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尊重、嚴格執法
I am in favor of animal rights as well as human
rights. That is the way of the whole human being.(我贊成動物均有其權利,如同人類均有人權一樣。這才是擴充仁心之道。)----林肯總統
想要讓實驗動物受到人道的福利、待遇,必須讓所有從事動物實驗的人具有這方面的觀念和意識。較消極的作法是靠自律、檢舉、教育等機制去喚醒人類重視實驗動物的福祉。積極主動的方式就是立法在各單位成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靠法律的力量監督所有從事動物實驗的人。
你對牠好,牠才會對你好
許多老師同學會自動自發地注重實驗動物福利,因為這麼作不但自己良知上不會衝突,也對自身實驗結果有幫助。
「對一個實驗動物來說,你對牠好,牠也才會對你好。」台大一位李老師(化名)這麼認為。
意思就是,研究人員必須以同等的方式對待牠,例如你善待實驗動物,那麼牠的一切生理、心理就維持在一個正常、穩定的狀況下,作實驗時,也可以得到準確的數據資料。若是虐待動物,動物看到你就躲到角落,那你的實驗一定不會準確,因為動物一看到你,牠的生理反應就已經改變。
「雖然實驗或許對人類有益,但是對動物來講,不管是小到抽血或大到最後犧牲牠生命的實驗,永遠都不是件快樂的事。」李老師嚴肅地說。
揭開黑箱子
「檢舉是監督最主要的機制!」台大獸醫系教授費昌勇在談到實驗動物的規範時,認為除了自律之外,唯有檢舉能夠確實監督實驗動物使用者。
費昌勇教授說,真正要確實監督違反動物保護法、虐待實驗動物的任何事件,最終要靠全體民眾的力量去監督,像英國、美國的民眾普遍具有保護動物的觀念,因此民眾都自發性地隨時檢舉監督任何虐待動物的不法行為。
關懷生命協會秘書長傳法也表示,「動物實驗在台灣還是黑箱子,保護團體很難去介入。」她並希望未來動物保護法能改為高中以下禁止動物實驗課程;或修改成學生有選擇的權力,不用遭受到師長的壓力。未來關懷生命協會還計畫招募學生做長期觀察員,觀察監督校園內做動物實驗的情形。
主動出擊:動物實驗管理小組
其實在世界各國,目前想要確實地監督各種動物實驗的研究者,除了自律、檢舉外,最能具體落實監督的機制就是動物實驗管理小組。
台大一位曾留學德國的章老師指出,「在德國,想申請一隻動物做實驗是非常困難的一件事。」你必須清楚寫明你實驗的目的、為何要做這個實驗等資料。他強調,這樣嚴格的要求不僅限於申請實驗犬,你要申請老鼠或兔子的話,面對的都是同樣嚴謹的申請程序。
令他印象很深的一件事是,有一次為了生理學的研究,想抽取學校養的實驗犬---Beagle的一些血液,本以為很容易就可以取得,沒想到到了動物房,發現還是必須填寫申請書,詳細說明你抽血的目的、及整個實驗是在作什麼等詳細資料。雖然頗麻煩但也見識到德國人對動物實驗真的要求非常仔細、嚴格。
反觀台灣,抽一次實驗動物的血根本是不怎麼了不起的事,你要抽幾次根本都不會有人來管你。
確實,縱使我們的動物保護法規定各單位要設立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但經過和國外的規定比較,發現台灣的規定存在許多漏洞。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的隱憂
監守自盜?
美國在一九六0年代開始,雖然要求對於實驗動物的來源和交易有所管制。但是一直要到一九八五年,對實驗室內的情形才有法律管制。
美國規定,進行動物實驗的公私機構,需成立「機構動物照料與使用委員會」(Institutional Animal Care and
Use Committees, IACUs)。其成員至少需有一位專長是實驗動物的獸醫、和一位機構外人士,以表達一般民眾對正確及合理之動物管理及使用論題之看法。此一成員不得為實驗動物使用者,且不得與機構或機構內之成員有直接關連。換言之,動物實驗不能由研究者自行掌控,必須受到獸醫界與外界監督。
在澳洲,由具領導性的公立科學團體(地位跟美國的國立衛生研究所相同)所研議出的「實行法」,要求任何動物實驗都必須獲得某一動物實驗倫理委員會的贊同始可。這一類的委員會必須有委員是關懷動物福利,又未受雇於該動物實驗機構的人。該委員會還必須有委員獨立於任何動物實驗之外。該委員會必須提供詳盡的原則與條件,包括如何衡量一項實驗的科學或教育價值以及由此實驗對動物福利產生的潛在影響。澳洲的「實行法」適用於所有須獲政府允許的研究人員,並且此法涵蓋維多利亞、新南威爾斯與南澳洲的所有實驗人員。
瑞典也要求實驗人員要獲得委員會的同意,而委員會則須包括實驗界以外的人。
在台灣,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的委員是由各單位自行遴選內部成員,再將名單送交農委會的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核備即可。設立經費也是由各單位自行負責。
面對農委會這種作法,令人忍不住質疑是否會造成自己人管自己人,執行不周延、無法確實監督,喪失設立的初衷的後果?
台大的李老師就指出,一個很可能發生的情形,是管理小組的委員和研究者是好朋友,礙於人情壓力無法檢查。所以整個管理小組的組織架構對於工作執行成效影響相當大。
據了解,目前全台灣只有生物技術研究中心的管理小組有邀請一位機構外人士監督動物實驗。
生物技術研究中心主任洪昭竹驕傲地表示,生物技術研究中心在兩年前就成立了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且規定比農委會還嚴格,小組委員也仿效國外標準,有一位機構外的公正人士,請的是主婦聯盟的成員,負責和其他委員審查所有計畫書。也因此,研究中心的動物房是全台灣,甚至於全亞洲唯一通過國際認證的動物房。
他建議,動物保護法應等未來一般大眾更加意識到實驗動物福祉時,修法增加機構外公正人士的條款。
處罰輕微、效果不彰
各單位設立的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成立後真正能確實執行監督的機制嗎?「很困難!」台大獸醫系副教授,同時也是動物保護法起草者之一的葉力森非常直接地表示。
他說,在美國,研究者的實驗計畫一定要經過管理小組審核通過才可以著手進行實驗。但台灣法律對此並沒有強制規定,監督者只能提出建議,有權特別注意你的實驗,並在實驗進行中,不定期會同動物保護員檢查。
葉力森指出,若真正發現虐待動物情事,都只能經由規勸要求研究者予改善,規勸不改的話就中止實驗計畫。由此可知動物實驗管理小組的處罰很輕微。
此外,所謂管理小組的存在讓研究者易於在國際知名期刊投稿的說法,葉老師對此頗為存疑。他說,其實國外期刊不會很嚴格審核,只要你有寫出來研究中所做的動物實驗已通過管理小組審核,他們根本不會真正去查你們國家是否有這項法令,遑論真的追查到各單位的管理小組。
越大的機器需要熱機越久
另一個原因是科層化組織造成管理小組運作不力。
「這個呀,講很久了,沒有用嘛!」台大獸醫所研究生劉予中直覺地認為,越大的機器需要熱機越久,動物實驗管理小組光想在台大落實監督效果就很困難,所以他認為還有的等了。
台大的李老師也表示,他相信管理小組的設置有其必要,但設置後的推動才是關鍵性問題。「我們學校有很多委員會到最後都推不動」,所以實驗動物管理小組想達到監督效果的話,基本上很難。
李老師指出,因為隸屬於學校的管理小組,所以執行上一定會綁手綁腳。且沒有強制的能力,完全看研究者願不願意讓你進他的實驗室,若是不尊重你就不讓你進來。
就他個人而言,到現在他還不清楚管理小組的運作程序。此外,他認為,所謂對實驗動物好或不好,應不是管理委員可以完全監督的。畢竟研究者可以在委員來監督時裝出善待動物的表象,「委員在時就摸摸牠,一轉身給他一巴掌。」
所以他對管理小組的監督效果感到懷疑。且他覺得愛護動物是發自內心的行為,而不是別人管你才去做。
幫助實驗動物困難重重
就算管理小組發現有人濫用或虐待實驗動物,想要為受到不人道待遇的實驗動物伸張權利,其實困難重重。因為牠們在法律上的地位屬於「財產」,動物保護人士很難為牠們伸張權利。以下發生在美國的例子就是如此。
State V. La Vasseur,夏威夷大學學生。他在1975年進入該校海產實驗室工作,擔任研究助理,主要工作是修補、清理海豚的水箱即為養海豚、陪牠們游泳。在1977年5月,和海豚相處兩年半後,他發現海豚們由於長期幽閉在水箱中,出現極度不安的自毀行為(self-destructive
behaviours),並逐漸陷入無生氣的昏睡狀態、處境危險。在確信法律無法對海豚提供任何幫助後,他和「動物解放戰線」組織成員放走兩隻海豚回歸大海。他並因此被控告並判決為「一級竊盜」。
他隨後上訴,但聯邦動物福利法(美國關於實驗動物待遇最重要的法規)的政策是避免對動物的殘酷行為,釋放海豚的確是落實人道對待動物的政策。但法院認為La
Vasseur需先和聯邦政府聯繫,不應該用危害他人財產權的方式救助海豚。
訴訟適格的問題
所以,法院清楚擺明立場,海豚無論如何是大學財產,是權利客體,海豚健康再差,也不行用侵犯他人財產的方式幫助之。總之,既有法律思考架構是,只要動物是實驗室財產,牠們存在價值就是提供實驗者剝削用,若人類利益和動物利益衝突,永遠是人類利益為主。
根據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許修豪的碩士論文指出,在美國的情況,實驗動物是所有動物中(野生動物、經濟動物、同伴動物),地位最難以被伸張的一種。因為實驗動物理所當然被歸類為研究者的財產。
動物案件的類型可分為兩類,一是野生動物,二是私人擁有的動物。在關於野-生動物的案件中,聯邦法院對原告的「訴訟適格」 常採較肯定的態度。相對的,對於私人擁有的實驗室動物,動物保護團體或關懷動物人士幾乎沒有插手的餘地。因為動物保護團體或關懷動物人士不具有訴訟適格,而無法進行訴訟。雖然美國只有聯邦法院較堅持這項原則,而州法院則不一定,但由於幾乎所有實驗機構都接受聯邦補助,使得案件最後仍會移送到聯邦法院,最後都因原告不具訴訟適格而被駁回。
在美國,法院之所以對於那些野生動物案件的訴訟適格採取較肯定的態度,是因為認為那些無主的資源,需要有關心人士將其可能之外部成本內部化,以矯正在未受節制的情形下,可能出現的不當投資行為。但實驗動物部分,由於所有人已被認定將基於自利最有效地使用其財產,使得外圍的動物保護人士及內部的實際照養人士均無法為其主張任何權益。私有動物的處境等於完全無法得到司法層面的救濟。
動物法律地位低落
歸根到底, 其實是因為動物在法律上地位低落, 所以難以為牠們伸張權利, 其中又以實驗動物地位為最低.
長期致力於動物保護運動的專欄作家黃怡說,一般國家的法律中,動物只是一樣財產、東西。所以若有人虐待動物,罪名頂多是毀損財產。在野生動物保護法中,動物的地位提升了一點點。因為法律規定野生動物必須受到大家的保護,若有人侵犯野生動物的話,他一定會被處罰。所以動物的位格稍微被提升了。
黃怡指出,在荷蘭,動物的位格則被提升至和無行為能力的人類一樣。荷蘭在一九九六年底通過一個法律,承認動物的「內在價值」,在法律上享有特殊的位格。立法文件上說:「牠們是有知覺的動物,需要人們給予道德的關懷。」
意思就是動物的地位等同十八歲以下的人或受禁制產權的人。簡單說,動物類似弱智者一樣,虐待動物的刑罰變的很重。
而在台灣,大家對動物仍只停留在「東西」的地位,屬於附屬在人類之下的財產。加上研究者總以科學進步、人類福祉為名,無怪乎虐待實驗動物是根本不必負什麼責任。
前面提到,各單位的動物實驗管理小組會定期抽查研究者,一旦發現濫用或虐待的情況,會糾正研究者。若糾正後還未改善,就終止他的實驗;這算是對研究者最嚴重的處罰。至於被虐待的動物,由於法律中沒有任何民事責任加諸在研究人員身上,所以他根本不需要負責醫治被虐待的動物。會造成這種情形,就是因為動物在我們的法律中,沒有權利、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