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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律師 這些與病痛掙扎搏鬥、甚至死亡的狗狗,究竟是否可歸因於寶路狗食,筆者暫不予討論,但陪伴這些生病甚而死亡狗狗的飼主們應有權瞭解真相。 飼主究竟可為寵物主張何種法律上權益?本文即擬以寶路事件為例,說明及解釋飼主們依法可為之主張及可運用之途徑。以下說明尚可視個別案例,適用於寵物因獸醫師醫療不當、車禍或其他事由致死之情形。 壹. 採證部分(舉證責任) 一、 飼主對寵物享有所有權。 對於寵物享有所有權之證明,若寵物是有植入晶片的,則飼主登記資料即足以證明。但是,飼主登記資料並非是所有權證明之唯一方法(尤其對於寵物未植入晶片的飼主),其他人證或物證皆是訴訟上承認之舉證方法,舉凡獸醫師之醫療登記資料、購買狗狗的收據、經常一同溜狗的鄰居朋友等。 二、 寵物食物之來源係寶路狗食。 三、 寵物死亡係來自於寶路狗食。 欲為此證明,則須將寵物的遺體送交專業人員為相關鑑定。專業人員需符合專業資格,有足夠專業能力及有完整設備可為鑑定者,該鑑定報告始可足採信,舉凡獸醫師、大學學院教授或其他研究機構等皆可滿足此條件。但若專業人員本身具有公信力者,鑑定結果亦將更容易被法院信賴。 有關鑑定程序,簡單來說或可分為解剖、採樣、切片及化驗。因此,寵物遺體之保存則相當重要。 (二) 管轄法院 (三) 訴訟費用 二、 實體部分 另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承前所述,寵物係屬飼主之動產,性質上屬財產權。因此,本事件中所生寵物死亡之結果若可歸責於前段之企業經營者,該企業經營者乃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負有損害賠償責任。 參. 刑事部分 (二) 管轄法院 (三) 訴訟費用 (四) 刑事訴訟方式之選擇 自訴程序中,原告需證明被告該當特定之罪,舉證責任之負擔較重。好處是起訴之操控權,操之在己。 公訴程序中,飼主需以提起刑事告訴之方式,請求檢察官起訴。惟提起公訴與否,則由檢察官依職權為之。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則由其擔負舉證責任,對告訴人而言,負擔相形減少。 二、 實體部分 寵物就飼主而言,法律上定位為「物」。是倘被告因故意以製造、輸入、經銷寶路狗食等方式致寵物因罹患腎衰竭致死,該被告即該當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毀損他人之物之罪。 肆. 消費者保護法 一、 行政監督 又依消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倘消保會調查結果認定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商品確有損害消費者財產之虞者,應命其限期改善、回收或銷毀,必要時並得命企業經營者立即停止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加工、輸入、經銷或服務之提供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企業經營者阻撓消保會之調查或依消保法第三十六條所為之命令者,該企業經營者尚需負擔行政罰鍰之罰則。 為啟動消保會調查本事件,飼主可以檢舉之方式為之。消保會為此調查,除因國家公權力之動用於證據蒐集及商品檢驗上易收事半公倍之效用外,亦較可對企業經營者施壓以解決相關爭議。惟消保會就飼主之檢舉是否一定發動調查,仍以消保會依職權裁量定之。 二、 民事部分 司法程序上常以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以形容舉證之不易;此種情況當面對具有強大經濟資源之對手時,更見其苦。然而,消保法對此則有新解,以課予強大經濟實力者較重之舉證責任來建立實質之公平正義。消保法第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主張其商品於流通進行市場時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者,就其主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時,提起消費訴訟之原告,則可因此減少舉證之負擔。 依消保法為據主張損害賠償者可提起消費訴訟,此消費訴訟亦屬民事訴訟之性質。倘對於同一原因事件致使眾多消費者受害時,消費者保護團體(消保團體)可受讓二十人以上之消費者損害賠償請求權後,以消保團體之名義提起訴訟。待獲勝訴之確定判決後,消保團體再將所獲賠償金額扣除相關費用後,分配予全體請求權人。 消費訴訟之好處是,飼主們可不需與握有強大經濟力量的大型企業單打獨鬥,而可將大家力量集中起來,並由消保團體委任專業律師為大家進行訴訟。且訴訟標的之價值加總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免繳裁判費。再者,倘法院判決最終確認企業經營者係故意造致損害者,尚請請求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倘係因過失致損害者,則可請求一倍以下之懲罰性賠償金)。 伍. 建議 想附帶一提的是,於寵物幸未死亡,僅受傷或罹病而存活的情況,除就醫療費用或已證明之所失利益可茲請求民事賠償外,似無其他權利可茲主張。甚且,動物因人類之行為致傷致死,依法享有請求權者僅有對該寵物享有所有權(含管理權及使用權)之人,是我國現行法令似仍停留以人類本位利益之考量為依歸。筆盡於此,動物保護暨愛護的議題還需大家共同加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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