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相同的概念出發 動物保護法草案 需要你認同

作者: 
張書華
法令分類: 

 如果認為主張制訂「動物保護法」只是為了替沒有主動表達能力的動物爭取基本權利,那就錯了;「動物保護法」其實是在約制人對動物的恣意宰割壓迫下,完成人類自身社會的經濟、和諧與安全。
  目前行政院農委會已委託民間學者專家起草動物保護法,內容共計6章47條,包括總則(1-4條)、動物之基本待遇(5-16條)、動物之科學應用(17-21條)、寵物之管理 (22-29條)、行政監督與罰責(30-44條)、附則 (45-47條)等章節。所規範之涵蓋範圍頗廣,舉其重點如下:

一、有關動物的飼養、照顧與運送
1.未成年人不得為飼主。
2.飼主應避免所管領動物遭受不必要之痛苦、傷害、虐待、騷擾。
3.無正當理由,不得棄養,並嚴懲棄養者。對於因故未能繼續飼育者,鼓勵飼主將其送至各地之家畜疾病防治單位,經過必要的檢查及預防注射後,再轉交各地動物收容所。
4.中央主管機關應訂立飼養管領標準,以確保動物之生活環境合乎動物之需求。
5.飼主應盡其管領責任,避免所管領動物侵犯他人、並應清除其排泄物、妥善處理其屍體(防止病死豬、病死雞、鴨流入市場)。
6.限制飼養動物範圍,不得飼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得飼養者。
7.禁止不當利用動物的行為:不得進行動物之間、人與動物之間的爭鬥;亦不得利用動物從事競技比賽。例如賽馬、鬥狗、鬥雞、鬥牛即在禁止之列。

二、有關動物的醫療及手術
1.強調動物之醫療執行應由獸醫師為之,確立獸醫師之專業地位。
2.動物受傷或罹病時,飼主應立即予以必要的醫療。

三、人為終止動物之生命
1.正面表列可殺死動物之事由。
2.以最快速、最少痛苦的方式殺死動物;並規定殺死經濟動物、寵物、數量過剩動物的方法,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明定之辦法為之。

四、運用動物於科學應用
1.非有必要應避免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在不影響結果成效的前題下應儘量減少數量、適當麻醉止痛、不造成動物痛苦傷害。
2.國中以下學校不得進行足使動物痛苦、傷害或死亡的教學訓練。
3.成立實驗動物委員會,以審核、監督該機構對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五、寵物的管理
1.建立完整的寵物登記制度:為使寵物走失後容易追蹤找回失主,減少流浪狗來源,應強制飼主登記,並由主管機關建立寵物的身份辨識標識系統。寵物走失或死亡應向主管機關申報。
2.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飼主陪伴。
3.設立動物收容所:由直轄市、各縣市政府動物疾病防治單位設立動物收容所以處理流浪動物。可追查飼主者,以7-15天為認領期限,逾期由他人收養或人道殺死;無主的寵物經7日公告得以人道方式殺死。
4.動物業者應採登記制,以營利為目的,經營寵物繁殖或買賣者,應先獲得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經營。杜絕隨處可見幼犬出售或走私動物買賣,成為潛在傳染病媒的機會。
5.獎勵節育、鼓勵收養:一則避免寵物繁殖過多,再則藉由鼓勵民眾至動物收容所認養,使得動物收容所「有進有出」,不再出現「狗滿為患之苦」。

六、行政監督
1.成立動物保護委員會。負責制定動物保護政策、監督本法執行,並規定專家、民間團體參與比例。
2.設置動物稽查員,負責本法的執行,改善目前以非專業的環保人員處理動物福利事務的狀況。
3.實驗動物委員會: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委員會。以審核監督該機構對於實驗動物的科學應用情況。

  除了農委會之外,沈富雄立委、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亦推出不同的草案,沈委員的版本在動物業者的種類及管理上有詳細的規定;並規劃經濟動物過剩的處理方式;在遊蕩動物的處理方式上,建立了較完善的體系。環境品質文教基金會的版本則在實驗動物方面加重了不當處份的處罰、規定高中以下學校均不得以動物進行科學應用、並加重公務員執法不當的處分。

  動物保護法所牽涉的概念,其實是人與動物問的基本倫理態度的體現,經過百年沿革,歐洲部份國家已在憲法中明訂動物並非人之所有物,有獨立的生命。其權利應受尊重。台灣距離這般的倫理觀尚有相當的距離,建立相同的社會共識或許不易,但從樹立民眾的責任感著手,立法之路雖迢迢,也許並不如想像中困難,台灣也不如媒體顯現中如此卑劣。我們期待讀者們伸出手,共同推動動物保護法早日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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