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宮嬪妃也暴走之「麝香」

作者: 
Chen
法令分類: 

 

       改編清朝歷史的連續劇「後宮甄嬛傳」,於台灣不同頻道、時段不斷重播,收視火紅,至今不衰,以曲折離奇的情節,引發廣大迴響。雖說許多虛構的人物或杜撰的情節,恐有誤導之嫌[1]。暫擱下真假是非的論斷,在現今我國的法治社會,還有些事兒,千萬碰不得的,就以該劇中,讓後宮嬪妃們又愛又恨,為之暴走的「麝香」為例,藉此認識一下我國「野生動物保育法」的刑事規範吧!

香沒沾上身,徒惹一身腥!  

        含有「天然麝香」[2]的品項甚多,外用薰香有之;內服藥品有之,在劇中「號稱」達到催情助性的功能,卻也讓嬪妃們不孕或滑胎的,係來自公麝鹿的麝香[3],其於傳統中醫功效應用[4]為:開竅醒神,活血通經,止痛,催產。這「成也麝香,敗也麝香」,只是想讓精氣神好些,開竅藥種類不少,嗅些樟片即可,何必費事兒非要用上麝鹿麝香,是不?

  麝鹿,在我國公告列為「第Ⅱ級保育類動物」[5],即珍貴稀有野生動物[6],其產製品-麝香[7],無論是「毛殼麝香」[8]或是「麝香仁」[9],抑是被添加至香水、化妝品等香氛製品,或藥膏、藥丸等藥用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將前揭保育類產製品輸入、輸出,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處罰[10]

        除了禁止「輸出入」,來自保育類野生動物麝鹿之產製品-麝香,亦被公告為「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11],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12],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事處罰[13]

        簡言之,由麝鹿所製成之麝香及其相關商品,除非經主管機關同意,否則「輸出、入」,或是「買賣、意圖買賣而公開展示」,都已觸犯野生動保育法刑事規範,動輒牢獄之災,和至少新臺幣30萬元罰金才能脫身。價比黃金的麝香被查獲,則被沒收[14],除處罰行為人之外,另可對行為人的僱主、被代表法人,或被代理法人、自然人,亦科以30萬以上罰金[15](詳見本文附表一、與麝鹿產製品麝香有關之刑罰規範)。徒勞白忙一場,可不是「香沒沾上身,徒惹一身腥!」

來人!將聖誕老人給拿下!

        活體麝鹿,如同其產製品麝香,「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輸出入、買賣、意圖買賣」,野生動物保育法即有徒刑、罰金伺候。據查麝鹿在「中國大陸主產於西藏、四川、雲南等省區。其次陝西、甘肅、青海、新疆、內蒙古及東北等省區亦產之」[16]。假設我國國內真有已活體麝鹿,野生動物保育法尚有其他刑事規範,對所有這類「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加以妥善保育,簡述如下(詳見本文附表二、與麝鹿有關之刑罰規範)。

        在保育類野生動物並無「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或「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這二類情形[17]時,其一:「獵捕、宰殺」麝鹿,違者處以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18];其二:「騷擾、虐待」麝鹿,違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因「騷擾、虐待」而致麝鹿死亡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19]

        再者,若是「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之未遂犯,亦處罰之[20];若於劃定之野生動物保護區內(假設麝鹿被野放此區),犯「獵捕、宰殺」或「騷擾、虐待」保育類動物之罪者,各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21]。制定「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之「未遂犯」規定,便是因行為人有「獵捕、宰殺」保育類動物意思,並已著手進行,此種對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敵對意志,已侵害野生動物保育法賦予保育類動物,更高階的保育層級的規範目的,應對行為人處以刑罰[22]

         湊趣兒,來段時興的穿越時空劇老梗唄!萬一,那興沖沖駕著雪橇,分送禮物的聖誕老人,不巧給猜忌多疑的皇帝碰上,一聲喝令:「來人!將聖誕老人給拿下!」確實幾隻鹿群兒們,活生生被迫駕著雪橇,明顯是「以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定義之「騷擾[23]」,真該判個1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行。趕緊兒,替含冤莫辯的聖誕老人洗刷罪名,「冤枉啊!皇上明察!這拉雪橇的是「馴鹿」[24],不是麝鹿,此鹿非彼鹿啊!」 

有麝自然香,無麝本芬芳!

        諸多保育類動物,常因其某些特定被誇張放大的療效,而成為獵殺的標的[25]。增強性吸引力或功能的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例如「虎鞭」,特定人士趨之若鶩。民眾在將信將疑心態,或是毫無根據且離譜的說詞,但好奇心的驅使下,來路不明也貿然一試[26]。遑論當紅戲劇節目推波助瀾下,這回恐怕更使「麝鹿麝香」及其相關商品的黑市價格,偷偷地水漲船高了。

        殊不知,業者也針對此獵奇嘗鮮的人性弱點,謊稱商品成分內含有麝鹿麝香以炒作買氣,哄抬賣價。經查多數所謂麝香或麝香製品,均非來自於麝鹿,而是魚目混珠的其他動物、人工產製品罷了[27]。被矇在鼓裡的買方,能達到心理慰藉療效還好,怕是內含物引發其他不良適應症,摸不著病灶。業者此舉雖無野生動物保育刑事規範相繩(仍涉犯其他刑事犯罪,暫不贅述),若將麝鹿麝香虛偽標示於商品上,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行政規範,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28]

        網路交易,無遠弗屆,彈指即成,或許在某些少數產有麝鹿之國家,麝鹿麝香並非為管制物,可自由流通,暢行無阻,銀貨兩訖。惟各國有其法制規章,如前所述,在我國「非經主管機關同意,輸出入、買賣、意圖買賣而公開陳列展示」麝鹿麝香,構成野生動物保育法刑事罪,自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孰料隔牆有耳,檢舉人[29]依法少則新臺幣2000元,最高甚至可領取高達新台幣100萬元之獎勵金[30],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哪!

        麝鹿麝香,不過是來自公麝鹿腺體分泌物而已,為了此物,於法,鋌而走險,犯上刑責,身敗名裂,何苦來哉?於理,虛擲千金,買到假貨,傷財傷身[31]!於情,麝鹿麝香過於濃郁的香氣,未必能投人所好,弄巧成拙?!總之,「有麝自然香,無麝本芬芳」,回歸本質,對症下藥,快去了那些個保育類動物及其產製品,「越稀有者越貴,越貴者越有效」蠢念便是!



[1]明朝小說家羅貫中創作的「三國演義」,百年來仍吸引無數人欣賞,甚至日本人也深深著迷,並再加以改編為戲劇、線上遊戲,於是乎,過去的朝代,因後人生花妙筆、創意巧思,透過不同的展現型態,賦予更多元豐富的面貌。套句老話:「歷史,除了人名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小說,除了人名是假的,其他都是真的。 

[2]天然麝香植物性、動物性皆有,其中動物性麝香,除了有麝鹿之外,另有「1、靈貓香:為大靈貓(Viverra zibetha L.)和小靈貓(Viverricula indica D.)的香囊分泌物,(含靈貓酮Zibetone、靈貓醇Zibetol和多種大分子環酮,如靈貓香酮Civetone)等。均具有類似麝香的香氣,可作為香料及強壯劑、鎮痛劑等。2、美國產麝香:本品係得自麝香鼠(Musk Rat,Ondatra zibethicus L.含Dihydrocivetone與Normuscone),亦可作為香料。」引號內文節錄自「麝香及麝香產製品識別參考手冊」,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294。目前已有人工合成之化學製品,足以應用於香料與醫藥業,不需非仰賴天然動物性麝香不可。人工合成麝香(Artificial Musk)常見有三種:「1、Musk Xylene(美國規定不能用於食品添加物):淡黃色結晶,具甜味,廣泛用於化粧品、香皂,含量約為3 ~ 6%,價格與作用為Musk Ambrette或Musk Ketone的1/2 ~ 1/3,故使用量需倍增,始能達到相同效果,。2、Musk Ambrette(人工麝香唯一能用於食品添加物):淡黃色結晶,一般與Musk Ketone合併使用於香水。3. Musk Ketone:淡黃色片狀結晶,一般與Musk Ambrette合併使用於香水。」引號內文參考自「麝香及麝香產製品識別參考手冊」,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294

[3]「係偶蹄目Artiodactyla Moschidae麝鹿科 (編按:此處農委會網頁似誤植為鹿科(Cervidae)故更正為麝鹿科)動物原麝Moschus moschiferus L.、林麝Moschus berezovskii F.或馬麝Moschus sifanicus B.成熟雄麝腹部,在臍與生殖器間之麝香囊中(麝腺)的分泌物乾燥而成」以上節錄「麝香及麝香產製品識別參考手冊」,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294

[4]麝香為開竅藥之一,目前人工製造合成品足以應用。另有冰片、樟腦、石菖浦,麝香藥用相關資訊,請連結:http://www.e2121.com/herb_db/viewherb.php3?viewid=509&setlang=2

[5]Moschidae 麝鹿科 Musk deer ,麝鹿屬所有種,公告均為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公告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條第二項:「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由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評估分類,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並製作名錄」其授權之實質法規命令最新公告「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農林務字第0981700180號),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2363

[6]「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四款:「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7]「野生動物產製品」定義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六款:
「係指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部分或其加工品。」
野生動物產製品除外規定請連結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7條
https://www.lca.org.tw/law/book/2971;
野生動物產製品疑義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2973
另野生動物「加工」定義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三款:
「係指利用野生動物之屍體、骨、角、牙、皮、毛、卵或器官之全部或
部分製成產品之行為。」,併此敘明。

[8]「毛殼麝香:為扁圓形、橢圓形或球形,直徑三至七公分,厚二至四公分,開口面略平,密生白色或棕灰色短毛,呈旋渦狀排列,中間有一小囊孔,去毛後呈棕褐色革質皮。另一面為棕褐色略帶紫的皮膜,略有彈性,剖開後可見中層皮膜,呈銀灰色且透明,習稱「銀皮」,內層皮膜呈棕紅色,習稱「油皮」,再內包含有顆粒狀、粉末狀的麝香仁。以飽滿、皮薄、捏之有彈性、香氣濃烈者為佳。」引號內文節錄自「麝香及麝香產製品識別參考手冊」,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294

[9]「麝香仁:野生者質柔、油潤、疏鬆,其中顆粒狀者習稱「當門子」,呈不規則球形或顆粒狀,呈紫黑色,油潤光亮,微有麻紋。粉末狀者多呈紫褐色或棕褐色,並有少量脫落的內層皮膜和細毛。飼養者呈顆粒狀、短條形或不規則的團塊,紫黑色或深棕色,微有光澤,並有少量毛和脫落的內層皮膜。有強烈的特異香氣,味微辣、微苦帶鹹。」引號內文節錄自「麝香及麝香產製品識別參考手冊」,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294

[10]構成要件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野生動物之活體及保育類野生動物之產製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輸入或輸出。」;法律效果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輸入或輸出保育類野生動物之活體或其產製品者。(以下略…)」

[11]麝鹿(Musk deer),麝鹿屬所有種,均為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公告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前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授權之實質法規命令最新公告「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之種類」(農林務字第0981701016號),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2969

[12]野生動物「展示」定義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四款:
「係指以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置於公開場合供人參觀者。」,展示疑義請連結
https://www.lca.org.tw/law/book/2967

[13]構成要件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法律效果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下略…)二、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買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展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

[14]麝香被沒收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五十二條:「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得沒收之;查獲之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15]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四條:「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或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16]引號內文節錄自「麝香及麝香產製品識別參考手冊」,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294

[17]但書「獵捕、宰殺」之保育類野生動物情形,其方式亦有刑事規範。構成要件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一、使用炸藥或其他爆裂物。二、使用毒物。三、使用電氣、麻醉物或麻痺之方法。四、架設網具。五、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六、使用陷阱、獸鋏或特殊獵捕工具。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法律效果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以下略…)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使用禁止之方式,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以下略…)」

[18]構成要件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以下略…)」法律效果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獵捕、宰殺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以下略…)」

[19]構成要件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以下略…)」法律效果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未具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條件,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二、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騷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以下略…)」

[20]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三項。

[21]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及四十二條第二項。

[22]處罰未遂犯之理由,有客觀未遂理論、主觀未遂理論、印象理論,通說採「主客觀綜合理論」之印象理論。

[23]「騷擾」定義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款:「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另「虐待」定義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一款「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及「獵捕」定義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三條第十二款:「係指以藥品、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併此敘明。

[24]根據來自芬蘭的聖誕老人傳說,其所有之馴鹿(Santa Claus's reindeer)與麝鹿(Musk deer),二者並不同科(前者為Cervidae鹿科;後者為Moschidae麝科),其總數有九或十二隻二種版本,而聖誕童謠-紅鼻子馴鹿魯道夫(Rudolph The Red-Nosed Reindeer),因其鼻子會發紅光,可在大雪或起霧時指引方向。

[25]麝鹿面臨人類貿易威脅的相關資訊,請連結:http://www.profumo.it/internet-documents/muschio/press.htmUNSUSTAINABLE DEMAND FOR NATURAL MUSK ENDANGERS MUSK DEER POPULATIONS以及On the Scent: Conserving Musk Deer – The Uses of Musk and Europe’s Role in its Trade。

[26]詳細資訊參見農委會「99年度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消費傾向調查研究」,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article/3298

[27]詳細資訊參見農委會「麝香及麝香產製品識別參考手冊」,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294

[28]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四十八條:「商品虛偽標示為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29]如本文舉例皇上誤抓聖誕老人之烏龍事件,檢舉人亦可能會指鹿為馬,為避免如此憾事發生,建議蒐證拍照時,可參考農委會「野生動物活體及其產製品鑑定拍照手冊」,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288

[30]野生動物保育法檢舉、取締相關條文如下:條文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執法人員、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主管機關取締、舉發違法事件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勵;其獎勵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而關於獎勵金核發級距之條文依據-取締或舉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第五條:「民眾或團體主動參與或協助取締、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之案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規定核發獎勵金:

一、有關本法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及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案件:

(一)提供犯罪間接證據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至一萬元。

(二)提供嫌犯姓名或住址者,發給新臺幣四千元至二萬元。

(三)提供犯罪直接證據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至三萬元。

(四)提供嫌犯姓名、住址及犯罪直接證據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

(五)直接逮捕現行犯或協助緝獲者,發給新臺幣四萬元至二十萬元。

二、有關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至第五十一條之一之案件,發給獎勵金新臺幣一千元至五千元。

前項舉發而查獲違反本法之同一案件,有第一款所列二目以上之情形者,擇一最高額規定發給獎勵金。

第一項案件如查獲之野生動物及產製品市價逾新臺幣一億元或查獲組織犯罪集團,足以影響國家形象,或第一項第一款第五目情節特殊重大者,得專案發給獎勵金,最高以新臺幣一百萬元為限。」

[31]現代科技日新月異,經人工合成品,已都具有麝鹿麝香相同之功效。尚有植物性天然替代品,香氣異曲同工,春蘭秋菊,各自擅場,請詳見本文附註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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