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臺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民國101.11.28發布)
由 Law-editor 在 週四, 2012/12/20 - 14:49 發佈
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404
四、各項設施不得在下列地區設置:
(一)農地重劃區。但經本府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影響該地區農田、農路
、水路、水利設施等功能及農業生產環境者,不在此限。
(二)保安林地。但經林業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軍事禁建區、都市計畫禁建區及其他依法公告之禁建區。
(四)自然地景、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五)水質水量保護區、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
內之地區。但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六)經依建築法第四十七條公告劃定或依都市計畫法公布實施或經濟部
中央地質調查所已公告之斷層帶或環境地質上有崩塌滑動危險之虞
地區。
(七)其他法令規定禁止或經本府認定不適宜使用之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