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事論法

爭點分析
非死不可?
後續追蹤
「偷竊他人的同伴動物,嗣後加以宰殺並烹煮食用」的行為,在「宰殺並烹煮食用」後半段的部份,以下就我國特別刑法動物保護法體系是如何認定與評價(涉及動物保護法之行政法部分,容後補述),略為說明之。 海畔有逐臭之夫        韓國、越南、大陸等地區的飲食文化,在特定非要沽「犬」這一味的民眾口中,較之於雞、鴨、牛、豬更美味,奉為珍饈中的上上品。無庸置疑,每個人都有自由攝取蛋白質來源種類的權利,植物性或動物性蛋白質,任君擇其所愛,甚至完全不攝取蛋白質的自由。此乃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亦是放諸四海皆準的普世價值,某些幸運可免於盤中飧的例外,則是被認定為保育的野生物種或在政教合一國家宗教教義所禁止的類別。
後續追蹤
「偷竊他人的同伴動物,嗣後加以宰殺並烹煮食」的行為,在我國法律體系如何認定與評價,以下暫先就刑法體系,略為說明之。     現行中華民國刑法並沒有以「犬」為保護的法益,無「傷犬罪」或「殺犬罪」可論。雖不是權利主體,但為人所飼養之犬係權利客體,即為「財產」的概念。若「所有之犬」被他人所的侵害,屬涉及財產法益之罪。更進階的動物保護法(特別刑法)則將犬之身體、生命視為獨立之法益,而與人之權利客體予以區分並加以尊重。若「犬」被他人所侵害,係具有感受創傷、痛苦之獨立動物生命法益,應以人類之生命、身體法益加以「類比」,而非侵害一般人類財產法益所得比擬,而規定有「虐待或傷害動物致重傷或死亡」罪。 不告而取謂之偷
後續追蹤
    近一個月以來,新北市土城、桃園蘆竹、彰化和美等地區,頻傳疑似外籍人士偷抓民眾飼養的犬隻,再宰殺供食用的新聞報導。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