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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一切動物均為平等
第一節  種族主義、性別岐視與動物權利
第二節 其他動物當然會疼痛
 
 
 
 
 
 
 
 

第一章 一切動物均為平等

為什麼人類平等所依據的倫理原則, 要求我們把平等的考量也推廣到動物身上


第一節 種族主義、性別岐視與動物權利


  「動物解放」這個說法,聽起來效顰模仿其他解放運動的成分多,作為一種認真的目標的成分反而少。事實上,「動物的權利」這個觀念,的確曾經被用來反諷、醜化女性權利的主張。在1792年女性主義的先驅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 Wollstonecraft)出版她的《為婦女權利辯》時,湯馬斯泰勒(Thomas Taylor)隨即發表其匿名作品《為畜類權利辯》,他的論證是:如果沃斯通克拉夫特主張平等的論證對婦女成立,為何它對畜類不能成立?它的推理看來對畜類也有效,可是主張畜類有權利「顯然荒唐」。由此可見,這個結論所根據的推理一定不正確,因為在這兩種情況裡,所運用的論證都是同一套論證。

  因此,先探討主張女性平等的理由是什麼,有助於我們說明主張動物平等的根據。面對泰勒的攻擊,該如何為女性權利辯護?一種可能的回應方式是指出,主張男女平等的論據,若延伸到動物的身上就不對了。因為在許多不言自曉的方面,男性與女性極為相近,可是人類與動物卻相差極大。所以似乎可以說,男人與女人是相類的生物,應該享有相類的權利,可是動物和人卻大有差別,因此不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

  用這種方式駁斥泰勒的類比,在某種程度上是正確的,但還不夠徹底。動物和人之間誠然有非常大的差異,這些差異誠然會使兩類生物擁有的權利有所不同。可是承認這件明顯的事實,並不足以妨礙我們主張把平等之基本原則延伸到人以外的動物身上。把平等的基本原則從一個群體延伸推廣到另一個群體,並不涵蘊我們需要用完全一權的方式對待這兩個群體,或是給予兩個群體完全一權的權利。我們是不是應該這樣做,要看兩個群體的成員具有什麼性質。平等的基本原則所要求的,並不是平等的或者一樣的待遇(treatment),而是平等的考量(consideration)。對不同的生物運用平等的考量,所產生的待遇方式以及權利可能並不一樣。

  由此可見,針對泰勒想要醜化婦女權利主張的企圖,有另外一種回擊的方法,這種方法無須否定人類與非人類之間顯然的差異,而是更深入思考平等這個問題,最後並且發現,肯定平等的基本原則對所謂的「畜類」也成立,毫無荒謬之處。如果我們細察反對種族岐視、性別岐視的最終依據,我們會發現,假如我們追求黑人、婦女或其他受壓迫人類群體的平等,卻拒絕對非人類給予平等的考量,我們的立場會站不住腳。要顯示這點,我們首先需要了解,種族主義與性別岐視究竟錯在哪裡。當我們主張一切人類無分種族、信仰或性別一律平等時,我們究竟是在肯定什麼?要求平等的時候,倘使所根據的必須是一切人類「事實上的平等」,我們勢必只好停止要求平等。

  然而,有人或許還是會堅持認為,要求人類之間的平等,根據在於不同種族與性別在事實上是平等的。他們可以說,個別的人雖然相異,可是種族之間或性別之間卻並沒有差別。從一個人身為黑人或者身為女人這件單純的事實,我們不可能推出任何有關此人之理知能力或道德能力的結論。種族主義與性別岐視的錯誤,可以說就在這裡。

  不過,雖然個人之間的差異跨越了種族之間或者性別之間的分界線乃是事實,可是還有一類反對平等的人更為高明,他們可能會說,智商低於一百的人的利益所獲得的考量,應該少於智商高於一百的人的利益,一個這樣的階層社會,難道會比以種族或性別劃分階層的社會高明?我不認為。可是如果我們談平等這項道德原則的時候,所根據的僅是各個種族或是性別作為整體在事實上的平等,那麼我們反對種族主義以及性別岐視的理由,並不足以讓我們有基礎反對這樣的一個不平等社會。

  我們對於種族主義與性別岐視的反對,不應該以任何一種事實上的平等為基礎──即使這裡所謂事實的平等,僅指能力的差異在不同種族、不同性別之間均衡分配──還有一個重要的理由:在人類之間這些能力是不是真的分配得平均,而與種族或性別無關,我們並不可能有絕對的保證。更重要的是,我們還無法確定,這類差異有多少是真的起於不同種族與性別的不同基因稟賦、又有多少來自較差的學校、居住環境以及其他因過去與今天的岐視而造成的因素。如果反對種族主義的人採取這樣的路線,便不得不承認:倘使能力的差異一旦證明與種族有某種天生的關聯,種族主義便取得某種辯解之道了。

  幸運的是,要主張平等,並不需要科學研究的某項特定結論。我們應該設法說清楚:主張平等的理由,並不依賴智力、道德能力、體能或類似的事實性的特質。平等是一種道德理念,而不是有關事實的論斷。人類平等的原則,並不是對於人與人之間任何事實性的平等的描述;相反,它是一項有關我們應該如何對待人類的規範。

  邊沁(Jeremy Bentham)是道德哲學中志在改革的功利學派的創始人,他提出「每個(人)都算一個,沒有(人)多於一個」(Each to count for one and none for more than one)這個說法,把道德平等的這項根本基礎納入他的倫理學系統。易言之,一件行動所影響到的每個對象的利益,都應該受到考慮,並且對每個對象的利益所賦予的重要程度,應該與其它對象的類似利益一樣。稍晚的另一位功利主義者希季威克(Henry Sidgwick)把這個說法表達如下:「任何一個個體的價值,從宇宙的觀點來看,都不高於另一個個體的價值」。晚近一些當代道德哲學的主要人物在發展自己的道德理論時,可以說相當一致地指明他們的理論乃是以某種類似的要求作為基本假設,務求對每個個體的利益做平等的考量。

  這個平等原則的一項自然引申,就是我們對他者的關懷、考量他們利益的意願,不應該繫於他們是何許人(或生物)、或者他們有什麼能力。我們的關懷或考量究竟要求我們做什麼,會因為我們的作為將影響到的對象的特質而異。但是根據平等的原則對當事者的利益有所考量──不管這些利益為何──這個基本要件,必須施用於每個對象,無論黑與白、男與女、或者人類與非人類。

  反對種族主義與反對性別主義的論據,最根本的基礎均應該在這裡;也就是根據這個原則,「物種岐視」(speciesism)的那種態度應該受到譴責。物種岐視是一種偏見、一種偏頗的態度,偏袒人類成員的利益,壓制其他物種的成員。如果擁有較高的智力,並不等同賦予某人權利去使用他人以達成自己的目的,因此又豈能賦予人類權利去為了同樣的目的利用非人類?

  許多哲學家在不同的形式下都曾提出對利益的平等考量這項原則,以作為基本的道德原則;但是它們中間沒有幾個人看出,這項原則對其他物物種與人類一樣適用,邊沁是少數有此認識的人之一。他曾寫過一段具有前瞻意義的文字:

  或許有一天,動物可以取得原本屬於牠們、但只因為人的殘
  暴之力而遭剝奪的權利。法國人已經發現,皮膚的黑並不構
  成理由,聽任一個人陷身在施虐者的恣意之下而無救濟之途
  。有一天大家也許會瞭解,腿的數目、皮膚是否長毛、或者
  腱椎骨的終結方式,也是同樣不充分的理由,聽任一個有感
  知的生物陷身同樣的命運。其他還有什麼原因可以劃下這條
  不容逾越的界線?是理性嗎?還是語言能力嗎?可是與一個
  剛生下一天、一週、甚至一個月的嬰兒比起來,一隻成年的
  馬或者狗都是遠遠更為理性、更可以溝通的動物。不過即使
  這一點不成立,又能證明什麼?問題不在於「牠們能推理嗎
  ?」,也不是「牠們能說話嗎?」,而是「牠們會感受到痛
  苦嗎?」

  在這段話裡,邊沁舉出感受痛苦的能力 (the capacity for suffering) ,視為一個生物是否有權利受到平等考量的關鍵特徵。他的說法是,凡是具有感知痛苦之能力的生物,我們都應該將其利益列入考量。這個說法,完全沒有把任何利益武斷地排除在考量之外。感受痛苦或者快意的能力,乃是有利益這回事可言的必要條件,滿足了這個條件,我們才能夠有意義地談利益這回事。不過,它不僅是說某個生物有利益可言──最起碼的利益就是不要遭受痛苦──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其充分條件。

  在上面所引的那段文字裡,邊沁用的字眼雖然是「權利」,他的論證涉及的其實是平等而非權利。他談道德權利,實際指的是人和動物在道德上應該獲得的保障;可是他的道德論證真正依賴的支撐,並不在於肯定權利之存在,因為權利的存在本身還需要靠感受痛苦及快樂的可能性來證明。用他的論證方式,我們可以證明動物也應該享受平等,卻無須陷身在有關權利之終極性質的哲學爭議裡頭。

  只要某個生物感知痛苦,便沒有道德上的理由拒絕把該痛苦的感受列入考量。無論該一生物具有什麼性質,平等的原則要求把牠的痛苦與任何其他生物的類似痛苦──只要其間可以做大概的比較──做平等的看待。換言之,唯有感知能力(sentience)的極限所構成的界線,才讓我們有理由去停止對他者之利益有所關懷。用任何其他特質──例如智力或理性──來畫出這條界線,都是專斷的做法。如因智力或者理性能算數,其他的特質例如膚色又為何不可以算數呢?

  種族主義者在自己種族的利益與其他種族的利益衝突時,看重自己種族成員的利益,結果違反了平等之原則。性別主義者偏袒自己性別的利益,違反了平等之原則。同樣地,物種主義者容許自己物種的利益優先於其他物種成員之利益。在這三種情況裡,我們看到的模式是一樣的。


第二節 其他動物當然會疼痛


  大多數的人類都是物種歧視者。在以下各章中,我們會看到,平常一般的人不只是少數格外殘忍、格外無情的人,而是人類的絕大多數都積極參與、消極默許、並且容許用他們的稅金支持一些社會通行的普遍作法,這些作法需要犧牲其他物種成員的最重要的利益,目的卻只在於促進我們自己物種最無聊的利益。

  不過,在我們探討下面兩章所描寫的這些作法之前,有一種為這類活動辯護的一般性說法,有必要先行批駁。這套說法聲稱,忽視其他動物的利益這條罪名,永遠不會落到人類頭上,原因簡單得令人驚愕:因為動物沒有利益可言。它認為,非人類的動物說不上利益,因為牠們無法感受到痛苦。動物完完全全不會感受到痛苦,動物根本只是沒有意識的機械,沒有思想、沒有感覺、沒有任何型態的心靈生活。

  認為動物乃是機器這個看法,是由十七世紀法國哲學家笛卡兒(Descartes)所提出來的這個立場雖然難以置信,為了求論證的完整,我們還是必須對這個懷疑論的立場加以討論。

  不是人類的動物會感知痛苦嗎?我們怎麼知道牠們會?對於另外一個生物,我們怎麼知道他感受到了疼痛?我們無法直接經驗到他人的疼痛,無論這個「他人」是你最好的朋友或者是一隻流浪狗。疼痛是一種意識狀態、一種「心靈事件」(mental event),因此不可能被觀察到。疼痛是屬於感覺的事;他人感覺到了疼痛,我們只能從各種外在指標推知。

  當我們以為其他人類感到疼痛時,在理論上,我們永遠有可能失誤。哲學家或許會為此絞盡腦汁,我們一般人卻絕不會真正懷疑我們的密友與我們一樣有疼痛的感覺。這中間確實有一個推論的過程,不過這個推論乃是完全合理的推論:他依據的是觀察他在我們設身處地也會感到疼痛的情境裡的行為,同時還依據一項簡單的事實:我們有完全的理由認定這位朋友是與我們一樣的生物,長著一樣的神經系統,其運作方式與我們的一樣,並且在同樣情境裡會產生同樣的感覺。

  如果認定其他人與我們一樣會感知疼痛是有到裡的,那麼有什麼理由說針對動物做同樣的推論卻沒有道理?

  供我們推論另一個人感知疼痛的所有外在徵候,幾乎都可以在其他物種的身上見到,特別是與我們較近的物種,也就是哺乳類動物和禽鳥類。行為方面的徵候包括了翻滾、面部扭曲、呻吟、慘叫或其他叫鳴聲、企圖躲開疼痛的來源、疼痛將重複時表現出恐懼等等。此外,我們知道這些動物也有與我們極為類似的神經系統,當一隻動物處在我們會感到疼痛的情境中時,牠的神經系統在生理上的反應與我們一樣:先是血壓升高、瞳孔放大、流汗、脈搏加速、而如果刺激繼續的話血壓開始下降。雖然人類的大腦皮質比其他動物發達,但是腦的這個部位管的是思維功能。這類衝動、情緒、與感覺位在間腦(diencephalon),而間腦在許多其他物種身上也發展完備,特別是哺乳類與鳥類。

  我們同時也知道,動物的神經系統與人類一樣經過演化,顯而易見,感覺疼痛的能力增強了一個物種生存的機會,因為它導致該物種的成員躲避傷害的來源。如果動物與人的神經系統在生理上幾乎完全類似,有同一個起源與同樣的演化功能,在類似的情境裡造成的行為樣式也類似,那麼再去假定牠們在主觀感覺的層次上居然有完全不同的運作方式,當然不合理。

  科學久已承認,不管我們企圖說明的是什麼,尋找最簡單的說明乃是健全的方針。偶爾有人指稱,正是因為這個原因,用涉及了動物的有意識感覺、慾望等等的理論說明動物行為是「不科學的」其想法是說,當一件行為不用牽扯到意識或感覺即可以說明的話那就是一個比較簡單的理論。可是現在我們已經看到,若是參照人類及非人類動物的實際行為來衡量,這類說明實際上要比相對的說明複雜得多。因為我們從自己的經驗也知道,對我們自己行為的說明,若是不涉及意識與疼痛的感覺,都是不完整的;因此,主張對於具有類似神經系統的動物之類似的行為,應該用同樣的方式來說明,是要比發明另外一套說明,來得簡單得多。

  絕大多數在這個問題上下過功夫的科學家,都接受這個看法。在英國,分別有三個涉及動物事務而由專家組成的政府委員會,接受了動物會感覺到疼痛的結論。到了最近十年來,冠以《動物思想》、《動物思維》、《動物之痛苦:動物福利之科學》之類標題的科學研究不斷出版,已足以顯示人類之外動物的意識知覺已普遍被認為是值得探究的嚴肅課題。

  問題大可以就此結束;可是還有一個反對的說法,需要加以處理。人類疼痛時,畢竟擁有一種行為表示方式,乃是人類以外的動物所沒有的:一套較完備的語言。但是,但是,正如邊沁早已指出的,使用語言的能力,與一個生命應該受到何種待遇的問題毫不相干除非能夠證明語言的能力與感受痛苦的能力有關聯,也就是說證明語言的闕如足以令人質疑感受痛苦的能力是否存在。

  要建立這種關聯,可以尋二途為之。第一,由深具影響力的哲學家維根斯坦(LudwigWittgenstein)所發展出來的某些學說,認為我們無法有意義地說不具有語言的生物有意識狀態。這個主張在我看來極難置信。語言對於抽象思考或許是必要的,可是疼痛之類的狀態較為原始,與語言毫無關係。

  第二種連結語言與疼痛之存在的途徑較易理解,那就是指出,我們有關其他生物感到疼痛的最強證據,就是由牠們告訴我們牠們感到疼痛。這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論證途徑,因為它並沒有否認非語言使用者也可能感到疼痛,而是否認我們有可能有充分的理由相信牠們感受到了疼痛。可是,這個論證方向一樣失敗。辜達爾(Jane Goodall)在他研究黑猩猩的著作《在人的陰影下》(In the Shadow of Man)一書中已經指出,就感覺與情緒的表達而言,語言的重要性遠次於非語言的溝通。我們用來傳達許多情緒狀態的基本信號,並不是指有人類才有。「我感到疼痛」這句話,可以是得知說話者疼痛的證據之一,可是它並非唯一可能的證據,同時有鑑於人有的時候會說謊,它甚至並不是最好的證據。

  認為缺乏語言的動物不可能有疼痛的看法,縱使還有更堅強的根據,可是這個看法的後果也不免逼使我們拒絕這個看法。人類的嬰幼兒也不會使用語言,難道我們要否認一個一歲的幼兒會感到疼痛?如果我們不能這樣做,語言就不可能是關鍵所在。與動物比起來,我們對於人類的知識相對而言較多、與幼兒的接觸較多。對於其他動物之行為做過研究的人、以動物為友伴的人,很快就學會了解牠們的反應方式,不僅不遜於我們對於幼兒的瞭解,有時候甚至還更勝一籌。

  總結而言,要否認動物能感受到疼痛,無論在科學上、哲學上都沒有堅強的理由。只要我們不懷疑其他人會感到疼痛,我們便也不應該懷疑其他動物會感受疼痛。

  動物有疼痛感。前面我們已經指出,在道德上並沒有理由認為動物感受到的疼痛(或愉快)之重要程度,不及人類感受到的等量疼痛(或愉快)。可是這個結論又有什麼實際涵蘊呢?

  同樣打兩巴掌,打嬰兒比打馬嚴重得多。但是,只要我們認為在沒有好理由的情況之下給嬰兒造成該程度的痛苦是錯的,我們就必須承認除非我們是物種歧視者在沒有好理由的情況下給一匹馬造成該程度的痛苦也是錯的。

  人類與動物的其他差異,會進一步造成另外一些困擾。正常成年人具有的心至能力,會使他們在某些情況裡感受道的痛苦,比同樣情況裡的動物來得多。同樣的實驗若是對動物進行,造成的痛苦會比較少,因為動物不會有擔心被綁架、被當成實驗對象的恐懼。那麼用動物而不用正常成年人來做實驗,有其不流於物種主義的理由。不過我們必須指出,這個論證也讓我們有理由使用幼兒更好是孤兒或是嚴重智障的人進行實驗,因為幼兒及智障人也不會預知他們將被如何處置。倘使我們有意用這個論證去證明對動物進行實驗是合理的,我們便得自問,是否也願意容許對幼兒和智障者進行同樣的實驗;可是,倘使我們要在動物與這兩種人類之間有所區別,那麼除了對我們自己物種赤裸裸的也就是在道德上無法辯解的偏袒之外,這種區別又能有什麼基礎呢?

  在許多方面,正常成年人較為高超的心智能力是會造成差異的,可是這些差異並不一定都表示正常成年人類能感受到的痛苦會比較多。有時候,動物會因為牠們的智力較為有限,而感受到更多的痛苦。如果我們捕捉的是野生動物,我們無法對牠們明說我們無意殺害牠們。野生動物無法分辨你只是要擒捉、囚禁牠,還是要殺害牠;對牠而言,你的行為造成的恐怖是一樣的。

  有人會反駁說,對不同物種的痛苦做比較毫無可能,因此當動物與人類的利益相衝突時,平等原則無法告訴我們該如何做。不同物種成員的痛苦或許無法做精密準確的比較,可是精密準確並不重要。即使我們的方針是:只有在十分確定人類的利益受影響的程度絕對遠低於動物受影響的程度時,才同意防止對動物造成痛苦,我們也都必須劇烈改變我們對待動物的方式,包括我們的飲食習慣、飼養動物的方式、許多科學領域的實驗程序,對野生動物、對狩獵、對穿戴皮毛的態度,以及諸如馬戲團、牛仔技能表演、動物園等娛樂活動。有極大份量的痛苦將可以因為這些改變而避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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