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動 物 權 」 與 「 護 生 」

作 者 : 釋 昭 慧

   「 動 物 權 」 (animal right) 的 詞 彙 , 源 自 於 西 方 。 在 東 方 佛 教 , 「 護 生 」 有 它 完 備 的 理 論 架 構 , 但 「 護 生 」 的 理 由 , 卻 並 非 來 自 於 「 動 物 權 」 的 觀 念 。

    「 天 賦 人 權 」 的 說 法 , 固 然 仁 慈 而 偉 大 , 但 無 法 獲 得 實 證 ; 同 理 , 「 動 物 權 利 」 的 來 源 , 倘 若 寄 諸 「 天 賦 」 , 欲 證 成 其 真 實 性 , 則 更 屬 渺 茫 。 也 許 , 「 天 賦 」 這 種 「 創 造 論 」 色 彩 濃 厚 的 觀 念 , 只 能 停 留 在 信 仰 的 神 秘 層 次 吧 ! 但 它 對 「 無 神 論 」 的 佛 教 , 最 起 碼 不 具 足 任 何 「 證 成 動 物 權 之 正 當 性 」 的 效 力 。

    至 於 在 法 律 上 , 或 是 在 實 務 的 操 作 過 程 中 , 則 「 權 利 」 (right) 云 者 , 經 常 是 伴 隨 著 「 義 務 」 (obligation) 而 出 現 的 概 念 。 於 是 , 稍 一 不 慎 , 「 動 物 權 」 論 者 就 會 掉 入 「 動 物 沒 有 資 格 取 得 人 所 擁 有 的 權 利 」 之 推 論 陷 阱 。 就 如 同 義 務 論 者 柯 亨 (Carl Cohen) 所 說 的 : 權 利 觀 念 不 能 應 用 在 動 物 身 上 , 因 為 「 權 利 」 這 個 觀 念 只 能 適 用 在 道 德 社 群 的 成 員 上 , 而 動 物 因 為 不 能 做 道 德 決 定 , 所 以 不 是 道 德 社 群 的 成 員 , 而 人 類 相 較 之 下 , 具 有 比 動 物 更 大 的 價 值 。

    康 德 (Immanuel Kant) 更 是 如 此 認 定 : 動 物 沒 有 人 格 , 因 為 它 們 不 是 理 性 、 自 覺 的 存 有 , 不 能 夠 把 握 道 德 律 則 。 由 於 它 們 不 是 道 德 立 法 王 國 的 一 員 , 所 以 我 們 不 對 它 們 負 有 任 何 義 務 。 但 是 我 們 應 該 善 待 它 們 , 因 為 那 有 助 於 培 養 善 良 的 個 性 , 使 我 們 在 對 待 人 類 同 伴 時 , 更 為 體 貼 溫 厚 。 換 句 話 說 , 愛 護 動 物 是 為 了 「 人 」 這 方 面 有 所 需 要 的 理 由 , 而 不 是 來 自 「 動 物 」 方 面 的 需 要 考 量 。

    依 佛 法 以 觀 , 「 護 生 」 所 護 的 範 疇 , 是 一 切 「 有 情 」 ( 眾 生 ) 。 但 這 是 來 自 於 尊 重 每 一 「 有 情 」 的 需 要 , 而 不 是 來 自 於 尊 重 「 人 」 的 需 要 。 「 有 情 」 , 是 所 有 「 護 生 」 規 範 的 受 惠 者 。 因 為 , 只 有 有 情 , 才 有 情 識 與 情 愛 , 對 於 自 體 的 生 命 , 才 有 趨 樂 避 苦 、 趨 生 畏 死 的 本 能 。 為 了 尊 重 這 種 動 物 本 能 , 所 以 避 免 傷 殺 惱 害 他 們 。

    相 對 於 有 情 , 非 有 情 類 的 植 物 , 雖 亦 有 其 蓬 勃 生 機 , 但 並 未 呈 現 「 情 識 與 情 愛 」 之 特 性 ; 對 於 植 物 , 由 於 尊 重 它 的 蓬 勃 生 機 , 所 以 僧 尼 的 戒 律 中 , 也 還 是 有 「 不 得 踐 踏 、 砍 伐 草 木 」 的 規 範 , 但 其 毀 犯 之 嚴 重 性 , 是 無 法 與 「 殺 生 」 戒 相 提 並 比 的 。 這 種 區 分 , 也 來 自 於 素 樸 經 驗 的 感 情 。 所 以 每 當 有 人 向 筆 者 辯 稱 「 植 物 也 有 生 命 」 , 以 證 明 「 素 食 與 肉 食 」 是 五 十 步 與 一 百 步 之 別 時 , 筆 者 都 不 忘 提 醒 他 : 就 最 素 樸 的 常 識 經 驗 而 言 , 你 覺 得 你 掰 斷 一 朵 花 , 與 掰 斷 一 隻 雞 的 脖 子 , 是 同 一 碼 事 嗎 ? 在 你 心 裡 所 遺 留 下 來 的 是 同 樣 的 業 痕 嗎 ?

    倫 理 規 範 的 受 保 護 者 雖 涵 蓋 「 人 」 與 「 非 人 」 之 一 切 有 情 , 但 倫 理 規 範 的 行 為 主 體 則 是 「 人 」 , 而 非 「 人 以 外 之 其 他 動 物 」 ( 以 下 簡 稱 「 動 物 」 ) 。 職 是 之 故 , 「 護 生 」 此 一 道 德 訴 求 的 詞 彙 , 純 粹 是 對 「 人 」 的 行 為 之 有 害 於 生 命 ( 包 括 動 物 ) 者 , 所 提 出 的 反 制 。 動 物 與 動 物 之 間 , 倘 有 相 殘 相 食 之 行 為 , 牠 們 是 不 可 能 產 生 「 對 方 也 有 生 存 權 利 」 之 反 省 的 。 人 與 動 物 之 間 , 倘 若 某 種 凶 猛 動 物 ( 如 虎 、 獅 、 蟒 蛇 ) 欲 依 本 能 而 殺 人 時 , 人 也 無 法 訴 諸 「 生 存 權 利 」 之 道 德 觀 念 而 制 止 之 。 人 對 待 動 物 的 方 式 , 構 成 「 善 業 」 或 「 惡 業 」 , 動 物 待 人 或 動 物 相 待 , 縱 使 從 人 的 角 度 看 來 , 可 以 稱 之 為 「 凶 殘 」 , 卻 是 純 任 本 能 的 「 有 覆 無 記 」 ( 覆 障 真 理 , 卻 非 關 善 惡 , 是 道 德 上 的 「 中 性 」 ) 。

    職 是 之 故 , 「 護 生 」 的 理 論 基 礎 , 不 是 來 自 於 「 天 賦 動 物 權 」 的 形 上 學 , 也 不 是 來 自 於 義 務 論 式 的 — — 不 脫 「 人 本 主 義 」 色 彩 的 — — 思 辯 , 而 是 來 自 於 佛 法 基 本 原 理 的 「 緣 起 」 法 則 : 素 樸 經 驗 「 自 通 之 法 」 的 背 後 , 有 它 「 相 依 相 存 」 或 「 眾 生 平 等 」 的 思 辯 邏 輯 。

    原 來 , 「 人 」 雖 有 各 別 隔 歷 的 形 體 , 但 形 體 與 形 體 之 間 , 則 並 非 「 絕 緣 體 」 。 一 般 的 互 通 , 仰 仗 語 言 與 表 情 以 傳 達 訊 息 , 而 至 親 至 愛 之 人 的 互 通 , 甚 至 可 以 隔 空 出 現 ( 例 如 : 兒 子 在 外 發 生 橫 禍 而 慘 死 , 母 親 在 家 毫 不 知 情 , 竟 然 在 災 禍 發 生 的 同 時 , 沒 來 由 地 心 痛 了 起 來 ) , 這 就 是 所 謂 的 「 心 有 靈 犀 」 或 「 心 電 感 應 」 。

    當 人 愈 是 將 「 自 我 中 心 意 識 」 減 低 , 這 種 「 互 通 」 的 管 道 , 就 愈 是 暢 通 。 所 以 , 忘 我 愛 子 的 母 親 , 對 稚 子 的 苦 樂 , 感 同 身 受 ; 一 般 看 小 說 或 電 影 看 到 忘 我 的 人 , 將 自 己 溶 入 到 主 角 的 處 境 之 中 , 也 可 以 隨 著 主 角 的 憂 傷 而 不 自 禁 落 下 眼 淚 。 這 就 是 人 人 可 以 具 足 的 「 自 通 之 法 」 。

    《 孟 子 》 「 梁 惠 王 上 」 記 載 一 段 孟 子 與 齊 宣 王 的 對 話 : 齊 宣 王 因 不 忍 見 釁 鐘 之 牛 觳 觫 ( 顫 抖 ) , 而 決 定 以 牛 易 羊 。 國 人 笑 其 「 愛 牛 」 , 孟 子 卻 認 為 這 是 「 仁 術 」 , 因 為 , 「 君 子 之 於 禽 獸 也 , 見 其 生 , 不 忍 見 其 死 ; 聞 其 聲 , 不 忍 食 其 肉 」 。 這 就 是 從 素 樸 感 情 而 來 的 憫 生 之 心 , 擴 而 大 之 , 「 老 吾 老 , 以 及 人 之 老 ; 幼 吾 幼 , 以 及 人 之 幼 ; 天 下 可 運 於 掌 。 」 治 天 下 之 道 悉 在 於 此 。 所 以 人 人 皆 有 「 自 通 之 法 」 , 這 正 是 佛 家 「 眾 生 緣 慈 」 的 活 水 源 頭 。

    然 則 何 以 形 體 隔 歷 的 人 , 並 不 是 「 絕 緣 體 」 ? 理 由 就 是 : 依 「 緣 起 」 法 則 以 觀 : 存 有 的 任 一 現 象 ( 有 情 包 括 在 內 ) , 原 都 不 是 隔 別 孤 立 而 可 以 單 獨 存 在 的 , 須 要 有 「 眾 緣 和 合 」 以 成 就 之 。 因 此 , 緣 所 生 法 本 身 , 就 與 其 他 的 緣 所 生 法 , 有 著 「 相 依 相 存 」 的 複 雜 網 絡 。 在 這 前 提 之 下 , 因 緣 相 互 支 援 成 就 的 生 命 體 與 生 命 體 之 間 , 如 何 可 能 不 存 在 著 隱 微 而 暢 通 的 管 道 呢 ? 因 此 , 對 其 他 生 命 的 尊 重 , 就 不 祇 是 素 樸 的 感 情 因 素 , 而 在 感 情 自 然 流 露 的 背 後 , 有 其 「 法 則 」 存 焉 。 透 視 此 一 「 緣 起 無 我 」 的 法 則 , 才 能 體 會 「 自 通 之 法 」 的 所 以 然 。 有 了 這 番 體 悟 , 方 能 從 「 眾 生 緣 慈 」 而 昇 華 出 「 法 緣 慈 」 與 「 無 緣 慈 」 的 生 命 智 慧 。

    其 次 , 由 於 一 切 有 情 只 是 因 緣 條 件 組 合 下 相 對 穩 定 的 存 有 個 體 , 所 以 , 在 因 緣 條 件 變 化 時 , 個 體 的 尊 卑 優 劣 之 處 境 , 也 就 跟 著 發 生 變 化 。 一 切 階 級 意 識 , 都 是 執 著 於 階 級 真 實 性 的 「 常 見 」 , 也 是 一 種 我 慢 作 怪 的 「 自 性 見 」 , 在 現 象 差 別 性 的 背 後 , 「 諸 法 緣 生 無 自 性 」 的 法 則 , 是 平 等 平 等 的 。 這 就 是 佛 家 「 眾 生 平 等 」 說 的 理 論 依 據 ; 用 擬 人 化 的 口 氣 說 : 「 自 通 之 法 」 所 發 散 出 的 廣 慈 博 愛 之 情 懷 , 不 是 「 神 」 在 召 喚 著 我 們 , 而 是 平 等 法 性 在 無 聲 地 召 喚 著 我 們 。

    「 無 緣 大 慈 , 同 體 大 悲 」 由 此 萌 生 — — 給 予 眾 生 快 樂 , 不 來 自 於 任 何 從 「 我 」 的 立 場 所 設 定 的 「 特 殊 條 件 」 ( 故 曰 「 無 緣 」 ) ; 憫 念 眾 生 悲 苦 , 則 係 因 眾 生 法 爾 平 等 不 二 , 同 體 相 關 ) 。 這 時 , 「 護 生 」 已 不 祇 是 一 種 素 樸 的 感 情 , 一 種 互 惠 的 思 維 , 而 形 成 了 一 種 法 性 等 流 的 — — 情 識 與 情 愛 的 昇 華 。 「 護 生 」 已 不 祇 是 一 種 美 德 , 而 形 成 了 有 道 德 自 覺 與 理 性 思 辨 能 力 , 意 欲 提 昇 「 情 識 與 情 愛 之 層 次 」 的 「 人 」 所 應 恪 遵 的 「 義 務 」 。 正 因 為 「 人 」 才 是 道 德 社 群 的 成 員 , 有 足 夠 的 理 性 與 自 覺 , 來 制 訂 與 履 行 規 範 , 所 以 雖 然 「 眾 生 平 等 」 , 但 也 只 有 人 , 才 具 足 承 擔 「 護 生 」 義 務 的 能 耐 。 至 此 , 義 務 論 者 的 論 據 , 不 但 不 足 以 摒 除 動 物 於 道 德 保 護 之 外 , 反 倒 是 證 明 了 「 人 」 對 「 動 物 」 所 應 有 的 承 擔 。

    「 動 物 權 」 觀 念 的 提 出 , 就 如 同 「 環 境 權 」 的 訴 求 一 般 , 最 起 碼 對 人 類 沙 文 主 義 , 有 極 其 深 刻 的 反 省 批 判 之 對 治 意 義 。 這 使 得 動 物 或 樹 木 , 不 再 依 於 它 是 「 張 三 或 李 四 的 財 產 」 而 具 足 意 義 ; 「 動 物 權 」 與 「 環 境 權 」 的 觀 念 , 賦 與 了 動 物 與 樹 本 身 存 活 於 宇 宙 間 的 主 體 性 意 義 ( 雖 然 那 不 是 「 道 德 規 範 的 行 為 主 體 」 , 卻 是 「 道 德 規 範 所 惠 及 的 生 存 主 體 」 ) 。

    還 有 , 只 要 肯 談 「 人 權 」 , 我 人 就 不 得 不 承 認 : 這 是 因 同 情 弱 勢 的 素 樸 經 驗 ( 自 通 之 法 ) , 而 建 構 出 來 的 人 道 理 想 — — 對 李 登 輝 和 王 永 慶 這 樣 的 權 貴 或 豪 富 而 言 , 「 人 權 」 觀 念 即 使 不 能 落 實 , 也 不 會 對 他 們 構 成 障 礙 的 。 然 則 , 認 同 「 人 權 」 說 法 的 人 , 就 無 法 迴 避 「 動 物 比 弱 勢 的 人 更 加 弱 勢 」 的 現 實 。 是 的 , 動 物 比 弱 勢 的 人 更 加 弱 勢 , 因 為 牠 們 沒 有 選 票 , 無 法 透 過 集 會 、 結 社 或 示 威 遊 行 等 民 主 社 會 的 正 當 途 徑 , 形 成 有 效 壓 力 , 以 改 變 不 利 於 他 們 的 任 何 法 律 、 政 策 與 現 實 處 境 。 所 以 , 談 「 人 權 」 的 人 , 不 宜 將 人 與 動 物 的 兩 種 「 弱 勢 」 , 形 成 兩 種 對 待 標 準 。 就 此 點 而 言 , 「 動 物 權 」 的 呼 聲 , 縱 使 在 邏 輯 上 容 易 被 設 下 陷 阱 , 但 在 運 動 的 策 略 上 , 依 然 有 其 極 高 的 說 服 力 與 感 染 力 。

八八、十二、二六 于尊悔樓

——刊於八十九年一月第十三期《應用倫理研究通訊》,

 

1見波伊曼編著,張忠宏等譯:《為動物說話——動物權利的爭議》,台北,桂冠,八六年四月,頁二一。

2.同上,頁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