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養和墮胎

作者: 
黃淑郁(2007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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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流浪犬當被捕到時,很多都已懷孕了。原因之一是政府的流浪犬捕殺政策,基本上是任動物在外交配繁殖的,可以想見,被政府安樂死的狗應該有一部份是懷孕的。以政府的管理立場來看,動物單位盡管理之責將預算經費所及的犬數捕足後,再把包括懷孕犬等無法認養出去的狗施予安樂死是專業的犬隻管理。
 
  政府不絕育流浪犬,形如任其懷孕生產。相對於政府的捕殺,一些愛心人士會試著捕犬絕育以控制繁殖,但限於資源的極端匱乏和方法的過分保守,愛心人士自己“轄區”內的狗懷孕生產的例子也很多。換言之,政府撲殺的管理方式和愛心人士單刀獨鬥的餵養方式都無法在最短時間內,以最經濟有效的方式來減少流浪犬。
 
  既然目前政府無法接納流浪犬,絕育流浪犬的工作只好由民間承擔。由於犬隻繁殖速度太快,捕犬又困難重重,所以各個愛心人士的放養轄區,除了必須厲行幼犬絕育之外,目前也得把墮胎列為放養的標準,隨時斷絕繁殖,保持犬數零成長,否則一繁殖下來,所有新舊犬隻一定都會成為眾人檢舉和政府撲殺的對象,放養也就絕對無法成功,如此,難免會耽誤照護者對自己人生的期許,同時也無法如創作好的作品一樣,為放養填充可看、可欣賞的內涵,以及在放養的架構下替社會建立實用有效的流浪犬管理規則。
 
  很遺憾的,現在仍有很多放養流浪犬的愛心人士,每天拖著一群數量無法控制得住的流浪犬進退維谷。他們無法脫困的原因是,平時既無法在轄區厲行絕育,等拖到狗懷孕了也因為個人信念問題而無法斷然墮胎,所以整個人因為負荷不了繁殖的失控而形如搖搖晃晃的陀螺,每天過著將倒未倒而慌張的日子。很明顯的,要去除夢魘纏身,社會上一定要發展專業性和有效率的流浪犬放養管理機制,同時照護者也需要很理性的快速調適放養所需的一些標準。
 
  雖然基於政府控犬效率和弱勢族群的福利問題,民間團體以革除政府的撲殺政策為目標,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政府將捕殺認定為非此不可的專業控犬手段,對捕殺的管理方式具有強列的信仰,民間必須也以專業管理的精神來看待自己的放養活動,而歸納我們深入的放養經驗,其不可不有的專業管理要件為墮胎。如果像部分的愛心人士認為墮胎涉及殺生,所以寧可讓流浪犬族群成員一瞬間因繁殖而倍增,把自己原可依靠專業處理而掌握的轄區控犬主導權拱手讓給政府,由政府一次又一次的以行動來宣示捕殺控犬的必要性,那麼在政府眼中,放養也只是一個很脆弱的觀念或口號,沒有實質的控犬標準和架構,這會使政府更堅信捕殺的不可替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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