 的 民 意 , 以 成 為 生 態 環 境 與 弱 勢 動 物 的 代 言 人 , 令 既 得 利 益 的 剝 削 行 為 受 到 抵 制 , 就 變 成 是 佛 弟 子 不 得 不 努 力 的 方 向 。

    這 原 是 一 種 民 主 政 治 體 制 中 的 正 常 操 作 , 只 要 它 不 涉 及 暴 力 , 那 麼 佛 弟 子 「 莊 嚴 淨 土 , 成 熟 有 情 」 的 理 想 , 就 可 不 必 寄 諸 「 輪 王 」 , 而 具 體 實 現 於 人 間 。 問 題 是 : 在 佛 門 中 , 有 多 少 人 願 意 面 對 這 個 辛 苦 過 程 的 張 力 , 以 及 甘 冒 「 得 罪 他 人 」 的 大 不 韙 , 而 為 與 己 似 不 相 干 的 議 題 奮 力 一 搏 呢 ? 又 有 多 少 人 情 願 放 下 「 清 高 超 然 」 、 「 不 介 入 政 治 」 的 令 名 美 譽 , 抗 拒 那 與 既 得 利 益 者 分 享 利 益 的 誘 惑 呢 ?

    噫 ! 微 斯 人 , 吾 誰 與 歸 ? 

 

1.詳 見 《 中 阿 含 經 》 卷 二 四 「 大 因 經 」 ( 大 正 一 , 頁 五 七 八 中 ∼ 五 八 二 上 ) 。 此 外 在 巴 利 藏 的 《 大 緣 經 》 (MahAnidAna Suttanta) , 《 長 部 》 (DIgha-NikAya) 二 • 五 五 ∼ 五 七 , 南 傳 七 , 頁 一 ∼ 五 , 以 及 《 大 本 經 》 (MahApadAna Suttanta) , 《 長 部 》 (DIgha-NikAya) 二 • 三 一 ∼ 三 五 , 南 傳 六 , 頁 三 九 七 ∼ 四 ○ 三 , 此 諸 經 中 , 佛 陀 都 提 出 緣 起 法 。 

2.如 《 雜 阿 含 經 》 卷 三 七 ( 大 正 二 • 頁 二 七 三 中 ) 。 

3.見 《 法 句 經 》 合 訂 本 , 台 南 : 妙 心 寺 , 民 國 八 十 年 五 月 , 頁 三 ○ 。 

4.生 態 主 義 與 環 境 主 義 之 區 分 , 參 見Andrew Debson, Green Political Thought,An Introduction,1990。 洪 裕 程 中 譯 : 《 綠 色 政 治 思 潮 》 ( 一 ) , 《 台 灣 環 境 》 第 五 七 期 , 一 九 九 三 年 三 月 , 頁 四 六 ; 高 成 炎 : 〈 簡 介 《 綠 色 政 治 思 潮 》 〉 , 《 台 灣 環 境 》 第 五 七 期 , 一 九 九 三 年 三 月 , 頁 四 四 ∼ 四 五 。 第 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